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 會被告嗎全攻略
依刑法227-1條規定,若雙方均是18歲以下之人合意情況犯與幼童性交猥褻罪,可減輕或免除其刑,須告訴乃論。 然而陳官的判辭只屬原訟庭的判例,並不如上訴庭或終審法院般,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故這個案例對下級法院的審訊,只具參考作用。 非禮罪會否也成「絕對法律責任」的罪行,仍要看會否有更高法院就相關法律問題定下具約束力的裁決。 陳官在判辭提到,這些性罪行的相關條例,其立法原意是要以保護女性,尤其是未成年女童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為主,即使條例之後曾被修改,但仍沒有把16歲以下女童的同意的情況提供免責辯護。 惟律政司在提出上訴,高院暫委法官陳廣池認為非禮罪應為「絕對法律責任」,因被告已承認與未滿16歲的女童有性行為,即已有「犯罪行為」,即使他聲稱被女童誤導年齡,也不能以此作辯解,故認為被告應被裁定非禮罪成。 這個本意在保護兒童及青少年的法律,卻常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對孩子造成非預期傷害。 年滿 13 歲或以上的兒童則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惟須受若干限制,例如須獲其父母書面同意兒童就業,父母亦須向準僱主出示該兒童修畢中三課程的證明或有效的在學證明書等。 雙方到了法庭上,對方認為名譽受損害,要求少年要在臉書上公開道歉,還要1萬多元精神賠償費用,最後經過協調,雙方以6000元和解收場,不過少年的母親後來得知,對方同一時間告了很多人,而且都是在6個月快到期前才去告,質疑對方居心叵測。 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女子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的,但任何人只會在知道或有理由懷疑她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情況下,方可因她無能力同意而被視為犯猥褻侵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罪行。 港大男生在網上認識一名自稱17歲的援交女,他指該女子「有前有後」,對她年齡未有懷疑,二人之後共浴口交,惟事後揭發援交女只得13歲。 17歲 會被告嗎: 男友不會寫履歷!她幫寫多次不忍了 拒寫遭罵:殘忍、見死不救 因為這個問題不是等到孩子青春期了才需要面對,甚至若沒有從小到大建立討論的習慣和默契,「性」在青春期就變成一個難以啟齒的話題。 很多人希望知道怎樣才不會被告,但法院真的是什麼都有、什麼都告、什麼都不奇怪北俗奇摩拍賣,只要一有人告發告訴,檢察官就得受理。 有女生打砲都不戴套去墮胎告前男友傷害,有自己外遇被小三甩了去告小三妨礙家庭,不信你去google「竟告」兩個字,就會跑出一堆光怪陸離的案件會不會被告。 過往亦曾有案件,有青年與未成年女友在殘廁親熱,卻被人有三急警員衝入廁所撞破,並揭發女方未滿16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