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138不可不看詳解

﹝1﹞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前當然停止。 但因戰事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屆滿六個月以前當然停止。 民事訴訟法138 ﹝1﹞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前當然停止。 ﹝2﹞當事人經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關於清算財團之訴訟程序,於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清算程序終止、終結以前當然停止。

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 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 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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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 ﹝1﹞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 ﹝1﹞鑑定所需資料在法院者,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

﹝3﹞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 ﹝1﹞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之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 其無該項所定事由而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1﹞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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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當事人之前權利人或代理人,而就相爭之法律關係所為之行為。 請問民事訴訟髮第138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行政訴訟法第73條各代表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 138:寄存送達 - 即是法院文書無法以送達至當事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不能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送達當地警察 … 四 為當事人之前權利人或代理人,而就相爭之法律關係所為之行為。 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2﹞文書或前項物件,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或提出原件有事實上之困難者,得僅提出呈現其內容之書面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 ﹝1﹞證人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其於訊問後具結者,應於結文內記載係據實陳述,並均記載決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6﹞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仍應具結,並將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 其以科技設備為訊問者,亦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

民事訴訟法138: 民事訴訟法的送達和行政程序法的送達有何不同?

﹝3﹞以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為理由之婚姻無效之訴,由結婚人起訴者,以其餘結婚人為被告;由第三人起訴者,以結婚人全體為共同被告。 ﹝2﹞因除權判決而為清償者,於除權判決撤銷後,仍得以其清償對抗債權人或第三人。 ﹝1﹞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 ﹝1﹞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2﹞法院為裁定及開始執行前,應就前項財產或債務人為適當之處置。 但拘束債務人之自由,自送交法院時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以上訴或抗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如就足影響於裁判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138: 證據確鑿、難以抵賴

﹝1﹞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 ﹝1﹞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3﹞第一項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上訴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者,第二審法院或原第一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2﹞各當事人均提起上訴,或其他各當事人之上訴期間已滿後,第一審法院應速將該訴訟卷宗連同上訴狀及其他有關文件,送交第二審法院。 ﹝2﹞各當事人均提起上訴,或其他各當事人之上訴期間已滿後,第一審法院應速將訴訟卷宗連同上訴狀及其他有關文件送交第二審法院。 ﹝1﹞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如就足影響於裁判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138

﹝1﹞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1﹞判決原本,應於判決宣示後,當日交付法院書記官;其於辯論終結之期日宣示判決者,應於五日內交付之。 ﹝1﹞為判決之推事,應於判決書內簽名;推事中有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推事附記之。 ﹝3﹞前項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獨任審判者,不得逾二星期;合議審判者,不得逾三星期。 ﹝2﹞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民事訴訟法138: 第一編  總則  第四章  訴訟程序  第六節之一  司法事務官之處理程序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 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 民事訴訟法138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為裁定之法院或兼院長之法官,如認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

  • 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
  • ﹝1﹞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四十條第三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四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
  • 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
  • 調解期日,由法官依職權定之,其續行之調解期日,得委由主任調解委員定之;無主任調解委員者,得委由調解委員定之。
  • ﹝3﹞以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為理由之婚姻無效之訴,由結婚人起訴者,以其餘結婚人為被告;由第三人起訴者,以結婚人全體為共同被告。
  • ﹝1﹞就他人間之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或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已之權利將被侵害者,得於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該第一審法院起訴。
  • ﹝1﹞前條第一項之聲請,法院應即調查裁定之;其不合於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或有其他不應准許之情形者,法院應即以裁定駁回之。

而假處分針對的是金錢請求以外的權利,簡單來說,只要不是涉及扣押債務人的金錢,都可以用假處分程序來保障權利。 當在家中信箱或家門口發現粉紅色的「郵務送達通知書」時,究竟該不該跑一趟指定地點領取呢? 尤其,當通知書上指明「到警察機關領取訴訟文書或到郵局領取行政文書、行政訴訟文書」時,就更加緊張苦惱了! 其實,該送達通知書和臺灣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有關「寄存送達」的規定很有關係,就讓我們一起來好好理解什麼是送達通知書及不領的後果。 ﹝3﹞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得向曾就監護宣告之聲請為裁判之地方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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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債權人之請求係基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4﹞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1﹞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1﹞調解委員行調解時,由調解委員指揮其程序,調解委員有二人以上時,由法官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調解委員指揮之。

  • 目前不論是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等案件,案件的進行往來法院都會有正式的「文書」,例如開庭通知、判決書、裁定書、處分書等等,那這些文書通常都是透過郵寄方式寄送給案件當事人。
  • 四、為當事人之前權利人或代理人,而就相爭之法律關係所為之行為。
  • 法院在判決時,也可以依被告意願,命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並且在判決中定出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付原告的金額。
  •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132條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
  • ﹝1﹞前二條規定,於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二被選定人及第四十五條之一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者準用之。
  •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係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83條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9條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第 138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民事訴訟法138 …

民事訴訟法138: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1﹞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四、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一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二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1﹞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3﹞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 ﹝1﹞調解程序於法院行之,於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 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 ﹝1﹞法官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委員認有必要時,亦得報請法官行之。

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 民事訴訟法138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應先為終局判決。 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第一項定和解方案時,應斟酌一切情形,依衡平法理為之;並應將所定和解方案,於期日告知當事人,記明筆錄,或將和解方案送達之。 前項情形,審判長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並準用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第三百十三條及第三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138: 第一編  總則  第四章  訴訟程序  第一節  當事人書狀〉〉相關裁判全文

﹝11﹞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 其本案已繫屬第三審者,向原裁定許可之法院聲請之。 ﹝10﹞關於第五項聲請之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4﹞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民事訴訟法138: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三節 證據 第六目 證據保全〉〉相關裁判全文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法院在判決時,也可以依被告意願,命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並且在判決中定出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付原告的金額。 此時被告最好依判決內容按期給付,否則將受到加付金額的處罰。

民事訴訟法138: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3﹞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或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毌庸裁定。 ﹝2﹞前項規定,如原告請求中,被告無爭執之部分,或原告在中華民國有資產,足以賠償訴訟費用時,不適用之。 民事訴訟法138 ﹝2﹞依第四十九條或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暫為訴訟行為之人不補正其欠缺者,因其訴訟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負擔。 ﹝2﹞前項酬金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 ﹝1﹞依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或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 ﹝1﹞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但是,在這些司法解釋中,也有相當的一部分條文不是規定這樣的內容,而是與《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上不一致。 主要有兩種表現:一是超過了法律的規定,即法律原來沒有規定的內容在司法解釋中作了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及進行其他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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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人之狀況,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審判長及法院書記官應於筆錄內簽名;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法官均不能簽名者,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或法官簽名,並均應附記其事由。

民事訴訟法138: 第一編  總則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四節 訴訟費用之擔保〉〉相關裁判全文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民事訴訟法138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民事訴訟法新修正條文與不自證己罪 或許覺得很奇怪,只有刑訴才有不自證己罪,民訴沒有,為何我會設定這個題目? 因為通常一個刑事案件,都會伴隨著民事請求,如果民事上用民事訴訟法可以要求被告「自證己罪」,那麼刑事訴訟法「不自證己罪 … 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故為寄存送達者,除須具有不能依前二條為送達之情形外,並須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始有送達之效力。 按確定判決對於請求權存否有既判力者,不問其訴訟性質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形成之訴,抑為本訴、反訴,其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之效果,均無差異,故提起確認請求權存在之訴自有中斷消滅時效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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