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五減租土地將走入歷史9大優點
與中共土改不同的是,不使用暴力,佃農民最終還是得到了土地耕作權。 三七五減租土地將走入歷史 但壞處是土地細碎化,同時也對日後大規模開發、或分割、或建設收購土地造成阻礙。 直到今日以國民黨黨員為骨幹的支那台北殖民政府的刮民本質有變嗎? 支那台北不是衰,而是其做法做為已經注定會被人民看破手腳並唾棄推翻的命運。
「三七五減租條例」主要為保障佃農而設立,主要條例有一、對地主繳納的地租以全年收穫量的37.5%為上限;二、地主不得預收地租,若遇歉收則應調降;三、佃期不得低於6年;四、租約期滿後,除非地主收回自耕,否則仍應租給原佃農;五、倘若地主若要出售土地,原耕作之佃農有優先承購權。 當時臺灣的租佃制度,很多都是口頭契約,地主規定的農地租金採預收制而時有彈性或無彈性,故被當時的佃農稱為「鐵租」(即遇天災或歉收皆須依約繳付),時人見稱這些佃農的權利缺乏保護。 民國三十八年一月,時任台灣省政府主席的陳誠開始推行土地改革政策,其首要步驟為全面性的減低地租,由於此一減租計畫中所規定的地租上限為 … 一、在時事上地主認為應廢止耕地三七五減租之佃農補償: 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在立法院舉行公聽會,1地主認為耕地三七五減租 … 茲借鏡政府收回土地 權利之作法、給付轉業津貼之實例及勞工退休金之法令規 定,依序舉例於下 … (一)因土地價值的提升,對於持有三七五租約的私有耕地之地主,倘若要將該私有耕地賣給第三人,由於其上仍有受三七五租約保障之佃農存在,因此首要先處理好與佃農間權利義務關係,並終止三七五租約,以便於作後續貸款或買賣等事項。
三七五減租土地將走入歷史: 三七五減租知識摘要
之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耕地租約期滿時,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提升土地利用效率而收回 … 《耕地三七五減租》是中華民國政府在臺灣土地改革的第一階段工作。 中華民國38年(1949年)4月14日,司法機關沿用土地法及相關法令無法解決訟爭,開始實施三七五減租。 1949年8月15日,處理過許多各類型的案件,即於四十年六月七日制定公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臺灣全省三七五減租政策「研擬完成」。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有著非常多嚴格限制地主的條例,像是「耕地租約於租期屆滿時,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者,應續訂租約。」等,讓許多地主擔心在有生之年收不回自己的土地,也不願輕易再給出正式合約,多半以口頭約定為主。 耕者有其田是中國臺灣省實施的一系列土地改革政策之一。 三七五減租土地將走入歷史 中國臺灣省于1949年實行三七五減租,于1951年實行公地放領,于1953年實行耕者有其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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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期稻作的收穫來說,必須扣掉地租、秧苗、肥料、農藥,才是最終所得,平均下來可能還沒有一般上班族來得高;中間還可能會遇到一些天災蟲害,讓心血付之一炬。 已故總統府前國策顧、老農黃崑濱回憶:「一張票面一萬元,賣沒八百塊,一千還沒人買…」甚至還有地主「賣股票賣到流淚」。 不過也有人懂得操作,大量收購股票,後來成了一方大企業 ;但與此同時,也產生了大量擁有小面積土地的「自耕農」。 雖然近年來,已經陸陸續續有年輕人返鄉務農,但卻遇上了無法想像的困境,還要承擔許多未知風險,例如氣候變遷、缺水休耕、農產品價格崩盤等,這些都是台灣農業生存要面對的幾項致命危機。 農業對每個國家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基本產業,甚至「糧食自給率」還是判斷一個國家安不安全的重要依據。
地政司表示,若地主想變更土地、停止租約,修正草案傾向以協議或調解方式,取代原先規定須地主須補償佃農「三分之一價金」;雙方立場有落差,再請縣市政府的租佃委員會,進行調解;最終才是以訴訟方式解決紛爭。 吳萬順說,由於三七五減租長期引發地主及佃農對立,前年大法官解釋令公布後,地政司便邀集代表地主的「台灣農地政策受害人協會」及代表佃農的「中華三七五佃農協會」,協商三七五減租條例修正草案,待立法院正式修法後,未來兩、三年內,三七五減租土地將不復存在。 三七五減租土地將走入歷史 於民國40年立法院正式通過《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三七五租約期滿後,而在數年前我曾經到宜蘭執業過近一年,臺灣省政府主席 陳誠公布《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不過最近這幾年由於務農的人口逐漸減少,市,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不過台灣狹小,就算佃農皆便宜租地了,平均也僅耕 0.8 公頃而已。 60 年代起工業及都市開始擴張,《獎勵投資條例》還打破慣例允許地主解約以變更耕地,但須補償佃農三項價額:改良土地、未收獲作物、土地公告現值扣除增值稅後的 1/3。 土地改革的規範,使得地主要將土地租人時,有了許多顧慮。
