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機構管理辦法8大著數

第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19 條發卡機構行銷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禁止以「快速核卡」、「以卡辦卡」、「以名片辦卡」及其他未審慎
核卡之行銷行為等為訴求。 三、應建立信用卡空白申請書控管機制,及對行銷人員與申請案件進件來
源之管理機制。 發卡機構不得於辦卡、核卡、開卡、預借現金及動用循環信用時,給予申
請人、持卡人或其他第三人贈品或獎品等優惠。 發卡機構提供信用卡紅利點數之事由及使用範圍,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
理。 二、持卡人未按時依約繳款之紀錄,將登錄聯徵中心,而影響未來申辦其
他貸款之權利。 三、發卡機構與第三人合作,如涉及持卡人資料之使用,應設計欄位供申
請人自行勾選是否同意提供個人資料予該第三人,並明列其使用範圍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 28 條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依據金融機構作
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發卡機構與業者合作發行聯名卡或認同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確實建立客戶資訊保密機制,並對合作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
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 二、要求合作業者辦理行銷事宜時,應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 第 27 條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之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特約商店應確保請款資料正確性。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體系

發卡機構應於契約中載明得調整持卡人適用利率之事由,且於符合該約定
事由時,始得調整持卡人利率;調整時,並應將調整事由及調整後利率等
相關資訊通知持卡人。 發卡機構對已核發之信用卡至少每半年應定期辦理覆審。 發卡機構對長期使用循環信用之持卡人,應依據主管機關規定提供相關還
款或利息調整方案,以供持卡人選擇。 第 16 條信用卡業務機構終止辦理部分或全部之信用卡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
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辦理信用卡業務之理由。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四、每筆交易之交易日期、入帳日期、交易項目、交易金額、及國外交易之交易國家或地區、幣別、折算新臺幣或約定外幣金額及其折算日期。 貼心叮嚀:Dear 新朋友,歡迎您加入 三民輔考,註冊後,即同意我們的 會員使用條款和 隱私政策。 成為會員您將體驗『任何時間自由學習』的樂趣。 七、當期應付帳款如持卡人未來每期僅依約繳交最低應繳金額時,其繳清全部帳款所需之時間及應繳納之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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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電子文件:指電子簽章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電子文件。 二、應遵守銀行法、洗錢防制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保護
法、公平交易法及其他信用卡業務機構應遵循之法令規定。 三、辦理催收標準應與信用卡業務機構一致,並應確實遵守第五十一條所
列各款之規定。 四、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機制,並應作定期與不定期之考核。 五、不得利用信用卡業務機構債權文件中正、附卡持卡人及保證人以外之
第三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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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帳款結帳日、繳款截止日、當期新增應付帳款、溢繳應付帳款及最低
應繳金額。 四、每筆交易之交易日期、入帳日期、交易項目、交易金額、及國外交易
之交易國家或地區、幣別、折算新臺幣或約定外幣金額及其折算日期
。 各項費用之收取金額,並應逐筆分
別列示。 六、已動用循環信用者,應分別列示前期餘額、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所收取之利息及違約金。 七、當期應付帳款如持卡人未來每期僅依約繳交最低應繳金額時,其繳清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全部帳款所需之時間及應繳納之總金額。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銀行局 – 信用卡

前項指標利率調整時,除於營業場所及其網站公告外,應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方式通知持卡人。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但指標利率調高時,得不適用第一項六十日前通知之規定。 一、應確實建立客戶資訊保密機制,並對合作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 發卡機構不得因提供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而提高或另行核給持卡人信用額度,且預借現金額度成數、行銷及相關事宜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二、所核給之額度應與正卡申請人申請時之還款能力相當,且核給額度加計申請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含信用卡)歸戶總餘額與申請人最近一年內平均月收入之倍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七、收單機構所簽訂之特約商店如係使用網際網路交易平台進行信用卡交易者,收單機構應與提供網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業者簽訂契約。 信用卡業務機構從事廣告或其他行銷活動而製作之有關資料,於對外使用前,應先經法令遵循主管審核,確定其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誤導消費者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信用卡業務機構增加辦理其他信用卡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主管機關自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 一、信用卡:指持卡人憑發卡機構之信用,向特約之人取得商品、服務、金錢或其他利益,而得延後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清償帳款所使用之支付工具。 三、申請人為醫療法人或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先取得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附設前項長照機構之核准函影本。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二)

