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5大著數
各級主管機關應配合動員演習,規劃辦理全民防衛動員演習之教育活動或課程,並於動員演習時配合實施全民國防教育。 第 6 條本大學設戰爭學院、陸軍指揮參謀學院、海軍指揮參謀學院、空軍指揮參 謀學院、國際與國防事務學院、理工學院、管理學院、政治作戰學院、通 識教育中心、軍事共同教學中心、語文中心、體育室、勤務連。 前項各學院得分設學系、研究所、總教官室、教育行政室、軍事專業教育 班隊、學員隊、學員生大隊;並為推展業務需要,得設分處、中心或組辦 事。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行政院平時得依法指定相關主管機關規定物資儲備存量、擬訂動員準備計畫,並舉行演習;演習時得徵購、徵用人民之財物及操作該財物之人員;徵用並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第 8 條本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研究所所長、系主任、組長,採任期制,就具 備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國防部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 前項職務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陸海空軍軍官 士官任職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呈報國防部核定辦理。 最後國防部澄清,此1條例8項配套法規於109年9月訂定及發布後,本部即於國防法規資料庫網站公告,並於109年9月及11月辦理2次向國內國防廠商説明會,同時宣導每半年均將賡續辦理法規座談會;有關國內國防廠商針對此條例及各配套法規相關建言,均歡迎隨時向國防部業管部門詢問。 國防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