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詳細攻略
而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不論是否有人提出告訴或嗣後撤回,均不影響國家對該犯罪之繼續追訴,這也是一般民眾為何會認為,犯了此類之罪即無挽回可能,因不論被害人是否追究,國家都一定會加以起訴、審理,故稱其為公訴罪。 綜合上述,兩種類型之犯罪,都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之可能,只是於「告訴乃論」之罪,因告訴為刑事追訴(國家偵查、審理、處罰)之要件,故若無人提出告訴或告訴嗣後被撤回,則國家不得再繼續訴究該犯罪行為。 因此,以公訴罪或非公訴罪來區分刑法上之犯罪,是不當之概念,應以「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加以區別方妥。
柯怡如指出,實務上常見到告訴權人在犯罪人未履行和解前,先行撤回告訴,但犯罪人遲未履行和解條件,告訴人此時反悔想提告,卻已經喪失主張訴訟上權益的機會;也常見到告訴人只跟共犯中的一人和解,撤告後,沒想到也莫名喪失了對其他人追訴的權利。 而一般將非告訴乃論之罪稱為公訴罪,其實相當不妥,易使人因字面意義而誤解為告訴乃論之罪即無公訴可能,且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上還有自訴之程序,其相對者即為公訴程序,故用公訴罪這名詞實易產生不當之混淆。 法律的解釋不超脫其文義,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明定,6個月是從被害人或得行使告訴權人「知悉」犯人時起算,而不是從案發後起算。
告訴乃論: 傷害罪是告訴乃論嗎?
到底要規定成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分別存有不同的利害關係。 正因為強制性交罪的被害人自己考慮到名譽的問題,以及不願意受到二度傷害,所以很多強制性交罪的被害人,甚是絕大多數強制性交罪的被害人,在受害之後都不了了之。 獨獨就是強制性交罪的被害人,受害了以後自己默默承受,此舉等於鼓勵潛在的犯罪行為人犯更多的強制性交罪,因為他們知道這不需要坐牢。
- 小傑和大胖均已成年,二人本為多年好友,同時喜歡上女子小瑛,小瑛又周旋於小傑和大判二人之間,與二人同時往來,小瑛又對小傑抱怨大胖對她糾纏不已。
- 因為是較為嚴重的犯罪,所以重傷罪和普通傷害罪在刑度上有相當大的差距,且重傷罪是有處罰未遂犯的。
- 陳明文遭起訴後,一審獲判無罪,二審改依「洩密罪」,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
- (十)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 而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不論是否有人提出告訴或嗣後撤回,均不影響國家對該犯罪之繼續追訴,這也是一般民眾為何會認為,犯了此類之罪即無挽回可能,因不論被害人是否追究,國家都一定會加以起訴、審理,故稱其為公訴罪。
至於「知悉犯人之時起」,翁偉倫進一步解釋,是指何時起,這也是常困擾一般民眾的問題。 在法院實務上,「知悉犯人之時起」係指明確知道誰是犯罪行為人而言,如果只是一開始有所懷疑,但沒有確實證據之情況下,告訴期間則不會開始起算。 雖然公訴罪只是大家為了方便記憶所命的俗稱而已,但刑事訴訟中確實有「公訴」一詞喔! 刑法上將案件分為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之罪,那我們在生活中或媒體新聞報導中常聽到的公訴罪又是什麼? 公訴罪(非告訴乃論)諮詢案件,包含公訴罪詐欺等,常見類型有以下這幾種:毒品罪、詐欺罪、重傷害罪…公訴是訴訟程序的一種,若檢察官因告訴、告發或自首而知道有犯罪存在時… 由於我國刑法將若干犯罪規定為,需經告訴乃得論究,即需有告訴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國家方得對犯罪行為人之犯行加以追究、處罰,因此實務上通稱此類犯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例如普通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等罪。
告訴乃論: 吳思華全面對學生撤告 律師:檢方將不起訴
告訴乃論之罪,只有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起訴,法院才能審判;而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知悉犯罪事實,也可以起訴,法院也可以審判。 而新聞上常聽到的公訴罪其實就是指殺人、竊盜、強盜、詐欺、偽造文書、妨害性自主等這類「非」屬告訴乃論之罪,只是新聞媒體擔心民眾聽不懂,通常會用公訴罪來加以形容報導,便於讓大家更容易了解法律上的意思,記得不要搞混了。 告訴乃論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之免費諮詢服務。 而告訴乃論之罪,則屬於相反,若被害人不予追究,則國家司法、刑罰權就無法發動,且告訴乃論的犯罪,必須犯罪被害人於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向檢、警提出刑事告訴,若逾期即無法再提出告訴了。 以上為背信罪的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分享!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乃論的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但要先行調解,調解無效,才能提起。 日本規定,告訴乃論的犯罪,一旦經被害人告發後,即成為公訴案件,由檢事廳官員向裁判所提起公訴。 《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告訴乃論罪中的輕微傷害、侮辱、誹謗罪,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自訴;較重的強姦罪、侵犯著作權、發明權的犯罪,被害人告發後,經過偵查,由檢察長向法院提起公訴。 故告訴之方式並不限於書狀,亦得以言詞向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或檢察官提出告訴,如係向檢察官告訴,得至地檢署門口按鈴申告,會有法警帶領至檢察官處製作筆錄,以完成告訴程序。 抑且,告訴並不限於本人為之,即不以告訴權人親自提出告訴為必要,亦得委任他人代為提出告訴。
告訴乃論: 偽造文書罪是告訴乃論嗎?
