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查詢介紹
查本件行政執行處以系爭命令扣押異議人對於第三人○○公司之保險 契約,於條件成就時得領取之保險金、解約金或保單紅利等債權,第三人○○公司未否認異 議人對其有上開金錢債權,並查復略謂異議人之保險契約所得受領之金錢債權,條件尚未成 就,已依系爭命令進行電腦控管等語。 而依據異議人檢附之○○公司「新得意還本終身險」 、「全福 101終身險」及「安和住院醫療終身險」等保險單記載,要保人均為異議人,僅於 被保險人身故時,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子女即蔡○○等,且其中「新得意還本終身險」、「 全福 101終身險」保險單另記載異議人為祝壽保險金或被保險人生存時之受益人。 從而,行 政執行處就異議人對於第三人○○公司之保險契約條件成就時得領取之金錢債權,於應執行 金額範圍內,核發系爭命令予以扣押,尚無不合。 異議人略以其投保前開保險契約均係附停 止條件之契約,於其死亡或投保年限滿期前,並無任何金錢請求權發生且其非該等保險契約 之受益人,自不能任意扣押云云,並無理由。
- 故異議人 對於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向執行機關聲 明異議者,應於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
- 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
- 又系爭執行命令亦送達第三人,依強制執行法第 118條第 2項規定執行命令於送達 於第三人時即發生效力。
- 如果沒有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就視為默認同意法院執行命令的內容。
如若該財產是否義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行政執行處並無逕行審認之權限,尤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查詢 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自不得逕行撤銷執行處分,祇得指示得提起異議之訴之第三人,另行 起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72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依據行政執行處執行卷 附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記載,義務人為異議人,移送機關因異議人逾期未繳,移送行 政執行處執行,該處形式審查執行名義已成立,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規定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15條第 1項規定,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異議人對於第三人○○○○○○分行之存款債權,並 無違誤。 雖異議人主張前開扣押之存款是○○○國際美容公司○○總公司將○○分公司員工 薪資 9萬 7,561元匯至異議人帳戶中之部分,非異議人所有云云,惟該帳戶既為異議人所有 ,依形式外觀,即得認定該帳戶內之存款債權為異議人之財產而得據以執行。 至於異議人該 帳戶內之存款實際是否為○○○國際美容公司○○分公司之員工所有,核屬實體法上問題, 行政執行處及本署無逕行審認之權限,尤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行政執行處自不得逕行撤銷 系爭命令,祇得指示得提起異議之訴之第三人,另行起訴,以資解決。 又所謂義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該金錢 債權不限於執行時業已存在,將來可發生之債權,亦得為執行之標的,故附有條件尚未成就 ,或附有期限尚未屆至,亦可供執行(楊與齡著,強制執行法論,94年 9月修訂版,第 561 頁參照)。 查本件行政執行處以系爭命令分別通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異議人,就異議人得 向該院領取93年度執字第00號至第00號執行事件應受分配款及其他可領取款時,禁止異 議人領取或為其他處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亦不得對異議人給付,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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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異議人略以其與義務人間並無任何債務關係存在為由而請求撤銷前揭執行命令乙節, 因其所陳為不承認義務人對其有金錢債權存在之實體爭議,本署及行政執行處均無審認判斷 之權,異議人得另依強制執行法第 119條第 3項規定,以移送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異 議之訴請求救濟,尚非依聲明異議程序可得排除強制執行,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行號僱用之員工因欠繳稅捐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經行政執行署寄發傳繳通知書後仍未繳納,行政執行署會向該納稅人任職的公司行號核發扣押薪資執行命令。 如該員工已離職,雇主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於收到執行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敘明該義務人已離職非員工,無債權可供扣押,並檢附勞健保轉出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
本件異 議人滯納93年度房屋稅新臺幣 6,732元,移送機關業依行政執行處95年 1月20日桃執仁94年 房稅執字第 90120號執行命令,將異議人對於第三人觀音郵局之存款債權於同年 2月 7日收 取入庫,此有移送機關「代收移送行政執行處滯納房屋稅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附於行政 執行處執行卷可稽。 故本件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已全部獲得滿足,異議人遲至強制執行程序 終結後之同年 3月20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本署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決定,亦屬無 從執行。 是依前揭規定及司法院解釋意旨,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又移送機關依強制執行法第 119條 第 2項規定聲請對第三人為強制執行,係依該法之特別規定,即以收取命令、支付轉給或交 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屬於同法第 4條第 1項第 6款執行名義之一(楊與齡著,強制執行法論 ,94年 9月修正版,第 601頁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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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此涉及案件事實背景以及實體程序有無理由之判斷,建議向律師進一步諮詢。 欠稅大戶更是執行署追繳重點,執行署成立到今天已經幫國家追討5千億的欠款。 每個月第1個星期2下午3點起,於臺北分署四樓拍賣室舉辦聯合拍賣,拍賣物件琳瑯滿目,應有盡有,歡迎想挖寶找好康的民眾參加。 就是欠國家的錢不清償,卻在外面花天酒地過著優渥的生活,如果有這樣的情形,就視為顯有履行義務可能故不履行,同樣會被管收。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2.書狀可以不用本人親自過去,可以自己寫或委由律師代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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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執行必要費用:重型機車車主欠繳使用牌照稅、機車燃料使用費,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除上述應繳納本稅(費)、罰鍰及滯納金外,就行政執行程序所花費執行必要費用(例:寄送信函郵資、查封車輛移置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規定由義務人負擔。