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教科書詳細懶人包
內容上都解的不錯(有邏輯、有層次,可以學開標),而且實務整理也夠充足。 這兩本書其實都算規規矩矩,是可以拿來打底入門用。 民事訴訟法教科書 優點是白話平易近人,缺點就是某些地方論述不足,或是介紹不深,對於法研所可能還可以應付,但對於國考新制的刑法出題方式,一題100分可能只用這兩本會寫不深,尤其在刑分那本更為嚴重,不能完全倚賴。
優-很適合民法忘光的人打底+建立體系,書的內容是上課講述內容的整理+補充,之後複習時忘記基本觀念或體系我也是直接看書不會再看上課講義(因為講義太精簡)。 缺-後來參加讀書會跟看解題書時發現,很多重要爭點書裡完全沒提到。 但對於沒有法律知識的民眾來說,他可能連起訴狀要寫什麼、要告什麼都不知道,這時候,他如果又沒有能力請律師,幾乎可以說是不用想要利用法院討回這筆借款。 因此,有學者就認為,法官不能什麼都不做,就這樣讓當事人自生自滅。 現代的「訴訟」是一個原告、被告與法官周旋的過程,因此是一場複雜的「三角戀」。 法官被期待應該要保持中立,不能過度干涉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因此各位可能聽過「法官不語」原則。
民事訴訟法教科書: 民法の基礎1 総則・民法の基礎2 物権(辞書用)
本書雖屬解題書性質,在體例上仍盡可能將民事訴訟法之體系架構完整呈現,試圖透過章節與章節間的串聯,使讀者能夠藉由本書培養並建立基本架構,以免見樹不見林之憾。 「民事訴訟法」的課程多安排在大三,表示當您在看著本系列叢書時,已經不再是法律的初學者,對於該如何學習法律才能學得好、學得踏實,心裏早有個譜;接下來即是找一本適合自己的教科書。 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除司法官律師以外,司法事務官、公證人、書記官、執達員等司法人員都會考,高考法制等行政機關人員也會考。 現實世界的民事訴訟流程,絕不會像教科書一樣,從法院、當事人、訴訟標的,一個個按部就班地出現,必然是由當事人本於程序主體的性格,千變萬化形塑出不同的 … 如果民事訴訟、家事事件程序的「詭譎多變」,讓您摸不著頭緒,本書獨特的體系化及比較式解說法,絕對是您掌握最新修法走向的必備寶典。
民事訴訟法教科書: 推薦文章
個人覺得這是一本很精練的書,重要爭點以及分析深度都恰到好處,對我而言很像是我讀過一輪民法後做的筆記,完全是可以呈現在考卷上的篇幅,很推薦。 有人說盡量在答題關鍵字加上「」,不過我印象中,之前104法警上榜還是這次104地特法制上榜,其中一個考試我沒有多標註「」,所以我覺得主要還是論述過程及編排方式才是得分關鍵,請各位參考一下。 另外,如果太累或壓力大,小弟建議不要硬撐自己還要繼續念書下去,因為這樣不可能有效率,看過很多人上榜心得,多強調效率的重要,而不是念書時間的多寡,所以千萬不要執著念書時間了,重視效率才是上策。 題書海商法的部分我就跳過去了,不過因為時間不多也是沒看熟,考試時也看不懂題目,但還是拿了23分,所以考試時盡量寫,說不定會有意想不到的回報。 2.李淑明 債篇總論/債篇各論/物權, 基本算以偏向參考書了,書中會提出各式各樣的見解,有一些很冷門的章節他不會講,因此,此書算是補充用書。 8.紀綱,刑法解題書:之前保成時代的是刑總解題書,解題的模板、核心關鍵內容、重要字號都齊備,使用白話方式寫作,即便是初學者也容易接受。
陳敏的教科書非常讚,推論都很足夠,可以讓你理解思維,缺點就是太厚。 實際上,他也是少數準備國家考試會被唸完的磚頭書,因為可以選擇的教科書真的太少。 我個人是看,姜世明老師的教科書,德派老師寫的教科書都比較好讀跟理解,個人非常喜歡,不過德派在訴訟法不一定比較吃香,到底要看哪一本實在令人困擾。 只是你如果習慣了得派教科書,這本教科書算是滿好上手,文字上也算是相當淺白。
民事訴訟法教科書: 憲法ガール
不同於實體法前後都會連貫,只要剛開始學習時基礎打好,有建立起架構,大概後面的新東西都可以用同一套玩法解決。 但訴訟法每個章節都是獨立的,且非常多細節性、實務性法條,也因此如果只是用以前的那種每個編章都要搞懂的念法,會花費太多力氣而且效果不好。 是一整套的「流程」,無怪乎人家說程序法是「動態的」,而實體法是「靜態的」。 但姜老師在某些部分就會認為,確實是要幫忙當事人,還是不能夠逾越法官身為中立裁決者的角色,他是來做判斷的,不是來做當事人一方律師的。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 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未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民事訴訟法教科書: 日聖書局 【日聖】中法圖正版 民事訴訟法 第四版4版補訂版 伊藤真 北京大學 法學精品教科書譯叢 日本民事訴訟
