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53條懶人包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431條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368條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第353條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675條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 政院人士指出,政府過去有部分現金補助直接匯入民眾帳戶的經驗,… 但對於出版人因此所生不可預見之費用,應負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435條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民法典》「抵押不破租賃」規則的理解與適用》第405條與《物權法》第190條的變化《民法典》第405條規定,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撤銷權的提出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非訴訟或者仲裁方式,如與限制民事法律行爲人簽訂合同時,善意相對人在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認前,有撤銷的權利,以通知的方式即可。 民法153條 另一種要求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以訴訟或者仲裁方式爲之。 二者的區別在於,交易標的是否重大,撤銷權的行使是否容易發生爭議。 就第一種撤銷權而言,交易標的一般不大,且撤銷權的行使不容易發生爭議,如前舉案例,因爲只要證明自己是善意的,證明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即可。 民法153條: 民法153條口頭要約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340條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