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請求權全攻略

代辦商得依契約所定,請求報酬,或請求償還其費用。 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其代辦事務之重要程度及多寡,定其報酬。 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或增加其責任之範圍內,得訂正或修改著作。 但對於出版人因此所生不可預見之費用,應負賠償責任。

I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有關於這一點必須在此特別提醒,民法第197條第1項的「知有損害」,不是指請求權人單方面知道有損害的發生就可以提出請求,還必須一併知道對方的行為是侵權行為,才可以提出請求。 請求權基礎大概可以分為物權上和債權上,物權上的請求權基礎乃基於物權而來,如民法第767,962條,也就是基於物權得請求他方為一定之行為。

民法請求權: 意思表示不健全? ex:脅迫

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商品製造人。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欠缺。 第186條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請求權 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結算後發現,在兩人結婚期間,丈夫得到的財產為1000萬、債務300萬,財產中的100萬是繼承而來。

故當事人間倘無契約關係,除有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及第 民法請求權 2 項規定之情形者外,行為人就被害人之純粹經濟上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按消滅時效完成,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其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 此因所有民事實體法之請求權人,原則上皆應適用民事法時效制度,倘未有其他值得保護之利益,請求權人實不應豁免適用消滅時效規定,破壞立法者建立時效制度所欲追求之法安定性。

民法請求權: 法律知識庫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承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民法請求權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
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
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l項定有明文。 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又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倘已明確,而被告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

民法請求權: 返還範圍 ( §182 )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 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親屬編施行時,已逾民法親屬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 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物權編施行時,已逾民法物權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民法債編施行前,依民法債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

民法請求權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請求權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部分雖免申報契稅,但土地移轉仍應先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 在前一篇「民法的法源」中,介紹了民法第1條中所稱的法源有哪些,其中「法律」不單指民法這一部普通法,還包括了其他的特別法,例如消費者保護法、土地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

民法請求權: 請求權障礙

檢視現行法條 第 490 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2.案例中,X公司如果要對A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請求,除了知道公司的多筆土地及重要資產已被賣掉,還必須知道A的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三)所有權妨礙預防請求權【民法第767條第1項後段】-此乃加害人尚未侵害行為,仍有高度侵害之虞時,所有權人得請求加害人防止侵害之發生,其本質為「預防請求權」。 按物上請求權乃結果除去請求權,其規範目的在「除去侵害」進而維護所有權權能之完整性,而非「填補損害」,是故其允許為預防性之請求,應予注意。

民法請求權: 法律信箱

無稿本時,如出版權授與人係著作人,且不多費勞力,即可重作者,應重作之。 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 民法請求權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歸屬於土地所有人。

民法請求權: 返還請求權

故公同共有人本於公同共有權利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對第三人為請求,應限於回復共有物時始得為之。 民法請求權 本件仍屬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當事人始為適格(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民事判決)。 民法請求權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係指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規定之物權的請求權而言。 例如共有物侵權行為而滅失毀損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 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 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 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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