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406詳細攻略
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 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 民法406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受監護人、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 情事而拒絕同意。 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 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但剩餘財 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出典人不願補償者,於回贖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前項情形,出典人就典物之餘存部分,為回贖時,得由原典價扣除滅失部分之典價。 除依第六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得聲明退夥外,隱名合夥契約,因下列事項之 一而終止: 一、存續期限屆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