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055詳細資料
監護權是法律賦予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實務上,最常見在夫妻無法繼續融洽相處下去的時候從共同監護的情況下親權改定轉為單獨監護,取得單獨監護權也才方便照顧、陪伴、為孩子做重大決定。 如果孩子未滿16歲,無監護權之一方趁行使探視權時將小孩帶走就不送回來並躲起來,使孩子脫離你的監護範圍,或是直接搬走也不告訴監護權人,對方會觸犯刑法上的準略誘罪,如果孩子未滿20歲則為和誘罪。 因此,法官會希望當事人雙方能心甘情願並共同遵守達成調解,以利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紀錄,法院會衡量家庭暴力的加害人是否適宜照顧子女。 現行民法第1055條對變更(改定)監護人的要件只有在,「協議不利於子女」、「行使監護權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行使監護權人對子女有不利情事」這三種情形下,法院才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監護人。 依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為繼承遺產、受領別人贈與或其他無償沒有對價所取得的財產,法律上稱之為特有財產。 可以向請求法院聲請交付子女,取得裁定後可以強制執行,同時也可以聲請改定監護權為單獨監護,並以符合前述三種情形為主張及舉證。 如果因為沒有取得監護權而拒絕負擔扶養費,對方可以以未成年子女名義進行訴訟,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得到確定勝訴判決後同時取得強制執行的效力,將對方的財產強制執行,拿到應該給付的扶養費。 但有些母親是長期受到父親家暴(有些父親只會打母親不會傷害孩子),受不了才丟下子女,逃離共同生活的住所。 法官就會認為,既然子女一直都跟父親居住,乾脆繼續讓父親擔任監護人,孩子也比較習慣。 加上孩子一直都和父親住在一起,法官在詢問意願時,不少孩子也會選擇與自己較親的父親。 因此,有許多遭受家暴的母親在離婚後在爭取監護權方面都被法官判敗訴。 民法1055: 取得監護權後,可以幫小孩改姓嗎? 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 根據民法第1055-1條第一項六款「友善父母」條款及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兒童保有不與雙親分離」的規定,即便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後,只能與有監護權的一方長期同住。 但之所以會變成這樣也是大人造成,小孩子是無辜的。 監護權與扶養義務是不同的概念,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本於父母子女之身分關係而當然發生,由父母共同提供未成年子女生活及成長所需,與實際有無行使親權或監護權,不發生必然之關係。 不能因為父母離婚就讓孩子失去來自爸爸(或媽媽)的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