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條全攻略

前項所稱顯著異常及限制買賣數量之標準,由本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
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銀行除應將財務報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外,並應備置於每一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以供查閱。

49條

第 49條 條本章所定之仲裁,其申請程序、仲裁人之產生及其他程序進行事項,依證
券交易法及仲裁法之規定辦理之。 第 條證券商與證券商間因有價證券交易所生之爭議,應進行仲裁,但本公司得 49條
商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為仲裁前之調解。 第 124 條爭議當事人不遵守本章規定申請仲裁,而逕行向法院提起訴訟時,他造得
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請求法院駁回其訴。 第 37 條證券商不得與本公司人員有投資借貸或保證關係,並不得以任何方式聘僱
本公司人員擔任兼職,或予以名譽職位。 第 33 條證券商由本公司編定代號,凡有關交易及結算之單據憑證報表,證券商除
寫明名稱外,並應加註代號。

49條: 勞工論壇Q&A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財稅法令行政函釋第56條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於該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經財政部核准復運出口者,免稅。 四、自國外輸入政府核定之免稅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保稅範圍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保稅範圍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屬保稅貨物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海關出口證明聯或其他可證明復運出口之文件影本。 一、衛星行動地球電臺、衛星小型地球電臺或業餘無線電機之型式認證證明文件、符合性聲明證明文件之審驗號碼或業餘無線電機架設許可文件之公文字號。 十七、政府機關為緊急救難自行進口或受贈之器材與物品及外國救難隊人員為緊急救難攜帶進口之裝備、器材、救難動物與用品。

指數投資證券之發行人因辦理收益之分配,而訂有指數投資證券持有人名
簿記載之停止變更或收益發放基準日時,準用第一、二項之規定。 境外基金機構因辦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人會議、股東會、收益或股
利之分配,而訂有受益人名冊或股東名冊記載之停止變更、收益或股利發
放基準日時,由境外基金機構所委任之總代理人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境外基金機構委任其總代理人辦理前項公告事項,倘事後變動或未依本公
司規定期限公告而致發生交易之糾紛及買賣一方受有損失者,均應由該境
外基金機構及其總代理人負其全責。 相關資訊第 26 條證券商依主管機關規定編製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
及監察人承認後登報公告之。 證券商之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並於股東常會
承認後二十日內將股東常會議事錄及營業報告書等一式三份函送本公司。 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函本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函告本公司轉報主管機關。

49條: 資訊公開

第 56 條(撤銷許可)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後,如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
大者,應即撤銷其許可。 第 條(不得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股份之情形)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
一、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者,如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有致其資
本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前項第一款之銀行,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 第 條(銀行負責人之資格)銀行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
職限制及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
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第一項取得之上市有價證券,得準用第八十二條之一規定賣出。 相關資訊第 75-4 條證券商總分公司得以自己名義各開立二個綜合交易帳戶,分別接受本國委
託人及外國委託人(含華僑及外國人)買賣有價證券。 委託人依規定可進行信用交易者,得透過綜
合交易帳戶進行信用交易。

49條: 資訊圖表

申請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進口許可證時,申請人應填寫自用切結書,切結僅供自用,不作為販賣或其他商業上之用途,並檢附符合相關技術規範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型式認證證明文件或符合性聲明證明文件,得以已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報請主管機關同意之使用審驗合格標籤備查函及其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文件影本代之。 第一項以電臺架設許可證申請進口者,未於規定之期間內取得電臺執照,或以第一項第一款文件申請進口者,於系統架設許可文件、網路建設許可文件或特許執照失效後,應即復運出口或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汰換、暫停使用或終止使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得讓與第三人。 49條 經讓與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設置、持有應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相關法規辦理。 一、變更廠商名稱、代表人、營業所在地或工廠所在地:完成公司或商業之變更登記或工廠登記後,檢具經營許可執照換(補)發申請書及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文件。

49條

而轉換股份予已上市之既存公司係上市公司或第一上市公
司者,該等公司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前二項新設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及原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終止
,本公司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相關資訊第 141 條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對其自營或經紀業務或其營業處所之
全部或部分,限制或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使用市場契約: 49條
一、違反第三十條之規定,對本公司為虛偽不實之申報,足致本公司或他
人受損害者。 二、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製作不實之紀錄及收付憑證者。

49條: 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及其研究重點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
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

49條

第二上市公司、或臺灣存託憑證之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違反申請上市
時出具之承諾者,本公司得依個案處新台幣參萬元之違約金,並責其於期
限內補正或改善。 第二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得列為變更
交易方法有價證券:
一、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告申報者。 二、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最近期合併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已低於合併財務
報告所列示股本二分之一者。 四、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最近期合併財務報告,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
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或出具否定結論或無法作成結論之核
閱報告者。 五、無法如期償還到期或債權人要求贖回之普通公司債或可轉換公司債。

49條: 財務資訊11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
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 49條 49條
用之責任。 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
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但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合併後存續公司最近一會計年度及最近期擬制性財務報告之每股淨 值均高於原上市公司之每股淨值者。 如上市公司或被合併之未上市 (櫃)公司自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日之次日起迄向本公司申 請日止,有增減資或配發股利等影響每股淨值之重大資本變動情事 ,則合併後存續公司之每股淨值並應高於原上市公司之每股淨值, 且由簽證會計師出具覆核其設算調整後之意見書。 (二)取得經濟部工業局評估其合併能有效提升綜效之明確意見書者。