又撤回告訴之案件,僅限於告訴乃論之罪,而撤回告訴之時期須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至於撤回告訴之方式,法無明文,司法實務上以言詞或書面為之均無不可。 (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5條)。 (八)刑法第312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5項)。 媒體報導中提到,「當事人已經報案,希望拾走金錢的人能夠歸還,奉勸他們不要為這幾萬塊錢背上前科」。 看起來好像是說,只要願意歸還,當事人不追究,這些涉嫌侵占的人就可以沒事了。
其他類型的詐欺罪關多久,則有其他規定,本篇帶您了解。 普通詐欺罪刑期依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A:依我國刑法339條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告訴乃論: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獲得緩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基本上案件在偵查階段即已告一段落,但檢察官認為有詐欺犯罪嫌疑而提起公訴(起訴)者,案件會繼續進入一審階段,由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 檢察官在經過偵查程序後,認為被告確實有犯罪嫌疑,便會進行詐欺公訴起訴,由法官來經由審判程序判定被告是否有罪以及論罪科刑。 其實法律用語上並無公訴罪一詞,精準來說應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但因媒體常報導「案件經檢察官偵辦調查後提起公訴」,便成為大眾所俗稱的公訴罪。
上述等罪名通稱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與之相應的是告訴乃論之罪。 兩者的差別在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就是你被害人不追究也沒用,我國家就是要給你辦好、查滿為止,所以被害人在個案中的意願不是最大考量要素。 法律尋求公平,社會階層卻日益明顯;法律追求正義,大眾卻一再崇尚暴力。
告訴乃論: (一) 背信罪追訴期多久?
刑法227條的訂立主要是為了保護幼童身心健全發展,因為立法者認為未滿16歲之人還處於身心靈發展階段,過早接觸性行為會對身心健全發展產生重大影響,且不能為自己性自主意願做出理性及成熟的判斷,出於保護未成年的性自主權,而制定了刑法第227條規定。 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目的為性侵害犯罪的防治及性侵害受害人權益之保障… 如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其6個月之告訴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之時起算。 告訴乃論 而所謂「得為告訴之人」係指有權告訴之人並得為告訴時,始屬得為告訴之人(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交上易字第26號裁判要旨參照)。
以這個案件來講,可能的犯罪是刑法第335條侵占罪,這條罪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不管當事人報案時有沒有說:「我要提告!」只要檢察官之後找到了這幾名涉嫌侵占的年輕人,就可以自主決定要不要起訴。 就算年輕人願意歸還,當事人願意原諒,也只是一個考量因素,或許檢察官會因此認為知錯能改而無須起訴,但不是檢察官就「必須」做出不起訴處分。 由於被害人已經和解了,也不可能再次提出告訴,則法院本於事實同一,且告訴乃論之罪未經被害人告訴,是有極高可能性會給被告一個不受理判決。 再者,站在公訴檢察官的立場,也較好對於偵查的檢察官有個交代,免除上訴與否困擾。
告訴乃論: 偽造文書罪會被判多久?是告訴乃論嗎?
