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大法官會議5大好處
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事涉正副總統去留及國家憲政秩序,審理程序自應慎重。 三讀條文規定,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同意;主文並應諭知被彈劾人解除職務。 攸關正副總統彈劾案,依照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須經全體立委1/2以上提議,全體立委2/3以上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因被彈劾人卸任、立法院之解散或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受影響。 但被彈劾人在判決宣誓前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簡稱大審法)從民國82年2月3日修正公布施行至今超過25年,規範內容簡要,已經不敷實務運作,因此這次將大審法改名為憲法訴訟法,全面翻修進行制度性變革。
- 再者,已為通姦告訴之配偶間,能否再繼續婚姻關係容有疑問,系爭規定二之手段與其目的間難認有實質關聯等語。
- 聲請人九認前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 至於案件受理比例部分,去年審理終結案件3241件,裁定不受理比例97.32%,相較於舊制大法官解釋時期的案件受理比例7.51%,新制受理比例下降原因,可能是受理案件必須符合程序要件、具有憲法重要性、基本權必要性等要件,或未委任訴訟代理人等因素。
- 蔡英文總統更曾在出席大法官國際學術研討會時更指出,憲法訴訟法立法後,憲法法庭將審理並決定所有案件,更有效周延的保障人民在憲法上的權利。
- 共同聲請人逾十人者,未依前項規定選定當事人者,審查庭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審查庭得依職權指定之。
立法院於民國82年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更名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下修解釋憲法之出席人數及表決人數,修正後也就是現行的「系爭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2/3之出席,及出席人2/3同意。 許辰舟解釋,新建「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是指大法官憲法審查客體從原本法律、命令,藉由新制,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使人民可個案聲請釋憲。 暫時處分,就是在裁判前做一個暫時的處置,例如過去法律曾要求人民要按指紋才能領身分證,有些立委覺得這條法律違憲而聲請釋憲。 但法律已經公布生效了,在大法官認定它合憲或違憲前,可能已經有很多需要換發身分證的人民被要求按指紋,這時候大法官就先做出凍結法條、讓它先不要生效的暫時處分,人民在釋字做成前換發身分證不用提供指紋。 透過本次修法,也將這個程序上重要的制度,明文規定在憲法訴訟法中。 首先,大法官用開會審理案件的制度,將由15名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取而代之,也就是用審判的方式取代會議議決。
法庭大法官會議: 法官聲請釋憲(二):長矛殺人加重其刑荒謬嗎?光碟重製何嘗不是?
行憲後的司法院在1948年7月1日成立,同年7月第一屆大法官到任,9月15日舉行第一次大法官會議,自此大法官開始行使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職權。 在大法官解釋第687號解釋中,大法官表示判例充其量只是最高法院為了統一法令上之見解,所表示的法律見解,與法律並不相同,不是法官得聲請解釋的客體。 但在同一號解釋中,許宗力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中說到,最高法院的判例中指出,判決見解違反判例,屬於判決違背法令的情形,可以提起上訴,對法官的拘束力已經不只是事實上拘束力而已,不僅侵害了「審判獨立」原則,同時也有僭越立法權的嫌疑。 大法官會議今天做成的813號解釋即刻成為我國最後一號大法官解釋,從明年1月4日開始,將以憲法法庭開庭形式取代大法官會議,未來法庭裁判違憲,案件會直接發回法院重審,救濟更迅速。 大法官書記處長許辰舟表示,司法院預估上路後半年內,憲法法庭審判案件將大幅增加。 大法官說明,文資法沒有補償「特別犧牲」地主的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故宣告違憲,相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起2年內,依照813號解釋意旨修正文資法,給予地主金錢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而且提出聲請書的要求是:客觀上形成確信其違憲之法律見解,比起其他聲請人的標準都來得嚴格。 過去大審法規定的少數立委聲請憲法解釋門檻是現有總額的1/3以上,新法調降到1/4以上,以現行立法委員總額113人計算,這個門檻是29人。 除了國家最高機關之外,新法另外納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比如中央選舉委員會,也可以就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就法規違憲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 除此憲法爭議解決外,大法官的另外兩個重要憲法上權力,包括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跟政黨違憲解散案,則規定在第五、六章。 據了解,最高法院大法庭針對詐欺集團成員應否強制工作曾進行言詞辯論,到場提供鑑定意見的學者林鈺雄、楊雲驊持肯定立場,兩人都舉洗澡為例,引起在場人士一陣笑聲。 明定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之審理程序,完備審理程序,俾利大法官行使憲法增修條文賦予本項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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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辰舟表示,憲法法庭去年審理終結案件總計3241件,裁定不受理比例97.32%,案件受理比例為1.16%。 從不受理裁定件數來看,去年總計不受理裁定3154件,其中審查庭一致決不受理裁定3129件,經憲法法庭15位大法官作出的不受理裁定25件。 案件受理比例部分,憲法法庭2022年審理終結案件總計3241件,裁定不受理比例97.32%,案件受理比例為1.16%。
