棧橋式施工架6大著數
第89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支撐之構築,不得使用有顯著損傷、變形或腐蝕之材料,該材料並應具足夠強度。 第90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支撐之構築,應事前就支撐場所之表土、地質、含水、湧水、龜裂、浮石狀況及開挖方法等因素,妥為設計施工。 第91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支撐之構築或重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構成支撐組之主構材應置於同一平面內。 第68條雇主對於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損壞地下管線致危害勞工,應採取懸吊或支撐該管線,或予以移設等必要措施,並指派專人於現場指揮施工。 第69條雇主使勞工以機械從事露天開挖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之機械有損壞地下電線、電纜、危險或有害物管線、水管等地下埋設物,而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妥為規劃該機械之施工方法。 第5條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 但採取下列安全設施者不在此限:一、劃定充分適當之滑槽承受飛落物料區域,設置能阻擋飛落物落地彈跳之圍屏,並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設置警示線。
- 1.219M梯形立架結構設計,確實使用插銷做固定連結,讓活動施工架主體更為穩固。
- 十一、設置吊棚式施工架時,橫梁之連接處及交叉處,應使用連接接頭或繫固接頭,確實連接及繫固,每一橫梁應有三處以上之懸吊點支持。
- 第113條雇主對於基樁設備等施工設備之捲揚機,應設固定夾或金屬擋齒等剎車裝置。
- 第108條雇主對於以動力打擊、振動、預鑽等方式從事打樁、拔樁等樁或基樁施工設備(以下簡稱基樁等施工設備)之機體及其附屬裝置、零件,應具有適當其使用目的之必要強度,並不得有顯著之損傷、磨損、變形或腐蝕。
- 三、擋土支撐之設置,應於未開挖前,依照計畫之設計位置先行打樁,或於擋土壁體達預定之擋土深度後,再行開挖。
- 安全網於使用前須確認已實施耐衝擊試驗,並維持其效能。
(四)工程人員身心狀況 夜間施工,日間得以休息恢復體力,工作人員較無傳統作業的種種身心現象,符合職安法規定。 活動式踏板若使用木板,其寬度應在20cm以上,厚度在3.5公分以上、長度應在3.6公尺以上;若其踏板寬度大於30公分,則其厚度應在6公分以上,長度則於4公尺以上。 其支撐點至少有三處以上,板端應突出支撐點10cm以上,但不得大於板材長度之1/18,若兩板材重疊,其下應有一支撐點,板材重疊應重疊至少20cm以上。
棧橋式施工架: 【 標準工作架 】
第34條雇主對於樁、柱、鋼套管、鋼筋籠等易滑動、滾動物件之堆放,應置於堅實、平坦之處,並加以適當之墊襯、擋樁或其他防止滑動之必要措施。 二、工作場所出入口應設置方便人員及車輛出入之拉開式大門,作業上無出入必要時應關閉,並標示禁止無關人員擅入工作場所。 但車輛機械出入頻繁之場所,必須打開工地大門等時,應置交通引導人員,引導車輛機械出入。 工作臺寬度不得小於 40 公分,且不得有隙縫。 但於工作臺下方及側方已裝設安全網及防護網等,足以防止勞工墜落或物體飛落者,不在此限。
達詮在鷹架專業架設的工法上,不惜成本購入先進的機具及材料,以專業的技術提供客戶鷹架架設的服務,透過達詮的專業團隊,讓客戶在施工期間能安心且降低公安發生的意外。 棧橋式施工架 棧橋式加勁鋼鈑工法乃因應施工堵塞問題所發展之施工方式,雖增加假設工程費用,但也提供較佳用路服務、行車舒適性及降低塞車之社會成本,相權之下,不啻是另一較佳施工方案。 加勁鋼鈑非屬一次性產品,尺寸經妥善分割可於日後更換作業重複使用,又不因施工造成堵塞,車輛燃油排廢污染減少,屬環保永續作法。
棧橋式施工架: 隧道仰拱混凝土施工專用液壓自行式仰拱棧橋