若還有其他問題,也可以點擊下方按鈕找律師進行免費諮詢。 假設A既沒有把B交代的事情處理好,還侵占了B的財產,當這個不法的舉動同時符合背信罪與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一般民眾會以為是只要犯2條罪,就用2條罪下去處罰A,但實務上法官並不會一一論罪,而是只會選擇其中1條罪處分行為人。 (十)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即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刑事訴訟法第236條)。 犯罪可分為告訴乃論之罪及非告訴乃論之罪二種,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僅為偵查開始之原因,以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為已足,且此類犯罪,不以告訴為訴追條件,故檢察官因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亦得逕行偵查起訴。
詐欺罪一般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檢警機關一旦知悉就須依職權調查偵辦,不能藉由和解撤告,只有在詐欺的對象和詐欺行為人之間具有一定的親屬關係時,案件才會轉為告訴乃論。 詐欺罪雖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法與被害人和解後向地檢署進行撤告,但雙方仍可和解。 為求慎重,最好能請律師協助撰寫和解書,或者由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解庭中協助雙方… ,也就是說如果被害人沒有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則檢察官不得主動偵辦該纇告訴乃論的案件,當然也就沒有後續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的刑事庭判決的問題。 法律上均以「本章或XX罪,須告訴乃論」明定的犯罪稱為「告訴乃論罪」,例如通姦,相姦、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等。 所以,此類的罪刑就會產生上述新聞所報導,即使告訴人撤告,警察仍然依法移送、辦理,例如殺人、竊盜、強盜、詐欺、偽造文書、妨害性自主等罪都屬於這類「非」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乃論: 「公訴」與「自訴」、「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
因為是較為嚴重的犯罪,所以重傷罪和普通傷害罪在刑度上有相當大的差距,且重傷罪是有處罰未遂犯的。 值得注意的是: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損害,算不算是造成傷害結果? 目前實務上認為,精神上的損害也可能構成傷害罪,但並不是說大家可以隨意主張自己的精神狀態受損就告人傷害,必須要達到被害人因傷害行為而被診斷出得到某種精神疾病的程度,例如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等⋯⋯才能以精神受損害為理由提吿傷害罪。 注音一式ㄍㄠˋ ㄙㄨˋ ㄋㄞˇ ㄌㄨㄣˋ注音二式gau su nai luen相似詞相反詞解釋必須經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人的告訴,才能論罪,如傷害罪、強暴罪等。 造句:強暴罪屬告訴乃論,因此受害的女性應該勇敢的站出來對歹徒提出告訴。 更多相關訊息,請至Google「告訴乃論」搜尋頁面。
至偵查機關之公務員,其本身具有偵查犯罪之職權,其知悉犯罪嫌疑,應即開始偵查,無待於他人之告發。 告訴乃論 所謂告發:凡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訴權人以外之第三人,或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而向偵查機關報告犯罪事實者,謂之告發。 所以翁偉倫最後強調,告訴期間一旦開始進行,也就是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就開始進行,不會因為任何原因而停止進行,因此不要再相信有所謂的「保留法律追訴權」這種沒有法律依據的說法,不然你再怎麼「保留」,6個月的告訴期間轉眼過去,你的告訴權利就永遠喪失了。
告訴乃論: 內容—
「一切都始於數位化。」Martin Honzik 談起林茲設立的初衷,他認為數位化是一種超越文化、國家藩籬,將人們連結在一起的新語言,在這個全球性巨大轉型革命中,「數位人文」觀念的建立刻不容緩。 「科技是人的發明,而非神的造物。科技之所以被創造,是為人類服務、連結我們自身。」而「數位人文」是林茲的現階段的使命,幫助人們在數位浪潮中找到自我意識,讓每個人是出於自我意願使用科技,而非強迫自己去適應新科技。 謹慎發言:在TNL網路沙龍,除了言論自由之外,我們期待你對自己的所有發言抱持負責任的態度。 在發表觀點或評論時,能夠盡量跟基於相關的資料來源,查證後再發言,善用網路的力量,創造高品質的討論環境。 為了改善這個問題,我們希望打造一個讓大家安心發表言論、交流想法的環境,讓網路上的理性討論成為可能,藉由觀點的激盪碰撞,更加理解彼此的想法,同時也創造更有價值的公共討論,所以我們推出TNL網路沙龍這項服務。 另一種觀點是,當非告訴乃論之罪可以藉由告訴與否而決定是否追究時,那是不是壞蛋每次只要做壞事就用錢擺平,這樣不是很糟糕嗎?
