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條詳解

如果契約的一方有違約情形,對另一方造成損害,受損害的一方就可以依民法第226條、第227條要求賠償。 這裡的違約分成兩種,一種是沒有履約或無法履約的「給(讀音同『擠』)付不能」(例如在租約還沒到期前,房東就把房屋拆除),一種是履約不完整或有瑕疵的「不完全給付」(例如買賣商品有瑕疵)。 前者可以依民法第226條請求賠償,後者則可以依民法第227條請求賠償。 179條 耶林在1861年提出了締約上過失的概念後,雖然在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已有將此概念納入,但卻未設有一般性的規定,而僅對於意思表示錯誤的撤銷(第122條第2項)、自始客觀給付不能(第307條)、無權代理(第179條)的部分設有明文。

  • 是以,公司章程應配合公司法之修正,而刪除公司有關表決權限制之規定。
  • 既判力的客觀範圍指判決主文中訴訟標的所及的範圍,通常用於判斷執行力的客觀範圍和是否重行起訴;既判力的主觀範圍指判決效力所及的人,也是多用於可以對何人執行的問題。
  • 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所以反面解釋,如果父母已經屬於「不能維持生活」的情狀下而為扶養費用的全部支付,則是可以向其他扶養義務人(例如其他兄弟姊妹),一句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要求返還代墊的扶養費用的。
  • 舉例言之,如果小黑偷走了小白的車子,因為小黑侵害小白的財產權,所以可以適用民法第184條;又因為小黑沒有合法原因獲得車輛的利益,同時小白的利益受到損害,所以可以適用民法第179條;再因為小白是車子的所有權人,所以也可以適用民法第767條。

而民法第179條規定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必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且該受利益與受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存在。 另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 依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第2款規定,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無表決權。

179條: 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

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連帶保證人既與債權人負連帶責任,而非如一般保證的第二次責任,當然無先訴抗辯權。 179條 連帶債務人既為保證人,於清償債務後,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及代位權。 以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請求標的時,債權人得請求法院不經言論,逕依債權人之主張命債務人為給付;法院依此所發之文書,即為支付命令。

  • 民法有第一一四○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此種代位繼承是代位繼承人以自己固有的權利,直接承繼被繼承人的遺產。
  • 我在執業時很常聽到當事人說出「法院判他要賠我錢,所以代表他有罪」或「法院判他有罪,所以我應該可以拿到賠償了」等話,就是混淆了民事與刑事訴訟。
  • 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民事訴訟法第197條規定:「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
  • 又公司章程經股東會決議修正通過後應即時發生效力,尚無部分條款於日後始生效力之情事,又於章程修正後之董監事改選,無論是否併同次股東會舉行,應依新章程規定辦理。

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179條 理由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一項末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第二項末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修正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第四項末句「亦同」修正為「,亦同」。

179條: 法規文號:

所以諸如車子被別人無權使用、土地房屋被別人侵佔的情形,都是民法第767條出場的機會。 這邊還必須特別解釋一個常見誤解,由於侵權行為是以「侵害權利」為要件,所以難免會有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形。 例如車禍造成的車毀人傷,在刑事上可能構成毀損罪或過失傷害罪,在民事上被害者也可以依民法第184條要求肇事者賠償維修費與醫藥費。 A|甲雖將A地放置不用,但 A 地所有權人仍為甲所有,乙無權占有 A 地,並作成旅館使用,符合不當得利的 4 個要件(無法律原因、乙獲利、甲受損、且損益有因果關係),故甲可以行使民法第 179 條,依據不當得利,請求乙返回獲取的利益。 連帶債務,指數人負同一債務,依其明示,或依法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的責任(第二七二條)。

而民法在違約方面有非常多相關規範,例如在買賣契約中,有特別規定「買賣瑕疵擔保」制度,用來處理買賣商品有瑕疵的違約狀況,就是民法第227條的特殊規範。 再者,有時候契約裡面會有違約條款,那麼契約裡面的違約條款也會優先於民法第226條、第227條。 民法第767條稱為「物上請求權」,是與物品所有權最息息相關的一個條文,內涵囊括返還請求權、妨害排除請求權等。 民法第184條又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是在法律界最知名、最普遍的條款。

