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49詳細攻略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但剩餘財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民法249: 契約リテラシー向上のための契約基礎学習ガイド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 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 民法249
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249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同時在解釋上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受定金當事人亦祇得沒收定金,不得更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故定金於此乃有損害賠償額預定之性質。
捐助章程或
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
、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
,董事應召集之。 董事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之
許可召集之。 總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
民法249: 民法第224~227之2 給付不能
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在遺產管理人選定前,法院得因利害關
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 - 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
-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68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 以遺產之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
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其擔保效力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 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 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而有合併之情形者,抵押人得自知悉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確定原債權。 但自合併登記之日起已逾三十日,或抵押人為合併之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民法249: 3 民法251条=共有物の変更
上禮拜的一則新聞提到桃園地院法官認為一位民眾濫訴、浪費司法資源,因此裁罰6萬元。 不久以前,司法院也提出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草案針對濫訴的情形,提高處罰額度,將處罰對象從原告,擴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 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談什麼樣的情況下,提告反而會被處罰。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承 民法249
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債權人拒絕承認時,債務人或承擔人得撤銷其承擔之契約。 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
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 除前項規定外,債權人中之一人與債務人間所生之事項,其利益或不利益
,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民法249: 第 三 款 約定財產制
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
任。 其物品因主人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而致毀損、喪失者,亦同。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
喪失,負其責任。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民法249: 第 一 章 遺產繼承人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 民法249
得典物所有權。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
、自治機關。 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
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
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
定。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
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
之表示者亦同。 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 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
民法249: 關於婚攝饅頭爸
代辦商得依契約所定,請求報酬,或請求償還其費用。 無約定者依習慣,
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其代辦事務之重要程度及多寡,定其報酬。 前條情形,如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受任人或其繼
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委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委任事
務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 受任人為自己之利益,使用應交付於委任人之金錢或使用應為委任人利益
而使用之金錢者,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
生之損害。
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民法249 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與前條之概括承受同,其合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債務,負其責任。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民法249: 第 十六 節 運送
前項推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 二、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其占有之人。 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
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
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
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由當地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民法249: 共有制度の見直し
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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