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5大優點
是得依前開規定代位繼承者,以第一順序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限,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並無代位繼承權可言。 (最高法院84年臺上字第2091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換言之,代位繼承法律上只有限定「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若被繼承人有指定遺產的分配方式,原則上應尊重被繼承人的決定,但該分配的比例不能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因為特留分是法律給予有繼承權人的最低保障(民法§ 1187 )。 *此時應注意的是,繼承人彼此間並沒有民法第1148-1條的適用,所以死亡前二年的受贈財產仍屬於受贈者的個人財產,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當中。 而特留分扣減的對象是「遺贈」,因為生前贈與的財產不是「遺產」,所以不能對死亡前二年贈與主張特留分扣減。 如無第一~三順位繼承人,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8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2/3為1,200萬,剩餘600萬再平均分給第四順位繼承人,例如祖父母2人各得300萬;如配偶不在世,第四順位繼承人依人數均分3,600萬。 如無第一順位繼承人,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8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一半900萬,另一半900萬再平均分給第二順位繼承人,例如父母各得450萬;如配偶不在世,第二順位繼承人依人數均分3,600萬。 在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時,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各繼承人依照其繼承順位不同,會有不同比例的「應繼分」,若繼承人並沒有其他協議的話,原則上會依照「應繼分」的比例繼承遺產。
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 遺產分配與繼承,關鍵就在這句話!何謂一等親?繼承順位又是?《節稅的布局》
不是法條內寫到的四個對像都能繼承遺產,要前一順位的繼承人不存在(或早已死亡),下一順位的繼承人才能繼承遺產。 也就是說如果繼承發生時,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已經不在了,或是被繼承人本身膝下無子。 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請問有哪位大大可以告知如何向法院辦理民法新債務繼承,父親過世後未留下任何遺產所以未於期限內辦理拋棄,現遭銀行強制繼承債務…1.請問可自行向法院提出訴狀嗎?
※ 依土地法第 73 條第二項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A與B膝下無子,A的父母也早已過世,A有兄弟姊妹G、H、I三人。 代位繼承人雖係本於其固有之權利,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惟係以被代位繼承人之順序為繼承,故代位繼承人之應繼分與被代位繼承人之應繼分相同。
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 自由廣場》18歲的你,小心「先買後付」風險!
被繼承人與拋棄人的戶籍謄本要去各地區戶政事務所申請。 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 只要跟戶政人員說要辦理拋棄繼承即可(若一次申請多位繼承人的謄本建議預留半天的時間)。 而拋棄繼承聲請書、繼承系統表則向各地法院拿取即可。 通常代書會請媳婦或女婿準備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的情況,是因為他們有「未成年子女」,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法律行為(拋棄繼承),而並非為繼承人而主張自身拋棄繼承人的資格。 若是被繼承人的父母皆有繼承權,則由配偶分得遺產的 1/2 ,被繼承人的父與母共同分得另外 1/2 。
尤其民法為保障每位繼承人的權益,設有相關「特留分」的規定,是基於「應繼分」而來,在被繼承人分配財產時,為保障每位法定繼承人的權益,所設的法定最低繼承額度規定,因此,在撰寫遺囑時必須要留心「特留分」的比例,避免遺產分配的效力因此衍生不必要的爭議。 舉例而言:被繼承人A有一子B,B還有一子C,那麼當B有民法§1140規定的事由而不能繼承時,C身為B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就有代位繼承的資格,但如果是B的配偶D或其他兄弟姊妹,即使B失去了繼承人的資格,也沒有辦法代位繼承。 也就是說,當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就死亡、或因故而喪失繼承權時,就會由該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該繼承人原本應繼承的財產。 一.意義:係指法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承襲其繼承順序而為繼承人之謂。 子女監護權 – 中華民國法律救濟關懷協會 這是免費法律諮詢的部落格 – Yahoo!
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 遺產繼承順位、應繼分及特留分之相關規定
拋棄繼承若不想繼承可備齊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遺囑繼承繼承登記之文件準備好外, 還必須加上遺囑以資證明。 但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而是預定由其他順位的繼承人(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繼承時,即使這些繼承人有民法§1140規定的事由而不能繼承,他們的子女也不具有代位繼承的資格。
所以每一個人都必須認識《民法》親屬及繼承相關的重要法律規定,這樣不但可以保障自身權益,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鄭文在說,因為小孩已經16、17歲,剛好新修正的民法規定,民國112年1月1日起18歲為成年人,所以我們建議她先以「公同共有」的方式繼承,未來2年後最小的小孩成年了,再辦理一次協議分割,由媽媽單獨所有該不動產,或是有3人均分該不動產都可以。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根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 女性留有遺產逐年增多 繼承遺產要留意這些事
而是第二順位以下的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產生無法繼承的狀況出現時,就沒有所謂的代位繼承的問題。 女等,惟法律明定親等近者為先(參民法第1139條),亦即有子女者由子女繼承,無子女者則由孫子女繼承,無孫子女者則由曾孫子女繼承。 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 故當被繼承人有子女時,依法由子女繼承,而孫子女並無繼承權。 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 代位繼承人之代位繼承權,並非由被代位繼承人所承受,乃本於其自己固有之權利而直接繼承被繼承人,僅在繼承順序上代襲被代位繼承人之地位而已(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代位繼承之法律性質為「固有權說」。 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定有明文。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依據民法1138條規定,當繼承發生時,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至於第一順位繼承人則為直系卑親屬,也就是通常繼承人為配偶及小孩。 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 代位繼承的狀況不是每位繼承人皆有,只有第1順位可以,其他順位都不可以! 所以,如果A本來就沒有子女,其遺產只能給父母時,就沒有代位繼承的問題。
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 (一) 繼承順位與當然繼承人
因此,所謂為公平而設,係為維持子股之公平,非在保護配偶或兄弟姊妹之繼承期待利益。 生活中所觸及的一切事物,都可能跟法律有相關,遇到法律問題卻不知道該怎麼找律師? 會像電視說的請律師費用一次就動輒10幾20萬起跳嗎?