2.林俊益 刑事訴訟法概論(實務見解兼大字典/詞典,推薦!不過個人覺得太厚,但若能念熟想必能在國家考試奪下不少分數。 民事訴訟法係實務及理論高度整合之學科,徒有實務見識,卻乏學理指引者,難免道不一貫,體系不融;徒有學理涵養,卻無實務經驗者,難免內外不分,理念偏執而不實用。 民事訴訟法教科書 此外,本次改版,除對部分實務見解再次精簡之外,另尚補充若干理論爭議、體系圖示及最高法院新近見解,俾供研習者參考之用。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條判決前之裁判,牽涉該判決者,並受第二審法院之審判。 但依本法不得聲明不服或得以抗告聲明不服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教科書: 民事訴訟法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經法院命其於期日到場或依當事人訊問程序陳述者,其到場之費用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 作者本於教授民事訴訟法及民事法院審判之經驗,依據學說與實務見解,將本書分為22章,依序介紹民事訴訟之通則、各級審級程序、督促程序、保全執行、公示…
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經原告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者,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 但該原告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經法院認為正當者,得撤銷原裁定。 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教科書: 民事訴訟判例 読み方の基本
理由在於這本書(尤其是I)已經用適當篇幅完整涵蓋債法上的重要爭點,學說以及實務的部分是充足的。 至於II(主要內容是債各),前面的多數債務人與債權人寫的差強人意,後面的各種契約介紹也就一般般,沒有像I這麼驚人,就加減看吧。 主觀上認為排版比上面這本好看,內容以及例子也比較新穎,有大量重要實務見解與爭點,老師已經先放在民總讓初學者「潛移默化」,非常適合沒底子的初學者打底。 以撲馬的刑法總則、分則為主,一開始看是有點排斥,但最後因為覺得內容充足,還是作為主要用書,但對於有疑義的部分,會有請GOOGLE大師相互比對。
債權人依第一項規定將所押收之財產或拘束自由之債務人送交法院者,如其聲請被駁回時,應將該財產發還於債務人或回復其自由。 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百零一條至第五百零三條、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三人撤銷之訴準用之。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之逕向最高法院抗告、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之再為抗告,準用第三編第二章之規定。 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四、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一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二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教科書: 民事訴訟法(下冊)(7版)
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 但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關於第三人提出文書之義務,準用第三百零六條至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二項之規定。 除前條第一項情形外,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有所陳述或已提出鑑定書後,不得聲明拒卻。 法院如認證人在當事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得於其陳述時命當事人退庭。
- 以學說及實務見解為主要素材,就民事訴訟法上重要概念與爭議問題,做體系性的說明與分析,並嘗試提出作者自己的見解,盡力為讀者提供瞭解問題、解決問題的…
- 訴訟終結或第五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 2.李淑明 債篇總論/債篇各論/物權, 基本算以偏向參考書了,書中會提出各式各樣的見解,有一些很冷門的章節他不會講,因此,此書算是補充用書。
- 民事訴訟法(第一冊),李淑明,, 這是一本為民法、民訴搭起橋樑的教科書!