發卡機構
於調高持卡人之信用額度時,仍應符合本款規定。 四、應將正卡申請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
短期間內有密集被查詢之情事列為審核要件之一。 五、正卡申請人於聯徵中心有「代償註記」者,應確認其具有還款能力。

五、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事應由擬讓與及受讓之信用卡業務機構共同向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
關申報:
一、發生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移轉。 二、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三、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
影響者。 四、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或他人經常共同
經營之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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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條發卡機構所提供之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如係與特約商店有合作關係者,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持卡人原信用額度內承作。 三、特約商店應於交易時以書面告知持卡人該分期付款服務係發卡機構提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供,及所需負擔費用之計收標準與收取條件。 但屬網際網路或電視購
物等非面對面式交易者,特約商店得以其他替代方式告知,並須留存
相關紀錄。

五、變更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事項。 循環信用利率採浮動式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外,不得變更
所選擇之指標利率。 前項指標利率調整時,除於營業場所及其網站公告外,應以書面或事先與
持卡人約定之方式通知持卡人。 但指標利率調高時,得不適用第一項六十
日前通知之規定。 第 39 條發卡機構未完成申請人申請及審核程序前,不得製發信用卡。 但已持有原
發卡機構製發之信用卡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被竊、遭製作偽卡或有遭製作偽卡之虞等
情形或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信用卡不堪使用而補發新卡。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體系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未經核准延展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負擔。 發卡機構訂定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其內容應遵守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且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不得低於主管機關發布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內容。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八、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指前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四目之機構。 九、發卡機構:指辦理發卡業務之信用卡業務機構。 十、收單機構:指辦理收單業務之信用卡業務機構。 十一、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契約,並接受持卡人以信用卡支付商 品或服務之款項者。 但收單機構與特約商店屬同一人者,得免簽訂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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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經核發營業執照後經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或經主管機關認定未能有效經營業務,其情節重大者,或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 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開業,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二) 發卡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逾期帳款比率超過主管機關規定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調整之,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依銀行法相關規定採行監理措施。 (六)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將前款相關資料移送檢調單位偵辦,及送聯徵中心建檔,且各信用卡業務機構之不良債權不得再出售予該資產管理公司。 (四) 發卡機構對長期使用循環信用之持卡人,應依據主管機關規定提供相關還款或利息調整方案,以供持卡人選擇。 (二) 發卡機構應於契約中載明得調整持卡人適用利率之事由,且於符合該約定事由時,始得調整持卡人利率;調整時,並應將調整事由及調整後利率等相關資訊通知持卡人。

  • 第 36 條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 信用卡業務機構依第一項規定申報及揭露之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
  • 若原徵有保證人者,除調高信用額度應事先通知保證人並獲其書面同意外
    ,應於調整核准後通知保證人。
  •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依前項會計處理準則辦理。
  • 第 25 條發卡機構不得因提供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而提高或另行核給持卡人信用額
    度,且預借現金額度成數、行銷及相關事宜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六、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將前款相關資料移送檢調單位偵辦,及送聯徵中心建檔,且各信用卡業務機構之不良債權不得再出售予該資產管理公司。 十一、收單機構經營業務應以公平、合理方式為之,向特約商店收取費用應考量相關作業成本、交易風險及合理利潤等,訂定合理之定價,不得以不合理之收費招攬或從事收單業務。 五、簽帳交易所列印給予持卡人之簽帳單至少應載明收單機構名稱、特約商店名稱、卡別、卡號、授權號碼、交易日期及金額,且卡號之揭露方式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發卡機構應於契約中載明得調整持卡人適用利率之事由,且於符合該約定事由時,始得調整持卡人利率;調整時,並應將調整事由及調整後利率等相關資訊通知持卡人。 (二)申請時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所得或財力等可證明還款能力之相關資料。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二)

三、以電話催收時,須表明機構名稱並裝設錄音系統,且相關資料至少保
存六個月以上,以供稽核或爭議時查證之用。 四、不得有暴力、脅迫、恐嚇、辱罵、騷擾、誤導、欺瞞或造成持卡人隱
私受侵害之不當催收行為。 五、進行外訪催收時,應對持卡人或相關第三人表明機構名稱並出示證明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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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足以影響營運或股東權益之重大情事者。 第 15 條信用卡業務機構增加辦理其他信用卡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
申請,主管機關自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
核准。 前項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辦理業務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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