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詳細資料
檢舉轉讓、施用或持有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案件,在同一處所一次緝獲達 一定人數以上者,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 一、二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毒品製造工廠,指具有一定設備,可直接、間接由天然 物質中萃取製成毒品,或將原料、化學品增加、混合、轉變或合成為毒品 之場所。 查獲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前項毒品製造工廠發給特別獎金: 一、具有一定設備,將毒品混入或偽冒飲料、食品或互相摻和而為毒品成 品,且查獲二萬包(瓶)以上之場所。 二、具有一定設備,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且查獲大麻一百株以上之場所 。 從再犯率始終偏高可以推知,改善行為人如果只靠監獄的隔離,效果有限。 大部分能夠順利重返社會的毒品施用者,都有獲得家庭、朋友支持。 如果沒有轉向處分,將其一律送進監牢,目前教化效果有限,且入監後家庭支持弱化,出獄後容易被貼標籤,其實不利於毒品使施用者重返社會,過正常生活;若不能被社會所接納,往往又會再犯。 很多犯罪都可適用緩起訴,其功能在於透過檢察官,讓較輕微的案件無需進入矯治體系,如公然侮辱、過失傷害等輕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政院拍板毒品條例修法 檢察官林達籲立法院加速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