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82詳細攻略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交還於受監護人; 如受監護人死亡時,交還於其繼承人。 前二項情形,原監護人應於監護關係終止時起二個月內,為受監護人財產 之結算,作成結算書,送交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 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對於前項結算書未為承認前,原監護人不 得免其責任。 但 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 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 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 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民法182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182: 第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