49條: 法規內容

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
日起三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 但於前揭期間內,銀行不得
進行所申請之投資行為。 前二項之投資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銀行淨值之百分之四十,其中投資非金融相
關事業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淨值之百分之十。

  • 三、當筆輸入買賣申報為限價且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或市價且立即全部
    成交否則取消,當筆輸入買賣申報全數取消。
  • 二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於本公司市場開始買賣時,應檢送公開說明
    書四份。
  • 相關資訊第 53-4 條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因合併而增發之新股,如係與已上市股票不同種
    類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分別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
    四條第二、三項及第二十八條之十二第二、四項規定條件後,始得上市。
  •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
    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
    ,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版權所有 本網站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未經許可,嚴禁轉載作商業用途。 另為較符合客觀公平原則,考量汽車中主要多數自用小型車(自用小客、貨車)之使用特性、肇事比例、肇事風險及其所反映之投保費率較其他汽車車種為低,將汽車再區分「自用小型車」及「其他」兩類,參照其保險費率差異,特訂定自用小型車之較低罰鍰金額。 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第 12 條市場交易時,如遇偶發事故,本公司得宣布暫停交易,在宣布前已成交之
買賣仍屬有效。 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111年5月1日施行,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抽離單獨立法,配合文字修正有關規定。 六、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修正女工請求哺(集)乳時間至子女滿2歲止,並可於每日60分鐘內不限次數加以運用,且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亦可請求哺(集)乳時間30分鐘。

49條: 資訊查詢

第一上市公司未於期限內修正章程、組織文件
或重要財務業務文件之內容者,本公司得處以新台幣參萬元之違約金,並
再定期限要求修正章程、組織文件或重要財務業務文件之內容。 如第一上
市公司仍未於期限內修正章程、組織文件或重要財務業務文件之內容者,
本公司得將其上市股票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 但個案損害股東權益
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不經處以違約金,而逕將其上市股票列為變更交易
方法有價證券。 第一上市公司因有第五項規定情事,致其上市股票經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
價證券者,經修正其章程、組織文件或重要財務業務文件,已無損害股東
權益之虞,且無第一項其他各款規定情事,本公司得恢復其上市股票交易
方法。 本公司依第五項規定對第一上市公司之上市股票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
券,或依第六項規定恢復其上市股票之交易方法,應於執行後一個月內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

相關資訊第 49-1 條第一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得列為變更
交易方法有價證券:
一、其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最近期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已低於財務報告所
列示股本二分之一者。 二、未於會計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開股東常會完畢者。 四、違反對上市外國有價證券重大訊息等相關章則規定,經通知補行辦理
公開程序,未依限期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 六、第一上市公司或其從屬公司之現任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有本公司有
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情事,經本
公司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七、無法如期償還到期或債權人要求贖回之普通公司債或可轉換公司債。 八、發生存款不足之金融機構退票情事且經本公司知悉者。

49條: 業務專區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
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
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
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
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
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49條: 預告「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
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
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
而未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於該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者,得維持申報時之持股比率。 但原持股比率
超過百分之十者,於第一次擬增加持股時,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三項或前項但書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
、應檢附之書件、擬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未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銀行已
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
內處分。

相關資訊第 44 條上市公司應在本公司所在地區設有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單位辦理股務
事宜,於決定後三日內向本公司申報並公告,其變更時亦同。 但上市公司
更換股務代理機構者,應於取得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備查函
之日起三日內向本公司申報並公告。 上市公司辦理有價證券過戶或股票分割事宜,應於接受申請日起三日內辦
理完竣。 第一項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單位,其辦理股務之人員與設備應符合主
管機關所頒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並應依上開股
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有價證券股務事宜。

第 條(銀行之保全)銀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股東會、董事會、董事、
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職權當然停止;主管機關對銀行及其負責人或有違
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
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國。 第 52 條(銀行之組織)銀行為法人,其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專案核准者外,
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金融機構,其設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其有價證券上市契約生效後,未能於本公
司函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規定上市買賣者,其上市案應予以撤銷,並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 如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再延長三
個月,且以一次為限,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經查證並無不宜上市之情事者,本公司得通知
發行公司、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恢復辦理上市買賣相關事宜,並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 但不宜上市之情事尚待確定者,本公司得繼續暫緩其股票
、臺灣存託憑證上市買賣。 上市之有價證券,由本公司編定其代號及簡稱,統一使用。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申請之受益憑證上市、發行人申請指數
投資證券上市、境外基金機構由其所委任之總代理人申請境外指數股票型
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申請之臺灣存託憑證或外國
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二上市或債券上市,準用第一項、第二項與第五項之規
定。

四、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停止其買賣之必要者。 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因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停止其不動產投資信託
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買賣者,得於其原因消滅且無該項其
他各款原因時,檢具相關證明書件,申請恢復買賣,本公司得依證券交易
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公告恢復其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終止其不動產投資
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存續期間屆滿者;或經其受益人大會決議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或依
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規定變更為開放式基金者。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終止者。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命令
其將信託財產移轉予新受託機構者。

補行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顯示其淨值為負數者亦同。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事,經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全部有價
證券買賣達三個月以上者。 十一、分割、概括讓與或與其他公司合併分別不符第五十三條之十九、第 五十三條之十或第五十三條之二繼續上市之規定者。 十三、為另一已上市(櫃)之公司持有股份逾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七十以上者。 但他上市(櫃)公司取得該公司股份並進 行合併或股份轉換者,適用第四章之一相關終止上市程序規定。

49條: 女性無故不得拒絕夜間工作條款違憲 藍委提修法友善婦女就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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