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79介紹
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而言。 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此有最高法院72 年台上字第 1428 號判決可以參照。 從以上的判決意旨可知,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如果,因為沒有對方資料,那麼在109年9月並未超過十年時效,依然還在時效內。 如果只是知道自己的權利遭受損害以及行為人是誰,卻不知道對方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便不符合民法有關侵權行為請求賠償的規定,不能請求損害賠償,也沒有請求權時效的問題。 按所有權人,對於無權占有者,除得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返還外,尚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民法第179條)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過去占有期間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根據民法§195,人格權是一種概括的名稱,凡是維護人的價值與尊嚴的權利,都包括在內,我國民法明定的人格權包括生命、身體、健康、姓名、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 而民事的案件通常纏訟較久,也有不少公司乾脆以革職來處理,避免夜長夢多。 桃園市昨(2)日傍晚發生一起重大槍擊案,桃園地方幫派「黑人家族」大哥、綽號「黑人」的郭信一外出倒垃圾,突遭埋伏已久的凶嫌開槍,當街倒臥血泊身亡。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3.不當得利-民法179,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在 2023 年 1 月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