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查詢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行政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依本法之規定執行之;其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之。 行政執行處於審酌義務人之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而核發第一項之禁止命令時,應考量其滯欠原因、滯欠金額、清償狀況、移送機關之意見、利害關係人申請事由及其他情事,為適當之決定。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如有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行政執行處於義務人逾前條第一項之限期仍不履行時,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之。 前項第一款移送書應載明義務人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義務發生之原因及日期;應納金額。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之,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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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異議人93年度共 有 8筆薪資所得,給付總額高達新臺幣(下同) 303萬多元,而其得請求第三人支付之醫療 款(按係指醫療給付費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章參照),屬執行業務所得,並非薪資所得 。 故行政執行處認異議人滯納之金額僅17萬 2,465元,為早日實現國家債權,乃以系爭扣押 暨支付轉給命令,扣押異議人對第三人之醫療款,嗣因第三人函詢行政執行處異議人醫療費 用每月扣押之範圍為何,爰再於94年12月29日函復第三人,請其就異議人未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扣押部分予以執行,揆諸前開規定、裁定意旨,自無不合。 行政執行處既未就其薪資債 權強制執行,對異議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維持其最低生活當不致有何重大影響,況其並未 提出具體事證說明其個人及共同生活之親屬日常生活之開銷情況以供審酌,是異議人主張行 政執行處或債權人對於薪資之禁止異議人收取,應在一定比例為之,依法不得超越三分之一 ,以免異議人無法生活及生存云云,顯無理由。 按行政執行法第 9條第 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執行機關之執行命 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故如以前開情事以外之事由聲明異議 者,自非法之所許。 次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 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三人就執 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 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行政執行法第26條、行政 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8條、強制執行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2.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票但未上市、上櫃,而股票由債務人保管,應由債權人查報股票所在地,本院再予以查封、拍賣。 債務人請領退休金的「權利」,不得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但債務人領取退休金後存入銀行,就是債務人對銀行的存款債權,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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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署為符合車主需求,特商請地方稅務局、交通監理及裁決機關架設查詢系統並指派同仁,於本分署設立聯合服務窗口,車主可以於本分署為民服務窗口一次查詢同一車牌車輛所有欠繳之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及交通罰單(含尚未移送行政執行事件),並至服務窗口進行繳納,繳納方式除以現金繳納外,並可以信用卡繳納方式繳款,另就已移送執行案件亦可由本分署同仁製作繳款通知書至超商進行繳納,查詢簡便,繳款方式多元。 主旨:有關債權人持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核發之收取命令或支付轉給 命令,得否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申請查調該第三人之財產等 資料乙案。 請先提供本案之執行案號或義務人之統一編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供承辦人員查詢,待查詢後會告知義務人案件內容,確認無誤後請至相關機關繳納費用完畢後並將收據傳真至本分署,電洽確認承辦人員收受收據後,分署會儘速將原先所發之執行命令撤銷。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查詢 行政機關依法作成以給付金錢為內容之行政處分,通知人民限期履行,此時收受該行政處分之人民,即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例如:稽徵機關每年依法作成課稅處分,通知汽車所有人應於期限內繳納使用牌照稅;汽車駕駛人超速遭主管機關依法舉發裁處罰鍰;政府機關通知民眾繳納勞保費、健保費等等,均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3.債務人在職,且有薪資債權可扣押,但先前已有本院之其他案號債權人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該行政執行處執行扣押其薪資中,煩請第三人公司將相關扣押案號復知法院,讓法院統一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發移轉命令,以免第三人公司日後不知應向何案號之債權人給付。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查詢 扣押命令是為禁止債務人向第三人公司收取薪資或將薪資債權讓與他人,同時並禁止第三人公司向債務人給付,其依據為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性質類似於「查封」;移轉命令之作用在於使債權人得收取先前扣押之薪資,因薪資係每個月連續給付,為便利債權人收取,法院會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核發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債權人無庸逐月聲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查詢 11 義務人對於移送機關(例如:北區國稅局)開立稅單之原因或課稅金額不服,或認為不應繳納該筆稅款,卻遭受行政執行而深感不滿,不能理解為何向本署聲明異議會遭到駁回。 二、至於義務人若對移送機關作為執行名義之行政處分不服,因涉及實體爭議,應依法另循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請求權責機關、行政法院救濟,非屬本署、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認判斷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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