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6大優勢
二、法治路院區(含刑事庭及行政科室)、中壢簡易庭院區之少年法庭、家事法庭及調查保護室:110年2月1日(星期一)。 一、民事執行處及提存所、桃園簡易庭院區之各庭、科、室(即本院第二辦公大樓之民事庭、行政訴訟庭、桃園簡易庭、非訟中心、登記處、公證處):110年1月25日(星期一)。 對兒童及少年有違反《兒童福利法》或《少年福利法》(2003年後正式合併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行為,並觸犯刑罰法律之刑事案件。 依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項規定:「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因此現今本院審判庭(非準備庭)須由法官三人合議審判。
(一)為因應小額事件當事人的需要,避免為了較小金額的請求還要請假到法院出庭,不符經濟效益,法院特別開辦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場的快速開庭方式。 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與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此項調解是不需要繳納費用的。 凡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的內容,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且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訴訟事件。 例如:請求返還借款、票款,請求各類賠償(車禍、商品瑕疵造成損害等),請求給付租金,請求給付工資等。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服務專區
(桃園至中壢簡易庭):搭乘火車請至桃園站下車,出火車站後 沿中正路直行至復興路口左轉,即可看見桃園客運總站,請搭1路公車至中壢簡易庭站下車。 搭乘火車請至桃園站下車,出火車站後沿中正路直行至復興路口左轉,即可看見桃園客運總站,請搭1路公車至桃園法院站下車,下車後 沿正光街至本院院本部。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對於小額程序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向原法院提出上訴狀,或在收到裁定書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但上訴或抗告的理由,必須是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的地方。 (三)法院在判決時,也可以依被告意願,命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並且在判決中定出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付原告的金額。 (二)法院如果認為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時,在經過原告同意後,可以判決被告如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得免除部分給付的內容。 (二)如果調解不成立(包括一方不到場而不能調解,或雙方到場但不能達成協議),法官會斟酌情形儘量馬上開庭,進行證據調查及完成言詞辯論程序,並且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到了1898年7月19日總督府改正「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並將全台地方法院整併為3座之時,本地區案件又歸臺北地方法院新竹出張所管轄。 已繫屬在法院的民事事件,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 刑事事件在偵查中或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時,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陳報遺產清冊、支票股票遺失)/公示送達/法院拍賣公告/國外航空版(海外版)/夫妻分別財產制/簡易庭公告/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人公告/股東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五、若有民事、刑事、少年及家事、少年調查保護、民事執行、公證、提存等案件有關程序上之相關疑問,請儘量以電話聯繫案件承辦人員,避免親自到院。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地址電話
2021年1月底,位於桃園區中路特區正光路888號的新院址正式啟用。 民事庭等各科室預計於2021年1月25日進駐;刑事庭等各科室則於同年2月1日正式進駐辦公。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法律規定小額事件的判決書可以用表格式,或只在訴狀上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而且也可以不必記載理由。 (一)小額事件之原告於起訴時聲請於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於審查起訴為合法並有管轄權及非顯無理由後,除有正當事由外,應依其聲請指定之。
為減少感染風險,訴訟輔導或陳情等宜以電話及視訊線上諮詢;其他服務宜以郵寄、線上或多元繳費等方式辦理,儘量避免直接接觸。 本院之組織依照《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之規定,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 本院是台灣最重要的法院之一,原則上職司事務最繁雜的台灣北部地區之二審業務,除須面對下級審法院上訴、抗告案件之外,同時亦須擔負最高法院發回之更審甚至是再審等案件,因此幾乎大部分發生於台灣北部的重大案件皆曾為本院所審理。 1965年5月1日,設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臨時庭轄花蓮縣及台東縣,1972年7月15日,本院更以花蓮臨時庭成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轄區與臨時庭時期同。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信箱網址
免費公車:埔子紅線(L110)及埔子藍線(L111)於桃園區公所站發車,在永安路口站下車,往正光路方向步行約5分鐘。
而且法院於指定期日時,應酌留被告得提出異議之期間,並於期日通知書載明被告如有異議,應於一定日期前向法院提出異議書狀並逕送繕本與原告。 法院於收受被告異議狀後,應即通知兩造原定庭期取消,並另指定通常開庭日開庭。 (三)如果在法院簡易庭沒有判決之前,雙方能在法庭上達成和解,不但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果,而且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二)特殊情形:向契約所定債務履行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票據付款地(如支票付款行庫所在地,本票發票人住所地或擔當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四)起訴的時候,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一起到法院,原告可以在起訴狀上聲請在夜間或假日開庭,由法官斟酌情形指定適當的時間開庭,但如果被告不同意在夜間或假日開庭,法院就會訂期在通常開庭時間(也就是白天上班時間)開庭。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給付內容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的,當事人雙方為求簡速審理,可以經過書面合意,要求法官改用小額程序審理,並且也是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1)書面聲請: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以及記載其他規定事項的書面,並應按照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就民事方面,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桃園客運206路線(桃園總站發車)及5086路線(桃花園飯店發車),在埔子站下車,往正光路方向步行約5分鐘。