- 若已向司法院或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憲法法庭會移請檔案局辦理,同時也會通知聲請人,該案卷已移給檔案局辦理,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應向該局提出申請(國家檔案移轉辦法第7條)。
- 產業 記者化身採訪,「原保地假買賣」一條龍手法大揭露 我們化身露營區投資客,發現只要想買原保地,仲介或掮客就會包辦找原住民人頭買地、設定高額抵押權來確保債權等一條龍服務⋯⋯。
- 您同意為您自身言論負完全法律責任,您不會發表不適當言論,包含但不限於惡意攻擊言論、歧視言論、誹謗言論、侵害他人權利或任何違法情事。
- 前項聲請案件,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就已確定之原因案件,聲請人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請求救濟;原因案件為刑事確定裁判者,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 更明顯的不同是,接下來民眾也可以在憲法法庭的網站看到公告的裁判書、已受理案件的聲請書和答辯書、判決會標示主筆大法官、公布過往釋字看不到的個別大法官所持立場等,有助於未來民眾在看大法官行使職權、做憲法審查時,更透明公開、清楚明白。
憲法訴訟法將鑑定人、法庭之友的實務運作進一步提高規範密度,使憲法法庭指定專家、學者提供專業意見有更明確規範可以遵循。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團體也可以聲請憲法法庭許可,提供具參考價值之意見或資料,開啟憲法法庭與社會共同思辯的新紀元。 司法院前院長翁岳生指出,雖然釋憲機關解釋憲法多少具有政治性,但應避免過分強調政治色彩;另一位前院長賴浩敏則說,新制優點為公開法庭,且可審查的客體增加,規範密度提高,審理程序細緻。 許宗力說,新制把大法官會議「法庭化」,解釋變成「判決」,因此去年十二月廿四日的第八一三號解釋是末代司法院釋字,未來將由「憲法法庭一一一年度憲判字第一號判決」接棒起跑。 新法新加入了「專家諮詢」制度,大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如果認為有需要,除了可以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人士到庭表達意見外,亦可以指定專家、學者、團體等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
法庭大法官會議: 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釋憲 憲法法庭邀兩造辯論
另外,「憲法訴訟法」的重點還包括降低表決門檻為普通多數決、將專家諮詢及法庭之友明文化、言詞辯論強制代理;同時讓程序更公開透明。 根據統計,如今仍繫屬於大法官的聲請未結案件為384件;許辰舟說,大法官積極結案,年底前可望降至300件以下,憲法訴訟法上路後,其餘未結案仍會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來決定是否受理,若受理審查後會依新法作出裁判。 這次憲法訴訟法重新解構上面的聲請類型,分別在第三章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第四章機關爭議案件、第七章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第八章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等章節加以規範。
聲請人四至九之聲請客體與本件前開已受理併案審理之聲請客體相同,爰併案審理。 聲請人周方慰(下稱聲請人九)因涉犯通姦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89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 聲請人九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71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 法庭大法官會議 聲請人九認前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法庭大法官會議: 大法官會議(1948-2021)
審查程序更加公開透明,讓制度運作攤在陽光下,所有的意見以及大法官的想法原則上都會被公開,當民眾的監督力量足夠,大法官們將會更謹慎地作出正確判斷。 林大法官在110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之協同意見書採取較為貼近立法解釋的偏保守立場,但觀諸其於先前其他釋字之意見並無如吳陳鐶大法官般濃厚的保守派色彩。 此外,許宗力也指出,《憲法訴訟法》歷經多位司法院長,在立法院6度叩關才完成三讀,許多條文都是參考前5次修法所提,可說是汲取前人辛苦耕耘的果實作為養分,站在巨人肩膀上摘取到的改革成果。 林秉嶔指出,大法庭裁定出爐後,對於目前正在訴訟中的原保地案件,雙方可能會以「和解」的方式來避免走到最終判決。 往好的方面想,原住民可以獲得一定的和解金,但失去原保地仍是事實,非原住民違法取得原保地的現況仍將持續。
憲法第82條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但憲法並未授權由立法者就司法院的其他事項(如大法官行使職權之程序)以法律定之。 縱然認為立法者可以就大法官行使職權的程序進行立法規範,惟其權力並非毫無界限。 司法院今天召開例行記者會,由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以專題報告「憲法訴訟法111年1月4日施行,完善憲法審查制度」,重點包括立法委員提案釋憲門檻從立委現有總額1/3,降為1/4,而且人民可就個案聲請釋憲。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司法院今天說,明年1月4日施行「憲法訴訟法」,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此為特殊憲法救濟制度,非救濟冤案,也非第四審,而人民可就「個案」終局裁判後6個月內聲請釋憲。
法庭大法官會議: 憲法訴訟法111年1月4日上路 人民可個案聲請釋憲
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說,本次修法做出重大變革,大法官決議從「會議」形式,改革為具有司法審判性質的「憲法法庭」進行審理,決議結果也由「大法官解釋」改為「判決」。 只要審查庭3位大法官中有任一人覺得要受理這個聲請案,案件就會從小型的3人審查庭,晉級到15位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讓全部大法官用多數決的方式決定是否受理。 譬如《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便是修正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代,因為2002年時行政院撤銷臺北市政府延選里長的決定,臺北市政府不服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依《憲法訴訟法》第77條規定,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另外,大法庭在審查中如果有不同的意見時,大法庭法官也可以在決議的後面加上自己的不同意見。