國道5號道路型式以隧道(佔37.1%)與橋梁(佔53.7%)為主,而橋梁路段伸縮縫以模組型伸縮縫居多。 棧橋式施工架 經檢測,北上8K+067模組型伸縮縫橡膠構件已出現老劣化及永久變形,工務段即著手辦理伸縮縫更換作業。 原規劃施工方式採長期性封閉車道施工,但僅餘1車道可供通行(北上為單向雙車道,外路肩寬度僅2.5m,不宜開放路肩)。 惟自103年底國道5號嚴重堵塞問題持續成為社會關注議題,若採取傳統長期封閉車道施工,將造成另一塞車路段,引發更大民怨,增加社會成本,工務段遂研發出新的更換作業方式-「棧橋式加勁鋼鈑工法」。 一個工程計畫從顧問公司提出服務建議書經審定後,就決定其最終施工節奏,雖然大部分工程契約都有替代工法的規定。
本公司為工程用施工架專業廠商,擁有施工經驗20年以上,本公司承做各類規格的鷹架工程,由簡單的鋼管架,乃至複雜變化多端的組合式鷹架,皆能順應現場施工的需要;並以多年來豐富的專業施工技術注重安全品質、工期,均能符合業主的要求達成目標。 施工架之立柱、橫檔、踏腳桁之連接及交叉部分,應以鐵線、螺栓或其他適當方式紮結牢固,並以適當之斜撐材及對角撐材補強。 搭設鷹架有很多的附件,防止鷹架搖晃倒掉會設置壁拉桿,防止人員墬落會設置防墬網,搭設鷹架也會有施工樓梯方便施工人員上下。
棧橋式施工架: 施工棧橋 鋼棧橋 鋼便橋 鋼便橋廠家 臨時棧橋
第60-1條雇主對於系統式施工架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所有立柱、橫桿及斜撐等,應以輪盤、八角盤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構件及插銷扣件等組配件,連接成一緊密牢固之系統構架,其連接之交叉處不得以各式活扣緊結或鐵線代替。 第56條雇主對於懸吊式施工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懸吊架及其他受力構件應具有充分強度,並確實安裝及繫固。 但獨立而無傾倒之虞或已依第五十九條第五款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但地質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經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簽認其安全性者,不在此限。 七、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並不得使用梯子、合梯、踏凳作業及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 但護欄高度超過堆放之物料、設備、梯、凳及車輛機械之最高部達九十公分以上,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 第17條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
棧橋式施工架: 第 六 章 隧道、坑道開挖
六、構結牆、柱、墩基及類似構造物之直立鋼筋時,應有適當支持;其有傾倒之虞者,應使用拉索或撐桿支持,以防傾倒。 二、依調查結果訂定合適之施工計畫,並依該計畫施工。 該施工計畫內容應包括開挖方法、開挖順序與時機,隧道、坑道之支撐、換氣、照明、搬運、通訊、防火及湧水處理等事項。 雇主對於擋土支撐之拆除,除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辦理外,並應擬訂拆除計畫據以執行;拆除壓力構件時,應俟壓力完全解除,方得拆除護材。 前項內側以水平構件替換交叉拉桿之施工架,替換後之整體施工架強度計算,除依第四十條規定辦理外,其水平構件強度應與國家標準CNS4750相檔。
第84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作業,為防止隧道、坑道進出口附近表土之崩塌或土石之飛落致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擋土支撐、張設防護網、清除浮石或採取邊坡保護。 如地質惡劣時應採用鋼筋混凝土洞口或邊坡保護等措施。 第85條雇主應禁止非工作必要人員進入下列場所:一、正在清除浮石或其下方有土石飛落之虞之場所。 第52條雇主構築施工架時,有鄰近結構物之周遭或跨越工作走道者,應於其下方設計斜籬及防護網等,以防止物體飛落引起災害。
棧橋式施工架: 使用CNS4750產品,整組符合勞檢規定組配!!