人的一生,需要法律的時候,總是感到措手不及或是氣憤不已。 這時候都希望能快速有效的找到好律師,580 告訴乃論 理解這種苦,我們致力於提供優質的法律諮詢建立客戶與法律的信任關係,是我們的目標。 仔細觀察會發現,非告訴乃論對社會帶來的傷害常常比告訴乃論大得多。 告訴乃論危害到的通常都只有受害者本身,而非告訴乃論像是竊盜罪,如果不處置可能會影響到更多人,才會出現這樣的分別。 告訴乃論犯罪通常都是與侵害個人法益的輕罪(或親屬間犯罪)搭配,例如妨害名譽、毀損、妨害秘密、過失傷害等犯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 此種明定某罪是告訴乃論的法條,在刑法中都是規定在該章節的最後一條,也就是每章都會有自己的規定。
告訴乃論: 妨害性自主罪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
以上非告訴乃論之罪的光,也是多數法律人的共同認知,不過在此莫非提供一個非告訴乃論之罪的法律隨想,至於實務有無可能發生就請自行發揮想像力。 以下的秘訣在於《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法條的運用。 常見的例子像是肇事,某甲開車不小心撞傷某乙,但傷勢並不是很嚴重(未構成重傷)。 檢察官之後依法偵辦,發現證據明確,因此起訴某甲。 至於某甲是否真有罪,就看法庭上法官認不認可這些證據了。 然而,因公訴罪刑罰多數有剝奪自由的自由刑,且有時和解很容易被認為是變相的認罪,不可不慎,若涉入刑事訴訟案件,建議向專業律師法律諮詢根據實際證據狀況協助擬定訴訟策略及答辯,爭取自身最佳利益。
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我國規定
不告不理是指一切刑事、民事案件,沒有起訴人(包括檢察機關)向法院起訴,法院不能審理;即作為審判機關的法院只能執行審判的職權,不能執行控訴的職權。 告訴乃論 然因詐欺法定刑期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有入監執行之風險,處理上不可不慎。 若詐欺非告訴乃論欲爭取緩刑或緩起訴,建議收到筆錄相關通知時,應盡速主動尋求專科律師協助,釐清案件原委後,再陪同進行後續偵查階段辯護,以防自己貿然前往卻對於案況交代不清、做出對自己不利之供述。 然而,詐欺罪仍屬於非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若處理不慎可能有入監執行的風險,為求慎重,詐欺開庭前和解建議由律師協助撰寫和解書,或於偵查階段的調解庭中進行和解,先跟專業律師詳細諮詢評估狀況,並協助做後續答辯,才能以最低風險爭取自身最佳利益。 檢察官在偵查程序後給予不起訴處分最常見原因即為認為犯罪嫌疑不足,然而依法案件超過時效、被告已死亡、告訴乃論罪原告已撤回告訴、已經判決確定、行為不罰等類型案件,檢察官也會給予不起訴處分。 從這個例子可以知道,並不是把所有的犯罪都規定成非告訴乃論就是有利無害的。
告訴乃論: 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二、告訴的效力,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不可分原則,對於共犯一人提出告訴者,其效力及其他共犯,故大胖雖僅對小傑提出傷害告訴,告訴的效力及於A、B、C、D四人,而檢察官亦依法將四人均提起公訴。 告訴乃論在法庭上的意思就是…不是經由告訴人(通常是具有告訴權的人,或是常見的犯罪被害人、受害者)。 在法條上都會明確記下「本章XX罪須告訴乃論」作為規範。
例如刑法第287條規定刑法第277條的普通傷害罪須告訴乃論,因此被打到受傷的人若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即使知道這件事也無法起訴打人的人。 為了保護人民的性自主權,立法者在刑法中制定了妨害性自主罪章,若違背被害人的意思,或對於無抗拒力之人或不知抗拒之人,或利用有一定權勢之關係機會,或施以詐術等,對被害人為性交或猥褻者,均是違反性自主權,即會構成妨害性自主。 而妨害性自主罪章多數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代表著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或是雙方已經達成… 詐欺罪雖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法因與被害人和解後直接向地檢署進行撤告讓案件落幕,但雙方仍可和解,且若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亦有利處分及判決之結果。
妨害性自主罪除了多數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外,刑責也非常之重,大多都是3年起跳,而依刑法第74條緩刑適用的對象是所犯之罪判決是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並且無前科,或雖然有前科,但已執行完畢且5年內未再故意犯罪的人。 法律保障的是性自主權,不論是否結婚男女都應保有自己性自主權利,故並非是配偶就不會成立性犯罪,配偶一方違反他方意願而發生性交或猥褻,仍可以受刑法處罰,只是屬於妨害性自主罪告訴乃論。 翁偉倫解釋,針對「告訴乃論」之犯罪,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其中「得為告訴之人」就是指可以提出告訴的人,那誰是可以提出告訴的人呢? 所以到底強制性交罪應該規定為告訴乃論,或是非告訴乃論,這都是痛苦的抉擇。 如果我們不忍被害人受到二度傷害,就應該把它規定為告訴乃論。
所謂公訴,並不是和非告訴乃論相對的概念,和非告訴乃論相對的是告訴乃論,和公訴相對的是自訴。 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所要講的是,國家追究犯人刑事責任的時候,要不要以被害人或某其他特定人的告訴為要件。 告訴乃論的罪,是指所犯的罪,要有告訴權的被害人表示要追究而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受理偵查,法院才能判決的案件,如果告訴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主動偵辦,法院也不會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