大法庭已於108年7月4日施行,我國司法已邁入新的篇章,未來統一法律見解的方式將更符合司法權的本質。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截至2021年11月25日為止,大法官們也已依據大審法作成了811個解釋,所作成的所有大法官解釋可以在司法院大法官的網站中查詢到:司法院大法官(2021),《大法官解釋清單》。
法庭大法官會議: 大法官會議改制憲法法庭 3年後上路
因外界質疑憲法法庭將成為第四審,許辰舟特別解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不是用來救濟冤案,也不是第四審,而是一種特殊的憲法救濟制度。 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解釋,最高法院是審查法律見解上的歧異,但憲法法庭是審查法律有無違憲。 其次,大法官會議是解釋憲法,憲法法庭則是憲法裁判,未來將有判決書。
法規範審查案件或機關爭議案件,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或作成其他憲法判斷者,除有第42條第2項或第3項之情形外,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或爭議聲請判決。 法規範審查案件或機關爭議案件,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或作成其他憲法判斷者,除有本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情形外,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或爭議聲請判決。 憲法法庭原則上會將已經決議受理案件的聲請書、答辯書、補充書狀、專家諮詢意見書、法庭之友聲請書及其他憲法法庭認為有必要公開的資料,一併公布在憲法法庭官方網站上,供大眾閱覽;有舉行言詞辯論的案件,原則上也會公布言詞辯論筆錄,但依法不得公開的案件類型除外。
法庭大法官會議: 憲法法庭特色簡介
立法院經濟、內政等委員會聯席會議17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草案」等,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前左)和國發會主委龔明鑫(前右)列席交換意見。 以通姦罪除罪化釋憲案當例子,如果依照新制,聲請的人民、法官主張刑法通姦罪違憲,相對人就會是主管刑法的法務部。 2020年2月4日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及第2款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89號解釋。 本網站所刊載內容著作權屬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或經授權使用,他人非經授權不許轉載、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首先是第18條規定,大法官一旦受理案件後,就應該將當事人聲請書和答辯書公開,一方面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另一方面讓有志之士可以參與下述的法庭之友制度。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現在憲法訴訟也開放針對具體個案的審查,所以聲請書和答辯書內容不可避免會提到當事人之間的事務。 在這種情況下,要如何兼顧公開要求和當事人隱私保障,也是未來必須解決的問題。 依據1993年2月3日修正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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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也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使大法官審查從抽象法律、命令,擴及法院確定終局裁判的憲法審查,讓已經窮盡審級救濟,仍受到不利益裁判的民眾,可以就個案請求大法官檢驗個案裁判的合憲性,提供民眾完整無缺漏的基本權保障。 法庭大法官會議 此項憲法訴訟法新制的最大特色,是由憲法法庭取代大法官會議,讓審理程序全面司法化、法庭化,以裁判方式宣示或公告審理結果,堪稱是最大特色。 聲請人林庭安(下稱聲請人六)因涉犯相姦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55號刑事判決判無罪。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27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聲請人六有罪。
聲請人林郁芸(下稱聲請人七)因涉犯相姦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463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 聲請人七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47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 聲請人七認前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暨變更系爭解釋。
變革有四項重點,首先,現行大法官會議是認定某一條法律是否違憲,未來憲法法庭則是認定某一個判決是否違憲,而案件形態橫跨民事、刑事、行政,審理範圍變大。 法庭大法官會議 依《憲法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規定,得經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提議,全體委員2/3以上決議,就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 依《憲法訴訟法》第49條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司法院於在2018年1月發出新聞稿,宣布將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建立「大法庭」制度,針對法律見解的歧異問題統一見解,同時也宣布過去的「判例」制度將走入歷史。