第137條雇主以型鋼之組合鋼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支柱高度超過四公尺者,應每隔四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 第134條雇主以一般鋼管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高度每隔二公尺內應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 第124條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裝配、解體、變更或移動等作業,應指派專人依安全作業標準指揮勞工作業。
第148條雇主對於鋼構吊運、組配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吊運長度超過六公尺之構架時,應在適當距離之二端以拉索捆紮拉緊,保持平穩防止擺動,作業人員在其旋轉區內時,應以穩定索繫於構架尾端,使之穩定。 第133條雇主對於模板支撐組配、拆除(以下簡稱模板支撐)作業,應指派模板支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一)事先就工作車及其支撐、懸吊及錨定系統,依預期之荷重、混凝土澆置方法及工作車推進時之移動荷重等因素,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 第112條雇主對於拔樁設備之捲揚鋼纜、滑車等,應使用具有充分強度之鉤環或金屬固定具與樁等確實連結等。 第113條雇主對於基樁設備等施工設備之捲揚機,應設固定夾或金屬擋齒等剎車裝置。 第114條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應能充分抗振,且各部份結合處應安裝牢固。
棧橋式施工架: 第 二 章 工作場所
橫檔垂直間距不得超過四公尺以上,其最低位置不得高於地面三公尺以上。 對於勞工操作或接近運轉中之原動機、動力傳動裝置、動力滾捲裝置,或動力運轉之機械,勞工之頭髮或衣服有被捲入危險之虞時,應使勞工確實著用適當之衣帽。 四、有墜落之虞之場所,應置備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 在作業上認有必要時,得在必要之範圍內設置活動扶手。
第62條雇主對於同一作業場所使用之鋼管,其厚度、外徑及強度相異時,為防止鋼管之混淆,應分別對該鋼管以顏色或其他方式標示等,使勞工易於識別。 第39條雇主對於不能藉梯子、高空工作車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二公尺以上高處營造作業,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 雇主對於同一作業場所使用之鋼管,其厚度、外徑及強度相異時,為防止鋼管之混淆,應分別對該鋼管以顏色或其他方式標示等,使勞工易於識別。 前項第一款因工程施作需要,將內側交叉拉桿移除者,其內側應設置水平構件,並與立架連結穩固,提供施工架必要強度,以防止作業勞工墜落危害。 四、於紮緊、拆卸及傳遞施工架構材等之作業時,設寬度在二十公分以上之施工架踏板,並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發生勞工墜落危險之設備與措施。 為防止施工架倒塌引起危害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其作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以維護施工架穩定。
棧橋式施工架: 施工架內側交叉拉桿替代措施性能試驗與設計指引
在建築設計挑空區的位置,都會搭設支撐排架,就是給模板柱使用,也可以做出一個能載重的平台,放置鋼筋材料,下面會出現唷。 這是上面所說的,如果建築物的設計需要去判斷打三腳架的位置哪一層比較好,通常都是標準層,而下方剛好沒有混凝土的板,就可以採取三腳架工法,之後拆除鷹架的時候,在進行回搭即可。 前項內側以水平構件替換交叉拉桿之施工架,替換後之整體施工架強度計算,除依第四十條規定辦理外,其水平構件強度應與國家標準CNS 4750相當。 六、接近高架線路設置施工架,應先移設高架線路或裝設絕緣用防護裝備或警告標示等措施,以防止高架線路與施工架接觸。 一、使用國家標準CNS 4750型式之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其他型式之施工架,其構材之材料抗拉強度、試驗強度及製造,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4750同等以上之規定。
- 六 混凝土拌合機具或車輛停放於斜坡上作業時,除應完全剎車外,並應
將機械墊穩,以免滑動。 - 但其重量未超過該基礎鋼筋支撐架之荷重限制並分散堆置者,不在此限。
- 經檢測,北上8K+067模組型伸縮縫橡膠構件已出現老劣化及永久變形,工務段即著手辦理伸縮縫更換作業。
