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為國有之土地,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依該土地第2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經2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者,由本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囑託登記為國有。 六、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實貼於標租機關公告(布)欄者之公告為準,本處公告資料請查詢國防部政戰資訊服務網。 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並標脫的土地,其標售的土地價金將儲存於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可以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又如果經2次標售而未能標脫的土地,將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地政事務所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土地權利人亦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對於未能釐清權屬關係之祭祀公業土地,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51條規定,祭祀公業土地於公告之日屆滿3年,除公共設施用地外,有期滿3年無人申報、經申報被駁回,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等情形,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代為標售。 委託他人代領或法人指派人員領回時,應出具委託書(簽章應與申請書相同),受託人並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 (三)依前款計算之優先購買權利範圍及應繳價款,部分優先購買權人拒絕接受者,其優先購買權利範圍由標售機關按其餘優先購買權人之土地權利面積比例併入計算。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的Javascript功能。 土地標售: 公告標租本局管有東明社會住宅內8戶商業服務設施及其持分土地。(已決標) 祭祀公業自專戶儲存之保管款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按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 按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代為標售所得土地價金,扣除行政處理費用、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以其餘額儲存於「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以下簡稱保管款專戶)。 權利人自專戶儲存之保管款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按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 屬於「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者」等4類土地,而土地權利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登記,為了徹底清理這些地籍問題,依地籍清理條例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並標脫的土地,其代為標售的土地價金將儲存於保管款專戶,祭祀公業可以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經2次標售而未能標脫的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地政事務所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祭祀公業亦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沒關係,這裡的JavaScript語法並不會影響到內容的陳述。 本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按各申請人土地權利面積與全體申請人土地權利總面積之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