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條繼承順位5大優勢
另養子女為法律上所擬制的血親,故也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範圍內。 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 1140條繼承順位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子女輩份無人繼承,就會找直系血親卑親屬下一個順位(孫字輩)。 民法 第759條: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 … 依民法規定,除配偶外,其他繼承. 1140條繼承順位: 民法繼承編之繼承人-順序與配偶的應繼份 所以並非爺爺死後所有的後代子孫都能分到遺產喔! 只要爸爸或爸爸的兄弟姊妹還在,孫子就不會有繼承權。 從這項條文內我們可以得知,一個人身故後,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一定是「下面的人」。 所以可以常常在電視劇上看到某某某從自己的父親、祖父那邊得到龐大的遺產,富二代和富三代也是這麼來的。 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而配偶的應繼分依1144規定與不同順位的繼承人有不同的應繼分分配方法。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