- 倘因查驗不合格須辦理缺失改善或現場突發狀況等情事,則會影響下階段作業期程,勢必無法如期開放通車。
- 第133條雇主對於模板支撐組配、拆除(以下簡稱模板支撐)作業,應指派模板支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 作業過程中每一步驟應嚴格要求依正確步驟實施,作業主管應嚴格監視構作組合狀況及荷重狀況、繫牆桿固定情形等。
- 第五章及第八章為設計單位(建築師)提出的施工圖,作為營建現場施工的基本藍圖,所謂的「按圖施工」的圖,就是設計單位(建築師)的施工圖,與使用執照有關,所以現場工作人員一定要瞭解施工圖的定義、內容、要求及規範。
- 第123條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作業,應訂定一定信號,並指派專人於作業時從事傳達信號工作。
海域碼頭基樁施工如採鋼管樁打設必須先確認地質狀況如規範為入岩1~1.5m,應做好地層鑽探確認硬土層或岩盤高程,估計基樁長度作為訂購及製作的依據。 第二章至第四章、第六章至第七章、第十章至第十二章等八章,為專業廠商承攬專業作業後,提出的施工圖,現場工作人員不一定要會編製,但一定要瞭解該項作業的規範、特性、內容需求、基本要求等,才能進行審查作業。 作者從事工程估價實務四十餘年,熟悉作業流程,具有估算與套圖同步進行的能力,擅於預先找出施工衝突點並予以解決,且所得估算結果能直接運用用於預算、發包、工地各期估驗等,有效降低估驗超量之情形。
棧橋式施工架: 第 九 章 鋼筋混凝土作業
四 以起重機具或索道吊運之混凝土桶下方,禁止人員進入。 五 混凝土桶之載重量不得超過容許限度,其擺動夾角不得超過四十度。 六 混凝土拌合機具或車輛停放於斜坡上作業時,除應完全剎車外,並應
將機械墊穩,以免滑動。
棧橋式施工架: 施工棧橋造句
八、施工架之立柱、橫檔、踏腳桁之連接及交叉部分,應以鐵線、螺栓或其他適當方式紮結牢固,並以適當之斜撐材及對角撐材補強。 (五)支持工作臺之兩相鄰踏腳桁之間距,應視預期載重及工作臺舖板之材質及厚度定之。 前項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有關呼吸防護具之選擇、使用及維護方法,應依國家標準 CNS Z3035 辦理。 二、工作臺寬度應在四十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之踏板,其支撐點應有二處以上,並應綁結固定,使其無脫落或位移之虞,踏板間縫隙不得大於三公分。 雇主對於營造用各類物料之儲存、堆積及排列,應井然有序;且不得儲存於距庫門或升降機二公尺範圍以內或足以妨礙交通之地點。 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棧橋式施工架: 321型貝雷片 施工平台貝雷橋貝雷廠家 貝雷片施工棧橋
第6條雇主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第150條雇主於鋼構組配作業進行組合時,應逐次構築永久性之樓板,於最高永久性樓板上組合之骨架,不得超過八層。 第151條雇主對於鋼構建築之臨時性構臺之舖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用於放置起重機或其他機具之臨時性構臺,應依預期荷重妥為設計具充分強度之木板或座鈑,緊密舖設及防止移動,並於下方設置支撐物,且確認其結構安全。 第7條雇主對於營造工程用之模板、施工架等材料拆除後,應採取拔除或釘入凸出之鐵釘、鐵條等防護措施。 第8條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圍籬、警告標示:一、工作場所之周圍應設置固定式圍籬,並於明顯位置裝設警告標示。
棧橋式施工架: 「施工架」商品搜尋結果共 5,268 筆
從拌和樓將混凝土運至壩上,采用9列自動推進式槽車,沿一條寬14m、長1400m的施工棧橋運行,棧橋上安裝有6臺垂直起吊混凝土的門機。 筆者與多年合作的詹氏書局談及此一現象,得到書局的支持與鼓勵,決定將筆者四十餘年來所從事的工作經驗及收集的資料,分成六大部份發表(識圖、施工、維修、工地管理、數量計算、成本管理),並定名為「CSI 見築現場」系列叢書。 步步為營 ▎已於營造領域從事現場工作2 ~ 3 年以上,具備基本監工能力,準備開始接觸行政與客戶服務等相關業務,正值發展通盤管理能力之階段,需要能建立作業程序與策略的工作指南。 面面俱觀 ▎建築土木相關科系學生、營造公司施工組人員新進人員、有志投入建築領域者,亟需能與現場作業對應的第一手教材,以利將所學與實務相互整合,奠定進入營造領域的穩固基礎。 固捷多功能架在典華婚宴中心的大廳裝修工程中,搭設一跨距達3.6米的裝修工作架,不但可容貨車通過,更提高了工程施工時的效率及便利性。 ※ 有關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裁罰公告事項,係由各主管機關提供,如有資料正確性疑義,請洽各公告機關進一步查詢。
棧橋式施工架: 第 十三 章 衛生
