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298大優勢
三、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 四、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
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訂立契
約者。 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
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 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準用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民法229: 第 二 款 遲延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其證券雖因遺失、被盜或其他非因自己之意思而流通
者,對於善意持有人,仍應負責。 無記名證券,不因發行在發行人死亡或喪失能力後,失其效力。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向發行人為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後,未於五日內提
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者,其通知失其效力。 民法229 前項持有人於公示催告程序中,經法院通知有第三人申報權利而未於十日
內向發行人提出已為起訴之證明者,亦同。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為給付之義務。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 但不動產
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為存
續。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
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第八百三十四條、第八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百三十五條之一
至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一、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於農育權準用
之。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
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
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民法229: 民法成年下修到18歲 中市地稅局教授「節稅妙招」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民法229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
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 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 民法229
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 受任人為自己之利益,使用應交付於委任人之金錢或使用應為委任人利益
而使用之金錢者,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民法229: 民法第229条
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
分配額。 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
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三、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前項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或拋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229: 第 二 款 清償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若當事人約定有清償期限,當期限屆滿還未清償時,債務人即負「遲延」責任。 若未約定清償期限,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
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 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
消滅。 但債務人已知或因過失而不
知其無權受領者,不在此限。 從屬於債權之權利,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 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
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
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
民法229: 民法第229条(境界標等の共有の推定)の解説
但非公益法人,其章程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農育權與其農育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
定之。 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
準用之。
民法229: 民法名詞解釋 -給付遲延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26條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如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於發行人為禁止給付之命令時,停止其提示期間之進行。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711條被指示人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者,有依證券內容而為給付之義務。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696條以合夥契約,選任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為清算人者,適用第六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691條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683條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最高法院刑事裁判第672條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
- 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後請求繼續審判,將使巳終結之訴訟程序回復,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自應有期間之限制。
-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 笔者认为,既然该条兼具实体和程序,不妨一分为二分别处理。
- 至於職業團體是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包括工業、商業、自由職業、農民、漁民、勞工等團體。
-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
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 但應按其
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堰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
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
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 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
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民法229: 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註釋-給付期限與債務人之給付遲延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檢視現行法條 第 390 條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
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
額。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
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
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
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民法229: 民法第229条 – 境界標等の共有の推定
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除託運人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 民法229
價值者外,運送人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 價值經報明者,運送人以所報價額為限,負其責任。 前項所稱相當期間之決定,應顧及各該運送之特殊情形。
民法229: 民法下修成年年齡宣導專區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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