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835大優點

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183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178條管理事務經本人承認者,除當事人有特別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務開始時,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73條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71條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 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民法183

調整可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保證人者,於因調整後所失優先受償之利益限度內,保證人免其責任。 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求,得就其無存續必要之部分,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有變更之必要,而不甚妨礙不動產役權人或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權利之行使者,得以自己之費用,請求變更之。

民法183: 第 一 節 效力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
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 調整可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保證人者
    ,於因調整後所失優先受償之利益限度內,保證人免其責任。
  • 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
    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 第582條行紀人得依約定或習慣請求報酬、寄存費及運送費,並得請求償還其為委託人之利益而支出之費用及其利息。
  • 越界植物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183: 民法債編之不當得利的返還範圍

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第514-8條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第514-7條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 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514-1條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501-1條以特約免除或限制承攬人關於工作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民法183: 債權 占有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民法183: 第 四 節 共有

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
標的物。 原價金之利息,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所得之利益,視為互相抵銷。 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
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67條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66條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63條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61條當事人因契約解除而生之相互義務,準用第二百六十四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56條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183: 管理人の著書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54條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
    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
  • 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
    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
  • 第三人提起訴訟或扣押時,受寄人應即通知寄託人。
  •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这个时候,谈“补偿”,个人认为应该是人道主义的,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这个“补偿”,受益人有主动选择的权利。 第192條 民法183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83: 判例

在见义勇为者牺牲的情况下,会给其近亲属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害,但这种损害非受益人非法侵害所造成,所以不能由受益人给予赔偿或补偿。 3.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是指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采取可能减少或避免损害的措施而未采取,或者采取的措施并非排除险情所必须。 乙在帮助灭火时,采取往燃烧的汽车上浇水的措施,由于水与燃油气体结合,导致火势进一步蔓延,将丙的房屋烧毁。 由于乙采取的避险措施不当,对丙的损失,乙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12條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01條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民法183: 民法名詞解釋 – 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償還其價額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行政函釋第364條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361條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50條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 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經理人或代辦商,有違反前條規定之行為時,其商號得請求因其行為所得
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商號知有違反行為時起,經過二個月或自行為時起,經過
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經理人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商號或其分號,或其事務之一部,視為其有
為管理上之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經理人,除有書面之授權外,對於不動產,不得買賣,或設定負擔。 前項關於不動產買賣之限制,於以買賣不動產為營業之商號經理人,不適
用之。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83: 第 五 章 不動產役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
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
但書之抵押權。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七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民法183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民法183: 第 六 章 消滅時效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民法183: 表示

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
否解除契約。 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 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與前條之概括承受同,
其合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債務,負其責任。 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
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
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

民法183: 第 十 章 占有

運送人交與託運人之提單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託運人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

民法183: 民法名詞解釋 – 轉得人責任&無償讓與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340條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36條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35條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 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民法183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30條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民法183 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民法183: 什麼是「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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