第95條雇主於拆除承受有荷重之隧道、坑道支撐之構材時,應先採取荷重移除措施。 第96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設置之支撐,應於每日或四級以上地震後,就下列事項予以確認,如有異狀時,應即採取補強或整補措施:一、構材有無損傷、變形、腐蝕、移位及脫落。 第74條雇主對於擋土支撐組配、拆除(以下簡稱擋土支撐)作業,應指派擋土支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第72條雇主對於供作擋土支撐之材料,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變形或腐蝕。 棧橋式施工架 第73條雇主對於擋土支撐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擋土支撐構築處所之地質鑽探資料,研判土壤性質、地下水位、埋設物及地面荷載現況,妥為設計,且繪製詳細構築圖樣及擬訂施工計畫,並據以構築之。 第58條雇主對於懸臂式施工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其長度及斷面,設計足夠之強度,必要時以斜撐補強,並與構造物妥為錨定。
棧橋式施工架: 【 CNS 4750 A2067 鋼管施工架 】
第145條雇主於拆除模板時,應將該模板物料於拆除後妥為整理堆放。 第146條雇主對於拆除模板後之部分結構物施工時,非經由專人之周詳設計、考慮,不得荷載超過設計規定之容許荷重;新澆置之樓板上繼續澆置其上層樓板之混凝土時,應充分考慮該新置樓板之受力荷重。 第140條雇主對於置有容積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漏斗之混凝土拌合機,應有防止人體自開口處捲入之防護裝置、清掃裝置與護欄。
棧橋式施工架: 第 十一 章 構造物之拆除
第111條雇主使用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捲揚鋼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打樁及拔樁作業時,其捲揚裝置之鋼纜在捲胴上至少應保留二卷以上。 第104條雇主對於沉箱、沉筒、井筒等之設備內部,從事開挖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測定空氣中氧氣及有害氣體之濃度。 棧橋式施工架 第101條雇主對於以潛盾工法施工之隧道、坑道開挖作業,應依下列規定:一、未經許可禁止在隧道內進行氣體熔接、熔斷或電焊作業。
棧橋式施工架: 耿力移動棧橋 自行式液壓移動棧橋 隧道針梁移動仰拱棧橋規格齊全
第18-1條 雇主對於新建、改建或修建工廠之鋼構屋頂,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邊緣及屋頂突出物頂板周圍,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女兒牆或適當強度欄杆。 二、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應於屋頂頂面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通道,並於屋頂採光範圍下方裝設堅固格柵。 前項所定工廠,為事業單位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固定場所。 第19條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第8-1條 雇主對於車輛機械,為避免於作業時發生該機械翻落或表土崩塌等情事,應就下列事項先進行調查: 一、該作業場所之天侯、地質及地形狀況等。
棧橋式施工架: 產品介紹
三、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但雇主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或採取其他安全工法,致無踏穿墜落之虞者,不在此限。 第4條本標準規定雇主應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雇主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一、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效,以保持其應有效能。 第3條本標準規定之一切安全衛生設施,雇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安全衛生設施於施工規劃階段須納入考量。 第171條雇主對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應保持環境衛生。 棧橋式施工架 寢室、廚房、浴室或廁所應指定專人負責環境衛生之維護,以保持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