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必看介紹

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 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 民法繼承 寄託物之保管,因非可歸責於受寄人之事由而終止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受寄人得就其已為保管之部分,請求報酬。 受寄人因保管寄託物而支出之必要費用,寄託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民國98年06月10日繼承編修正時,將概括繼承及限定繼承制度合併修正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繼承人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民法第1148條,第1154條)。 強調有鑒於現行民法繼承採概括繼承原則,進而衍生社會問題,如未年子女因為父母或隔代債務牽絆,背負重債,此完全不符合社會之公平正義。 為符合人民憲法上財產權、人格權等基本權之保障,導正「父債子還」造成之不正義結果,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民法繼承: 遺產稅

但寄託人於寄託時,非因過失而不知寄託物有發生危險之性質或瑕疵或為受寄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 代辦商得依契約所定,請求報酬,或請求償還其費用。 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其代辦事務之重要程度及多寡,定其報酬。 受任人為自己之利益,使用應交付於委任人之金錢或使用應為委任人利益而使用之金錢者,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民法繼承

順位繼承人在辦理拋棄繼承時,要用存證信函通知後續順位繼承人,讓他們決定是否也要拋棄(但如果所有順位繼承人決定一起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那就不用另外寄存證信函)。 被繼承人沒有子女沒關係,根據前一段的繼承順位,遺產會一直依順序往下找尋繼承人,只要順位上有人存在,就不會發生無人繼承的狀況。 配偶vs.第二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一半600萬,另一半600萬再平均分給第二順位繼承人,比如父母各得300萬;如果配偶不在世,第二順位繼承人依人數自行平分2,400萬。 ★備註一:配偶一定都分得到,但不是全部獨占,而是要跟順位繼承人一起分。 甲乙是夫妻,育有ABC共3位子女,甲過世後,配偶乙可以分到財產,而ABC子女是第一順位,都有繼承權,因此配偶要跟小孩一起依比例分財產。

民法繼承: 民法繼承Q&A【上】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除本於與債務人間依前項一定法律關係取得者外,如抵押權人係於債務人已停止支付、開始清算程序,或依破產法有和解、破產之聲請或有公司重整之聲請,而仍受讓票據者,不屬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民法繼承: 於民國98年修法後現行法只有「概括繼承(有限責任)」與「拋棄繼承」二種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有餘之水。 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通過,得使用鄰地所有人所設置之工作物。 但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工作物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水流如因事變在鄰地阻塞,土地所有人得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疏通之工事。 但鄰地所有人受有利益者,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相當之費用。

Ⅲ配偶與第4順序之(外)祖父母同為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三分之二;所餘三分之一由(外)祖父母按人數平均繼承。 Ⅱ配偶與第2順序之父母或第3順序之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所餘二分之一由兄弟姊妹按人數平均繼承。 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
五日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及第一千二百十條自九十八年十一月
二十三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也需留意,遺產免稅額雖為1,200萬,即使免稅,仍要申報。

民法繼承: 民法-繼承編 (一)

出租人有提出異議權者,得不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去其留置物;如承租人離去租賃之不動產者,並得占有其物。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 其要件為:一、被代位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二、被代位人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三、代位繼承人為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三要件皆須滿足方有代位繼承之可能。
  •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
  •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位就是小美當然繼承,以及3個小孩(直系血親卑親屬)排在第一順位。
  •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 債務人於動產交付後,成為無支付能力,或其無支付能力於交付後始為債權人所知者,其動產之留置,縱有前條所定之牴觸情形,債權人仍得行使留置權。 民法繼承 動產之留置,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為之。

民法繼承: (二) 繼承順位孫子在哪裡?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繼承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民法繼承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繼承: 繼承權的順序及繼承比例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除其中有能證明無第六百三十五條所規定之責任者外,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連帶負責。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 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受寄人因寄託物之性質或瑕疵所受之損害,寄託人應負賠償責任。

  • 但自其
    時效完成後,至民法繼承編施行時,已逾民法繼承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
    一者,不在此限。
  • 也需留意,遺產免稅額雖為1,200萬,即使免稅,仍要申報。
  • 典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出典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典人得回贖其典物。
  •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票據、或其他依背書而讓與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所擔保之債權,縱未屆清償期,質權人仍得收取證券上應受之給付。
  • 其物品因主人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而致毀損、喪失者,亦同。
  • 其有第八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亦得依該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每期標會,每一會員僅得出標一次,以出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 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民法繼承: 只要是家人就有繼承權?一張圖秒懂民法「繼承順位」!

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見者,以受貨人於受領運送物後,十日內將其喪失或毀損通知於運送人為限,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除託運人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外,運送人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 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任。 其物品因主人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而致毀損、喪失者,亦同。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民法繼承: 限定繼承需要辦理嗎?為什麼要陳報遺產清冊?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民法繼承 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民法繼承: (一) 限定繼承超過3個月還沒辦完怎麼辦?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許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七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民法繼承: 配偶與血親遺產怎麼分?民法有規定

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繼承 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民法繼承: 法規資訊

3.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4.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就被繼承人債務,僅負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 (二)要件: (1)於一定期間呈報遺產清冊: 1156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該3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2)報明債權公示催告及期限: 1157繼承人於法定規定呈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民1159)在報明債權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現行繼承制度則採取「概括繼承,有限責任」,輔以「拋棄繼承」制度,並將原限定繼承規定全面刪除,謹簡介如後。 本件中,陳先生除了房屋之外還有其他現金及股票,如果其他財產的價值足夠給予另二名繼承人應有的特留分,則可在遺囑中載明房屋由配偶楊小姐全部繼承。 依照上述案例,按法令如果阿公和大兒子不幸在意外中同時過世,依照代位繼承規定,大兒子的小孩就喪失代位繼承權,阿公的遺產只有阿嬤跟他的二女兒可以繼承。 但在實務見解上,大兒子的小孩仍有繼承遺產可能。 讓與債權時,讓與人或受讓人應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生效力。 親算往生者之債務及財產,將債務清償後,若財產有餘仍可繼承。

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第八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八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八百七十條、第八百七十條之一、第八百七十條之二、第八百八十條之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訂立契約者。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

民法繼承: 遺產分配比例為何?遺產繼承順序法律如何訂定?

大兒子2位小孩和配偶3人可以平均繼承大兒子的遺產,也就是應繼分各1/3。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行政院會今(31)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民法繼承編」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繼承是每個人都可能遇到的人生課題,社會上不時有繼承權糾紛躍上版面,本文將概述繼承的基本規定,帶大家了解如何保障自身的繼承權利。

民法繼承: 單身、頂客族沒有子女  遺產怎麼辦?

其與債權人應負擔之義務或與債權人債務人間之約定相牴觸者,亦同。 民法繼承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

民法繼承: 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誰有資格繼承?法定繼承人的順位是什麼?什麼是應繼分?

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繼承: 繼承順位怎麼看?1圖秒懂遺產繼承順位及比例! – 85010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典物為土地,出典人同意典權人在其上營造建築物者,除另有約定外,於典物回贖時,應按該建築物之時價補償之。 出典人不願補償者,於回贖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依第一項設定典權者,於典權人依第九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四條規定取得典物所有權,致土地與建築物各異其所有人時,準用第八百三十八條之一規定。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該債權與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主張抵銷。 債務人依第九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百零六條、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為提存或給付時,質權人應通知出質人,但無庸得其同意。

民法繼承: 繼承權的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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