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食津貼勞基法10大著數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福利的部分則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有詳列哪11類的薪資科目屬於「恩惠性給與」,常見的科目包括:年終獎金、三節獎金、醫療補助費、職業災害補償費、差旅費、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等等。 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營利事業費用。

伙食津貼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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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津貼勞基法: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 伙食津貼勞基法
總額等事項記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
間總數。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
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伙食津貼勞基法: 加班費計算一次就搞懂!2022勞基法、計算薪資基礎總整理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 伙食津貼勞基法
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
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四)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者,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 如過伙食津貼每月皆發滿30天,無任何具體理由皆會被視為工資。 職務津貼如為特殊職位或操作工作之加給,應視為工資。

伙食津貼勞基法: 每個月薪水是基本工資22000元可以內含其他薪資項目( 如: 伙食 …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 伙食津貼勞基法
別休假。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
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案詢疑義,應視個案工作時間及生活津貼等情形依上開規定辦理。
  •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金融機構依前項取得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稽核作
    業。
  •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B.團體獎金: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 然前開案例所指之勞健保費用應為勞工自付的部分,如雇主與勞工約定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費從由勞工薪資中扣除者,依實務見解此屬違反強制禁止規定,該約定亦屬無效,且亦可能會違反勞基法基本工資、勞工保險條例或全民健康保險法等規定。 其他例子如上述勞雇雙方約定雇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屬於工資的一部份時,例如約定雇主提供之膳宿費用為3000元,則勞工受領之其他部分工資加計該膳宿費用未低於基本工資者,按照前開函釋見解,即無違法之疑慮。 另外既然有約定該等膳宿費用屬於工資者,當然勞健保投保及勞工退休金之提撥上,或職災工資補償等計算上,自應該納入計算。

伙食津貼勞基法: 雇主發給之「伙食津貼」是否為工資?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
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
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
總數五分之一。 最近的新政策改為:公司不補貼伙食費,改為每天中午公司出錢代訂便當,沒有跟著訂便當、自行帶午餐、外出餐的同仁就不予另外補助。 2018年9月3日 – 首先,關於工資的定義在勞基法第2條就有明確規範,因此只要符合上述「因 … 早在76年10月16日就以台勞動字第3932號函說明伙食津貼具有對每一 … 本網站所提供之股價與市場資訊來源為:TEJ 台灣經濟新報、EOD Historical Data、公開資訊觀測站等。 本網站不對資料之正確性與即時性負任何責任,所提供之資訊僅供參考,無推介買賣之意。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
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伙食津貼勞基法: 薪資單怎麼看?薪資單為什麼會有職務加給、伙食津貼?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指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 因此,被保險人各該月無薪資收入者,依上開規定仍應併入最近3個月收入平均之;平均計算後之月薪資總額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定第一等級者,仍應依該表所定之第一等級申報。
  •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薪資單(薪資條或薪資明細表)就是每個人工作所獲得的薪資文件,這份文件上通常會有許多不同的明細項目,像是本薪、伙食津貼、績效獎金等,也會有每個勞工勞健保的支出、健保費等金額。
  •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僱雙方議定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伙食津貼勞基法: 案例說明 – 認定工資及計算加班費

而請病假是員工的權利,若員工有依法規定請病假,雇主就不能拒絕。 而雇主也應該在員工到職時清楚說明請假程序和應附文件,讓員工能有所依循,保障雙方權益。 排班方式除了可選擇一例一休正常排班,法令還有彈性工時規定讓雇主排班更有彈性,但也要留意每日、每週工時的天花板,還有最低休假天數的規定,以免觸法! 下方2篇文章舉餐飲、百貨等服務業適用的四週變形工時規定,並分享實際排班的小訣竅,供各位老闆和店長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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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伙食津貼勞基法
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
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
,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
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伙食津貼勞基法: 薪資單違法問題(雇主篇)

從小明的薪資單中,還可以看到有一大部分是應扣項目,意思是指小明的薪資會有一部分拿去繳納勞保、健保及其他,這部分也應該要清楚詳盡地列在薪資單中。 其實仔細研究薪資單,是包含許多細節的項目後才計算出的,所以這裡筆者附上一個比較清楚、常見的王小明薪資單細項,來幫助大家更快了解薪資單項目中的含義。 剛出社會時,對於許多職場規定都不熟悉。 然而大家最重視的「薪資」相關規定,因為項目太過複雜、容易搞混,總會讓人產生許多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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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雇主依上開規定發給之加班費、年度不休假加班費,自應計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申報。 另投保單位於發給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之當月致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有所變動時,即應計入當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申報,次月如已無此薪資項目,則不予計入計算。 惟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伙(膳)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

伙食津貼勞基法: 基本工資、平均工資、原領工資?認清薪資結構很重要!

財政部賦稅署昨天發布最新解釋令,自今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的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每月免稅額上限由原1800元,調高至2400元,希望有助上班族有感加薪。 財政部估算,企業若調高伙食費免稅額上限至2400元,每位員工一年可增加7200元伙食津貼,不必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企業為員工加薪的部分,也能列為費用全數扣除,等於是政府用稅收補貼企業加薪,每年稅損約為106億元。 伙食津貼勞基法 官員坦言,若雇主只願加伙食費而不願加薪,或甚至將一部份薪資挪為伙食費,將有侵蝕稅基的問題,結果好處還是都給了雇主。

故勞工每月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Q:何謂工資: A: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 …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俗稱之薪資單、薪資明細、薪水條等)給勞工。 若雇主未給薪資單、或要勞工簽名後收回、或勞工須申請核可才給薪資單,都是違法行為! 工作規則載明海外差旅津貼等非屬經常性給與,不計入平均工資,業經報請主管機關同意核備,並經員工簽署同意書,屬兩造勞動契約之內容,該工作規則內容似無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情事。 A: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伙食津貼勞基法: 工資認定與給付原則 – 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 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現修正為第27條)第1項有關本條例第14條第1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至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之獎金,倘係雇主所為非經常性之給與,或單方目的且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則不計入月薪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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