179條: 民法名詞解釋 – 不當得利

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上可以拿來當作請求權基礎的法條非常多,但又並不是每一個民法上的法條都可以拿來當作請求權基礎。 再加上各個請求權基礎都有各自的要件與效果,甚至可能與其他法條組合產生不一樣的效果。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甚至可以說,幾乎全台灣的法律系學生或法律從業人員,都認得「184」這個數字。 關於請求權基礎的採用,以及這些法條的要件與效果,是一個高度法律專業的領域。 本文以下的介紹都是經過大幅簡化後的版本,若必要時,還是應該諮詢專業人士的協助。 請求權基礎的意思基本上就是「原告起訴所依據的法條」,民事訴訟本質上是原告要求被告做一件事,而請求權基礎就是原告依據什麼法條要求被告這麼做。 譬如說,住在臺北的甲欲將其位於臺東山上的房子賣給乙,而雙方在訂立契約後,甲才發現該屋早已被签订之前的某次的颱風給摧毀了(如果发生于造成房屋损毁的台风在合约签订之后发生,可视为不可抗力),此時甲對於非因過失而信賴該契約為有效致生損害的乙便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179條 指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

179條: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要件

不過在2002年的德國民法修正中,終於在第311條規定了締約上過失的一般性規定。 )為德國學者耶林(Rudulf v. Jhering)於1861年所提出的一種法律概念,且現為多數大陸法系國家的契約法中的一個重要的概念。 其主要的概念是,當事人因自己之過失而導致契約不成立或無效時,對於信其契約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應該要賠償其因為此種信賴而生的損害(信賴利益)。 不當得利為民法重要觀念,在考試中常常搭配民法各種題型出現,以下為同學們舉例說明,帶同學更了解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以及使用時機。 179條 不當得利不屬於法律行為,也不屬於事實行為,其屬於「事件」,使得受損人與受益人間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按公司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意旨,係賦予股東一股一權,而股東之表決權數係依股東名簿所載股東持有股份為據。

查系爭投資款係被上訴人因兩造商議中之投資案而支付之款項, 然最終兩造並未簽立投資契約,為原審所合法認定之事實,是被上訴人預期兩造日後成立投資契約而先行匯款之給付目的,因兩造契約無法成立而不達,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受領被上訴人給付系爭投資款,自係無法律上之原因。 又被上訴人給付系爭投資 款之目的始終未達,並非已達成而嗣後消滅、不存在,自無民法第 179條後段規定之適用。 原審認上訴人無法律上原因,受有被 上訴人給付系爭投資款給付之利益,被上訴人得依民法第 179條 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投資款( 1億2,566萬8,206元、美金 114萬6,329元)本息,爰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 誤。 是以,信託業者因信託關係被動受託取得自己公司股份,倘未取得指揮決定權或無實質控制權,該等股份得不適用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第1款規定。 條文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79條: 法律、音樂、品酩、生活

舉例來說,小白遭到小黑毆打受傷,小白如果想要小黑賠償醫藥費,就照民事訴訟程序起訴;如果想要小黑被判刑、被處罰,就照刑事訴訟程序提告;如果全都要,那就雙管齊下,民事與刑事訴訟流程都要走。 如果閣下是HKLII的使用者,希望繼續享用HKLII提供的服務,您可以透過登入以下連結,捐助HKLII。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若小明擁有一塊土地(A地),小明未使用該土地,將該土地放置不用,則乙未經過甲的同意,直接佔有該地,並作為旅館使用,賺取大筆利潤。 十年後,甲想起自己擁有 A 地,想規劃成便利商店使用,則甲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179條

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例如:甲欠乙20萬元,甲之家人代甲清償,甲不知道仍然給付乙20萬元,甲可主張不當得利向乙請求返還10萬元。 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一般社會上常見之例為二車相撞,或受傷不肯就醫致傷勢加重等是。 法院在裁判時,應斟酌雙方對損害之原因力之強弱及過失之輕重定之。 而被害人之使用人或代理人有過失時,依第二百十七條第三項準用與有過失之定,以減免其損害賠償額。 當有人無權占用原告的東西,或者妨礙到原告使用他的東西時,原告就可以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要求對方返還、或是停止妨礙行為。

179條: 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返還不當得利)

法律規定連帶責任,多見於侵權行為,契約上的法定連帶債務,如概括繼受人責任(民法第三○五條、第三○六條)、共同借用人責任(民法第四七一條)、合夥人責任(民法第六八一條)、共同保證人責任(民法第七四八條)。 賭博係違反法令(或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應屬無效,故賭債非債,不得請求給付,其已為給付者,具不法原因,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一八○條第四款) 。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恐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請求法院裁定扣押債務人之財產而禁止債務人處份。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侵權行為法的任務在於決定在何種歸責要件(過失或無過失),就侵害何種權益(人格權、物權、債權、純粹經濟上損失等),所生何種損害(財產上損害、非財產上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以達成填補損害、預防意外危害的目的。

1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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