- 還有,施行近一世紀之久的20歲成年制,即將走入歷史,民法第12條已經立法院修正而改採18歲成年制,並且將於112年元旦正式施行。
- 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當事人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或遲誤期日或期間,或因其他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而致訴訟延滯者,雖該當事人勝訴,其因延滯而生之費用,法院得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 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民事訴訟法教科書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民事訴訟法教科書: 【正版】2021新版 民事訴訟法學 第五版第5版 常怡 民事訴訟法教材教科書 大學本科考研
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 法院亦得於宣示捨棄或認諾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項及理由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民事訴訟法教科書 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或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 但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提起抗告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教科書: 「民事訴訟法教科書」商品搜尋結果共 28 筆
調解程序於法院行之,於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 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 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 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教科書: 全新無劃記 就是這本民事訴訟法體系解題書 薏偉 讀享 2021 民事訴訟法 購買2⃣️本以上教科書打97折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現今民事訴訟理論不斷推陳出新有如潮水湧至,著實令莘莘學子難以應付。 有感於此,本書先從基礎理論作體系性之介紹,並論及憲法訴訟權保障之根本內涵,及其與訴權之關連,以之為解說本法立法原理之最頂點位置。 再值一提者,民事訴訟理論固然百家齊放、錯綜複雜,惟仍有一定脈絡可循,因此簡要介紹羅馬法與日耳曼法二大法系訴訟觀之差異後,對學習者而言應有提綱挈領之效果。 承續前兩冊的體系架構,繼通常訴訟事件之第一審程序後,按照訴訟流程,續為您說明簡易、小額事件程序,並依序進入第二審、第三審… 民事訴訟法教科書 本書以八則關於家事事件法的主題組成,從家事程序法制的原則、類型、處理程序等,及至家事事件法施行後一年之實務裁判,進行深入、精闢之分析,可供作…
其以科技設備為訊問者,亦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 前項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獨任審判者,不得逾二星期;合議審判者,不得逾三星期。 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非其所執之文書或其他證物者,應表明執有人姓名及住居所或保管之機關;引用證人者,應表明該證人姓名及住居所。 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摘錄該部分及其所載年、月、日並名押、印記;如文書係他造所知或浩繁難以備錄者,得祇表明該文書。 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民事訴訟法教科書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當事人就已於保全證據程序訊問之證人,於言詞辯論程序中聲請再為訊問時,法院應為訊問。
民事訴訟法教科書: 法律系書單與使用方式(for司律國考or台大法研所)
而實務工作者,就會從實務的運作可能性來思考,學者老師固然德高望重,但畢竟不是第一線操作法條的人,所以在實務上可能有些細節會與學者的處理方式產生齟齬。 這些不同價值觀的融合,也交織成了我們現在認識的民事訴訟法樣貌。 所以如果在研讀學說的時候,能多去思考老師背後所想強調的價值,讀起來就能事半功倍,而且會覺得很好玩。 民事訴訟法教科書 除了上述關於在法庭內進行訴訟活動的規定,包含後續強制執行的程序,都算是廣義的民事訴訟(但這個部分則是由強制執行法規定)。 原因很簡單,在經歷過漫長的訴訟之後,最終拿到勝訴的確定判決,也先別高興的太早。 因為法院不會自動幫你向被告追討金錢,你只是拿到一張證明你好棒棒的「紙」。
民事訴訟法教科書: Preview — 民事訴訟法(第一冊)(四版)
前項情形,除有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同時到場者外,應延展辯論期日;如新期日到場之人再經禁止陳述者,得視同不到場。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 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教科書: 民法(全)(通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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