如果案件涉及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的危險,憲法法庭也可能依法不公開言詞辯論,此時當然也不會直播。 至於上開資訊公開之方式,除憲法法庭另有指定外,原則上會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供當事人及不特定公眾閱覽。 聲請人應於上述天災或不可歸責事由消滅後1個月內,以聲請書向憲法法庭聲請回復至尚未遲誤的狀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19條第1項)。 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應以聲請書說明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供審查庭或憲法法庭審酌;聲請書內並應同時記載補行聲請事項,以免再次遲誤(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19條第4項)。 上述聲請期間的計算方式,是從用聲請人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之翌日起算(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9條第2項、第70條)。
法庭大法官會議: 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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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大法官會議: 不同性質強用同規範有違平等原則
聲請人八上訴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97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 法庭大法官會議 聲請人八認前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司法院也強調,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不是用以救濟冤案,也不是第四審,而是一種特殊的憲法救濟制度,聲請審理的案件必須具有憲法重要性及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才會受理。
法庭大法官會議: 大法官解釋為何消失了?認識憲法訴訟法的五大新規定
各法院、人民或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對於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未違憲之法規範,因憲法或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認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者,得分別依第三章或第七章所定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法庭認為聲請有理由時,依法將廢棄確定終局裁判並發回管轄法院,使案件回到不存在確定終局裁判的狀態。 此時,聲請人無須為任何聲請,原本的管轄法院必須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再行審理、重為判決。 當案件相關資料公告於憲法法庭網站「受理案件公開」區時,表示憲法法庭已經評決受理該案件。 原則上,聲請人不須再表示意見,關於審判程序如何進行,是否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均等待憲法法庭通知。 憲法法庭如認為新法施行前已聲請的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釋憲聲請案)有理由,只會宣告法律違憲,不會廢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憲法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法庭大法官會議: 憲法訴訟法明年1/4上路 司法院:為憲法救濟制度 非第四審
未來「憲法法庭」將取代大法官會議審理聲請案件,並將法院確定的終局裁判也納入審查標的。 司法院強調,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不是用以救濟冤案,也不是第四審,而是一種特殊的憲法救濟制度。 憲法法庭入憲後,1993年2月3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配合修正公布,於第13條規定,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必要時也可以準用憲法法庭開庭的規定進行言詞辯論;並於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有違憲情事的政黨,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解散之。 不同於大法官過去審理案件是以「會議」方式進行,並公布解釋或不受理決議;在新法下,大法官則是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案件,審理的結果則做成「判決」或「裁定」並對外宣告,類似於我們較熟悉的訴訟程序。 此外,過去的大審法規定大法官只能對於「法律規定」進行違憲審查,也就是只能判斷法律條文本身是否違反憲法。 但是這樣的解釋方式產生了一個漏洞,也就是當法官適用法規作成判決時,法規本身雖然合於憲法要求,但是法官以不正確的方式適用法規,導致判決結果侵害了人民基本權利,這樣的「裁判違憲」狀態,並無法用原本的違憲審查方式解決。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件尚未終結,正在法院審理中,承審法官認為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慮,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 此時,原因案件當事人會先收到法官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得知法官已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法庭大法官會議 承上題乙的情況,人民在111年7月4日前還有機會依照舊制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的聲請。 此種聲請案件得否受理,需依新法施行前之規定,也就是人民必須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用盡救濟程序,得到不利的確定終局裁判。
民眾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除以紙本書狀提出的方式外,也可以事先申請取得使用者帳號及密碼後,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傳送電子書狀,與紙本書狀提出於憲法法庭效力相同。 法庭大法官會議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一定要委任律師,但憲法法庭在審理案件行言詞辯論時,原則上須委任律師代理。 當事人如果無資力委任律師到庭為其進行言詞辯論,可以釋明事由,聲請憲法法庭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