則代位繼承人僅有一人時,固然與被代位繼承人之應繼分相同,然倘代位繼承人有數人時,其應繼分係就被代位繼承人之應繼分平均分配。 (3)配偶與第四順位的人同為繼承權人時:配偶的應繼分為2/3,其餘繼承人的應繼分從剩餘的1/3分配。 如果被繼承人的配偶不是繼承人,此時繼承人的應繼分,依照民法第1141條的規定,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均分。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 若所有繼承人尚在分配遺產時,遺產卻遭其中繼承人私下盜領。
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 送小孩房產多這道程序 贈與稅76萬變0元
以親等近者為先,因此,若兒女已繼承財產,那孫子女就沒有繼承權。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 如果死者在生前沒有特別立下遺囑指定要將部分遺產留給某些特定人士,將會依照民法中有關繼承的規定,交給繼承順位在前的親屬來繼承,這可以說是民法上對於繼承的預設值。
- 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800萬後,剩下的1800萬由配偶跟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人數加起來均分,例如子女有2人,則由配偶與子女3人均分1,800萬 ; 如配偶不在世,則由子女2人平分3,600萬。
- 5、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 如無第一~三順位繼承人,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8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2/3為1,200萬,剩餘600萬再平均分給第四順位繼承人,例如祖父母2人各得300萬;如配偶不在世,第四順位繼承人依人數均分3,600萬。
至於嫂嫂雖然是哥哥的配偶,但嫂嫂和母親之間,依《民法》第969條規定,僅有「姻親關係」(即配偶的血親),並非《民法》第1138條所述的繼承人,因此嫂嫂沒有繼承母親遺產的權利。 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 大家看到民法1144條第2款的地方,他說當「配偶」和「父母或兄弟姊妹」同時繼承時,配偶可以拿1/2! 也就是說在我們例子中,A可以先拿1000萬的1/2:500萬,而B的爸媽兩個人分剩下的500萬,一人分得250萬。
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 遺產繼承順位-民法第1138條(民法繼承)
第一種情形較好理解,就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也就是繼承開始前就已經死亡,如果繼承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就可以由其代位繼承。 謂繼承開始後,被代位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前死亡,由被代位人之繼承人再為繼承,亦即由繼承人之繼承人間接繼承被繼承人之情形,其非代位繼承。 順位繼承人在辦理拋棄繼承時,要用存證信函通知後續順位繼承人,讓他們決定是否也要拋棄(但如果所有順位繼承人決定一起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那就不用另外寄存證信函)。 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當繼承人必須要在得知可以繼承的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書面聲請狀及相關資料,逾時就無法辦理。 被繼承人沒有子女沒關係,根據前一段的繼承順位,遺產會一直依順序往下找尋繼承人,只要順位上有人存在,就不會發生無人繼承的狀況。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若乙、丙拋棄繼承,則其所拋棄之應繼分,應歸屬代位繼承人繼承(即ABC&JKL)(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抗字第77號、100年度繼字第857號、97年度繼字195號等裁定參照)。 <但因為監護權一直談不龍 , 小孩的監護權可以共同監護嗎? > 民法1055條第一項是說:監護權能協議就協議是要一方為之或雙方共同都行,若協議不出來就由法官依情況做出判決.
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 限定繼承辦理流程為何?需要文件、費用與時效多久?為什麼限定繼承要陳報遺產清冊?
一順位的孫輩在子輩尚未全部拋棄繼承的情況下,這些孫輩仍未有繼承權,自然無需拋棄繼承。 舉例而言:被繼承人去世時,配偶與被繼承人的父親皆在世且有繼承權,則配偶與被繼承人的父親各得遺產的 1/2。 只要前面順序的人活著並繼承,後面順序的人就沒得分,只有當前面的人也過世或拋棄繼承時,後面的人才有機會。 假使子女代位繼承後發現負債大於資產時,也可以辦理拋棄繼承,並記得把握時效內完成,且辦理後記得提醒其他繼承人。 我就曾碰過一個女士找我諮詢,她先生因意外過世,領了一筆幾百萬保險金,沒做任何保險金信託,錢直接匯入她的帳戶。 她忙於處理丈夫後事,於是把存摺跟印章交給家人保管,讓他們去支付各種費用,最後保險金被家人領光,演變成她晚上要兼差打工,才能維持她跟小孩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