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資料庫10大優點
國防部設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置參謀總長一人,承部長之命令負責軍令事項指揮軍隊。 第 5 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選為軍訓教官:
一、最近五年內,曾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減俸以上懲戒處分,或一次懲
處達大過一次以上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曾因體罰部屬、擅離職守、不貫徹命令、財務操守或違
反性別平等相關規定等事由,受一次懲處達記過一次以上處分。
六、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七、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
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
認,有撤職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撤職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有撤職之必要。
國防法規資料庫: 國防醫學院生物化學科暨研究所誠徵副教授級(含以上)專任教師一名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發揮整體國力,建立國防武力,協助災害防救,達成保衛國家與人民安全及維護世界和平之目的。 前項國防設施如影響人民生活者,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行政院飭令國防部改善或改變;如因而致人民權益損失者,應依法補償之。 第 8 條軍訓教官介派後,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形,應經本
部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議決不適服現役,予以退伍。 四、原興辦事業為配合其他事業需遷移或共構,而於該其他事業計畫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時,已就原興辦事業之遷移或共構,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者。 二、興辦事業計畫已依都市計畫法舉行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且最近一次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舉行距申請徵收三年內。
二、有第七條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四、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
國防法規資料庫 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五、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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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應根據國家目標、國際一般情勢、軍事情勢、國防政策、國軍兵力整建、戰備整備、國防資源與運用、全民國防等,定期提出國防報告書。 國防法規資料庫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應推廣國民之國防教育,增進國防知識及防衛國家之意識,並對國防所需人力、物力、財力及其他相關資源,依職權積極策劃辦理。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應依國防政策,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獲得武器裝備,以自製為優先,向外採購時,應落實技術轉移,達成獨立自主之國防建設。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為三軍統帥,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直接責成國防部部長,由部長命令參謀總長指揮執行之。 中華民國之國防,為全民國防,包含國防軍事、全民防衛、執行災害防救及與國防有關之政治、社會、經濟、心理、科技等直接、間接有助於達成國防目的之事務。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各主管機關
或學校查證屬實。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撤職及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之必要。 第 9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軍訓教官;已介派者,應予以撤職:
一、有第六條各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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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軍訓教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本部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議決撤職
,且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
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
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撤職及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之
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
認,有撤職及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有撤職及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之必要。
第 12 條新進軍訓教官之遴選,採甄試方式辦理,經本部會同國防部共同審核報考
人員資格後,由本部辦理甄試擇優錄取。 第 4 條參加新進軍訓教官遴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服軍官役期滿八年以上。 三、具學士以上學位;中校主官(管)以上各階,並應具碩士以上學位或
指參學資。 六、最近六個月內,經國軍醫院依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體格檢查
核判體格為編號一或二。 國防法規資料庫 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 國防部主管全國國防事務;應發揮軍政、軍令、軍備專業功能,本於國防之需要,提出國防政策之建議,並制定軍事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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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國防法規資料庫 第 13 條本部、直轄市政府與所屬機關(單位)之組織法規、編制表明定設軍訓單
位及置軍訓教官者,其軍訓教官之資格及遴選,由本部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辦理。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行政院為落實全民國防,保護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得依法成立民防組織,實施民防訓練及演習。
行政院平時得依法指定相關主管機關規定物資儲備存量、擬訂動員準備計畫,並舉行演習;演習時得徵購、徵用人民之財物及操作該財物之人員;徵用並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國防部為發展國防科技工業及配合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得將所屬研發、生產、維修機構及其使用之財產設施,委託民間經營。 第 11 條本部辦理新進軍訓教官之遴選,應會同國防部組成軍訓教官遴選小組;其
任務為審議下列事項: 國防法規資料庫
一、遴選計畫、簡章及其變更。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軍訓教官,指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會同國防部遴選,由
本部介派至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服務之軍職人員。 軍聞社新聞稿檔案數位化並成立主題資料庫,乃助於民眾更易瞭解檔案形式與加深人文素養,進而使專家學者通盤洞悉整個軍事資訊的脈絡,對於研究民國50~80年代的軍事新聞與國際局勢等議題,提供極具參閱價值的數位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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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國軍各級單位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四、經國軍各級單位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
情節重大。 第 3 條學校軍訓教官之編制及員額,依其組織法規之規定。 軍訓教官之員額設置,公立學校依班級數計算,私立學校依學生數計算;
其設置基準,由本部另定之。
- 第 5 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選為軍訓教官:
一、最近五年內,曾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減俸以上懲戒處分,或一次懲
處達大過一次以上處分。 - 第 13 條本部、直轄市政府與所屬機關(單位)之組織法規、編制表明定設軍訓單
位及置軍訓教官者,其軍訓教官之資格及遴選,由本部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辦理。 - 第 4 條參加新進軍訓教官遴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服軍官役期滿八年以上。 - 三、經國軍各級單位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五、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 軍訓教官之員額設置,公立學校依班級數計算,私立學校依學生數計算;
其設置基準,由本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