三七五減租土地將走入歷史: 民國36年3月15日
大法官釋字第580號解釋,三七五租約期滿後,地主得因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而收回耕地,且不須依規定補償佃農。 條原本規定,租約未滿前,耕地如欲變更為非耕地、終止契約時,地主應一概補償佃農土地公告現值扣除增值稅後三分之一的價額。 「三七五減租」起始於民國40年,迄今已有超過1世紀之久,最近1次修正也已經有18年之久。 該條例的目的是為了照顧為數眾多的佃農生計,因此規定以農地的正產物總額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作為地租,其餘的部分則為佃農所有。 另外,三七五減租也規定地主不得任意將耕地收回,否則必須補償佃農「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中華民國四十年六月七日制定公布之耕地三七五減租 …
三七五減租之後再加上228事件爆發後政治氣氛肅殺,大部分地主因為害怕受獨裁政府處分,於是主動與佃農簽約,只要佃農耕作若干時期,該田地便屬於佃農,不必再繳租。 「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佃農對地主繳納的地租,以全年收穫量的37.5%為上限,現有地租高於37.5%者須降至此標準,低於此標準者則不得提高。 同時公布保障佃農耕作權的相關法律,包括規定要簽訂書面佃耕契約、延長契約期間、限制佃耕地的收回等。 在台灣日治時代中後期,因為佃農必須有土地耕作方能維生,但在地小人稠情況下,許多擁有超過四甲土地(農地)以上的地主可以憑喜好選擇誰來承租,而且條件苛刻;佃農必須將所穫除了部分留存作種之外,一律繳給地主。
三七五減租土地將走入歷史: 邱吉爾說「越能回顧,就越能前瞻」——重新解釋「耕者有其田」與「三七五減租」
政府為了補償地主,以四大國業股票(鹽、紙、農林、工礦)售予,但因中小地主經濟狀況不佳,又普遍不信任與接受股票與債權之價值,紛紛出售政府給予補償之股票,台灣五大家族則趁機以低價購入,晉身為工業資本家。 至於地主在失去土地後,無法改行者,則逐漸沒落。 號解釋,三七五租約期滿後,地主得因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而收回耕地,且不須依規定補償佃農。
- 「三七五減租」在40年6月實施,一直採用到89年「農發條例」發布之前,截至109年11月統計新北市各區公所登記有案之三七五耕地租約計522件租期將於年底屆滿。
- 由於地主聲請釋憲,大法官裁定三七五減租條例部分規定違憲,讓地主和佃農對立近一甲子的三七五條例,再度成為討論話題,三七五減租土地也將因法令修正,走入歷史。
- 政府為了補償地主,以四大國業股票(鹽、紙、農林、工礦)售予,但因中小地主經濟狀況不佳,又普遍不信任與接受股票與債權之價值,紛紛出售政府給予補償之股票,台灣五大家族則趁機以低價購入,晉身為工業資本家。
- 1949年8月15日,處理過許多各類型的案件,即於四十年六月七日制定公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臺灣全省三七五減租政策「研擬完成」。
- 被告辯稱兩造間之耕地三七五租約已因原告積欠租金,經被告終止租約,自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 這種激烈的土地改革,主要目的並非「耕者有其田」糖衣下的所謂「嘉惠農民」,而是國民黨政府繼二二八事件剷除台灣人菁英之後,進一步大舉削弱大地主階級的力量,讓地方仕紳的可能反抗火苗就此完全滅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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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國民黨的高官子弟三歲成自耕農這一段,這一段「歷史」也很重要。 經濟轉型後,地租從稻穀、番薯改折算現金,產量亦因藥肥、機械輔助而躍進,但攸關租額的收穫標準表卻從未變過,實際上租金早降至收成的約 10%。 又農地原本免稅,若劃入都市計畫區且新鋪好馬路、自來水、排水、電力等公共設施,即使沒開發而繼續耕作,也要起徵地價稅,租金則不動如山。 隨之,農地價格不再取決於生產力,而是都市遠近與轉用潛力。 例如學者蘇志超調查各農業鄉地價,從 50 到 60 年代,台北蘆洲漲了 40 倍,台南後壁只漲 3 倍。 直到 70 年代糧食問題浮現,政府才回頭限制高產能的水田變更用途,卻形成旱田漲幅遠超過水田的怪象。
有關三七五減租的歷年報導 – 專營大桃園工業地.桃園廠房.桃園建地.桃園農地.桃園土地買賣介紹 – Yahoo! 壹 租佃制度在我國具悠久歷史,因是人民私權行為,政府一向採放任態度。 依其現值及面積,約可領 957 萬,但網友均指出:「這種沒繳租的理由,地主一毛都不付就可收回」、「地主巴不得你都不繳錢,來解除三七五禁制」、「人家忍了兩年,總算等到您自己滿足條件了」。 嘉義大林有一例是,劉家土地 1997 年劃入都市計畫後,續給佃農耕作,往後 10 年劉家共繳了 258 萬地價稅,卻僅收 10 萬租金。 受限於調查方法,陳所指 154 萬必然也未扣成本,可見務農收入低仍屬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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