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6大分析

四、如出現第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的情況,以長期租借方式無償批給的土地可被宣告收回,承批人無權獲任何賠償,亦無權取回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改善物。 屬許可將臨時批給所衍生的狀況作死因移轉的情況,自許可批示的通知日起計一年後,如仍未作出判決或訂立確認繼承人資格的公證書,則有關許可即告失效。 一、在可導致因死亡或以生前行為替換當事人或移轉臨時批給所衍生的狀況,或以生前行為移轉須經行政長官預先許可移轉的確定批給所衍生的狀況的訴訟程序中,在未經行政長官依職權或應利害關係人申請而作出許可替換或移轉的批示之前,不作判決。 二、申請書須附同程序當事人的死亡證明書、關於已提起財產清冊司法程序或已提出公證確認資格的證明文件;如有遺囑,還須附同其經認證副本。 一、繼承人替換程序當事人,須由任一繼承人自該當事人死亡之日起計一百八十日內提出申請,否則將有關卷宗歸檔。 如與程序或批給相關的溢價金、地租、租金、費用或稅項尚未繳清,又或有跡象顯示該等替換或移轉的申請具有投機性,則不許可替換或移轉。

  • 同一土地為他項權利登記時,其權利次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登記之先後。
  •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前項公共設施用地上需興建之設施,應由申請人依使用計畫分期興建完竣勘驗合格,領得使用執照並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後,其餘非公共設施用地上建築物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 綜上,部分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並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但未合法通知他共有人優先承購。

3.縣(市)地政機關:目前各縣市政府設有地政處,並分設登記機關—即地政事務所,負責執行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宜及上級機關交辦的事項。 二、如不在上款所定的期間內繳交有關費用,則按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以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有關已作出費用的證明作為執行憑證,進行強制徵收。 二、土地工務運輸局須將上款所指的文件或動產保存在適當的地方,並按下款規定的方式通知利害關係人認領該等文件或動產。 對都市性土地、具有都市利益的土地或農用土地的承批人權利的查封,須通知檢察院,以維護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權利,但屬確定批給且移轉該批給所衍生的狀況無須經行政長官預先許可的情況除外。 一、對有償臨時批給所衍生的狀況的死因移轉,須由任一繼承人根據第一百五十二條所訂的期間及方式提出申請。

土地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一類:建築用地墓 墳墓用地第二類:直接生產用地田 水田用地。 第二類:直接生產用地礦 礦泉地、但限於湧泉口及其維持上必要之區域。 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道 公路、街道、街巷、村道、小徑等公用或共用之輕便鐵道線路均屬之。 自民國 88 年 3 月 16 日起,除與民眾權利義務較有關之「田」、「旱」、「建」、「道」等四種地目外,其餘將不再辦理變更登記或地目詮定。

依照土地法第 219 條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後如有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 1 年,未依徵收計畫使用,或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等情形,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 1 年之次日」起 5 年內申請收回其土地。 〔記者簡惠茹/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土地法增訂第219條之1條文」,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公告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本法律訂定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下稱“國有土地”),尤其是在使用及利用方面的權利的設定、行使、變更、移轉及消滅的法律制度。 從而,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賣共有之土地,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他共有人,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出賣之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已無從與他共有人成立買賣契約。

土地法: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法 例

第十五條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 但其全部行政轄區均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得免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除乡镇企业破产兼并外,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土地才可以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这一规定使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不能显化,导致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受到侵蚀。 在33个试点地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广泛欢迎。 土地法 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 依該項規定,甲、乙、丙、丁4個共有人中,只需要有超過半數,也就是只要有3個人同意,且這3個人的持分合計超過50%,就可以將這塊共有土地賣掉,不需要經過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者,他共有人無本法條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 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共有土地或建物,依本法條規定申請合併,應由各宗土地或建物之共有人分別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 同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取消省级征地批准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
  •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 縱為出售、處分者違反通知義務,然未受通知者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已無從再行使共有人優先承購權,且為出售、處分者亦無與之訂立買賣契約之意願,渠等間自未成立買賣契約,該未受通知者即不得依給付不能之法律關係請求出賣之共有人賠償損害。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之登記,於登記完畢前,優先購買權人以書面提出異議並能證明確於期限內表示願以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或出賣人未依通知或公告之條件出賣者,登記機關應駁回其登記之申請。 土地法 一宗土地之部分已設定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者,於辦理分割登記時,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勘測確定權利範圍及位置後為之。 未記載面積者,由登記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而生權利爭執事件者,登記機關應於公告期滿後,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調處。

土地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

﹝1﹞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 前項申請為變更登記者,登記機關應將收件年月日字號、變更事項及變更年月日,於登記簿標示部或該區分地上權及與其有使用收益限制之物權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申請為塗銷登記者,應將原登記之註記塗銷。 土地法 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二規定登記之內容,於登記後有變更或塗銷者,申請人應檢附登記申請書、變更或同意塗銷之文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土地法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旨在防止共有土地或建物之細分,以簡化或消除共有關係,減少土地使用增加之成本,俾利共有土地或建物之管理與利用,顯具有公共利益目的。 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時效期間、舉證責任對債權人而言,均較給付不能損害賠償為不利。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土地應有部分之義務人,依法履行通知義務,並經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購權者,其與權利人間即成立同樣條件之買賣契約,而應對權利人負出賣人之給付義務。 綜上,部分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並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但未合法通知他共有人優先承購。 他共有人於移轉登記後始知悉上情,該未受合法通知之共有人應得依給付不能法律關係向出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爰為此不同意見書。

土地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且依其見解,他共有人既不具備「優先承購權人」之要件,該「通知義務」之違反,究應以民法第 184 條何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申請使用許可範圍屬國土保育地區或海洋資源地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外,其餘申請使用許可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 但申請使用範圍跨二個直轄市、縣(市)行政區以上、興辦前條第五項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跨二個國土功能分區以上致審議之主管機關不同或填海造地案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第二十四條 於符合第二十一條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原則下,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應由申請人檢具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書圖文件申請使用許可;其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其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土地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擬訂或變更,並準用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土地法

登記標的物如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與第三人並已登記完畢者,登記機關應即將無從辦理之事實函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但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因債權人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而囑託辦理查封登記,縱其登記標的物已移轉登記與第三人,仍應辦理查封登記,並通知該第三人及將移轉登記之事實函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登記機關於受理前項申請後,應依信託內容變更文件,將收件號、異動內容及異動年月日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並將登記申請書件複印併入信託專簿。 信託財產依第一百二十五條辦理信託登記後,於信託關係消滅時,應由信託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之權利人會同受託人申請塗銷信託或信託歸屬登記。

土地法: 第五十條

同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取消省级征地批准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 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倡导和谐征地,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土地法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接到中央地政機關通知核准徵收土地案時,應即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 土地法 依第五十七條公告之土地,原權利人在公告期內提出異議,並呈驗證件,聲請為土地登記者,如經審查證明無誤,應依規定程序,予以公告並登記。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其設置、申請調處之要件、程序、期限、調處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不動產經紀人的「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是由「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二種結合而成。

土地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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