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經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以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者,該調解書可以作為執行名義。 (2)言詞聲請: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以口頭陳述要調解的事由及爭議情形,由調解委員會事務人員依規定制作筆錄。 @被告地址如按戶籍地仍無法送達,原告可具狀聲請公示送達,第一次聲請公示送達,當事人須於規定期限內登報,並儘速將刊登之報紙檢送法院,以利計算送達時間,是否合法送達,同案件第2次公示送達,法院依職權辦理。 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國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 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公司或個人,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三、 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正常運作,但應保持安全社交距離及正確佩戴口 罩。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桃園地檢署辦理修復促進者教育訓練 拓展修復專業視野
2000年間因本院人員、審判業務俱增,司法院與法務部又增建第二辦公大廈,並於2004年3月落成啟用,其中的一半提供高等法院民事庭使用,原法庭大廈僅餘刑事庭,改稱刑事庭大廈。 司法第二辦公大廈原編列總工程款十一億五千多萬元,由高院編列三分之二、法務部負擔三分之一。 § 機關沿革 § 本署原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桃園檢察官辦公室,隨著經濟快速發展,人口日漸增多,訴訟案件逐年成長,原設檢察官辦公室無法負荷,遂於民國62年6月16日,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分離,成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處,民國78年12月機關改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106年3月15日新廈落成,搬遷至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98號。 107年5月25日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114條之2,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轄區生態與本署業務成長之關係 § 桃園市由大台北周邊的衛星城市發展成為全國五大都會之一,100年1月1日升格為準直轄市,已於103年12月25日升格為直轄市。
1962年11月1日再成立第二座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當時管轄台灣西部台中縣以南、嘉義縣以北的案件。 1919年8月,在明石元二郎總督任內,台灣司法制度再度改革,臺灣總督府法院於斯時倣效朝鮮之三審制,採取二級三審制,將覆審法院廢止,重新設立高等法院,又將高等法院分為覆審部及上告部,上告部成為當時台灣的終審法院。 1898年7月19日,總督府改正「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後,廢止高等法院,改採二級二審制,僅餘覆審法院及地方法院二種,因此,組織法上暫無以高等法院為名的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945年,二次大戰結束,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司法行政部派楊鵬為首任臺灣高等法院院長來臺接收各級法院,同年11月1日接收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完畢之後,正式將其全稱改為今名臺灣高等法院。 1943年,因二次大戰戰局吃緊,日本政府為求減輕法院負擔,將本土裁判所之戰時體制適用於台灣,對地方法院單獨部判決不服者得直接上訴於本院覆審部,再度成為二級二審制,該制行使至日治結束。 計日治末期,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共轄有8座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支部,分別是台北及其宜蘭支部、花蓮港支部、新竹、台中、台南及其嘉義支部與高雄地方法院。 地上6層,地下2層(檔證大樓)設計與建造建築師徐維志主承包商偉邦營造地圖本院轄區人口為2,272,976人(2021年8月),是中華民國所轄人口第三多的地方法院,僅次於新北、台中地方法院。 惟因轄內治安事件眾多,桃園地方法院為全國刑事案件量最多的法院。 今日的桃園地區在台灣日治時期並未曾設立法院,1896年,台灣改行民政,總督府於5月1日以律令第一號公布「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今桃園地區係屬新竹地方法院所轄。
- (二)一般民事事件通常是由當事人一方向法院遞狀後,等候法院通知開庭。
- 司法第二辦公大廈原編列總工程款十一億五千多萬元,由高院編列三分之二、法務部負擔三分之一。
- 例如:請求返還借款、票款,請求各類賠償(車禍、商品瑕疵造成損害等),請求給付租金,請求給付工資等。
- 就民事方面,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 本院首任院長為高野孟矩,當時又因無適當處所設置院舍,故暫借大稻埕之一民屋辦公。
- 本院位於台北市的博愛特區內,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檢署及法務部等多個司法、法務機關比鄰。
- (一)法律規定小額事件的判決書可以用表格式,或只在訴狀上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而且也可以不必記載理由。
如果經過兩造以及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同意,無論民、刑事都可以由該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面規定的限制。 桃園客運路線(桃園客運中壢總站發車至林口長庚醫院),在正光路、大興西路口下車,往正光路方向步行約5分鐘。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提存事件是由國家機關以公權力參與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程序,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分清償提存及擔保提存兩類。 1968年3月11日法庭大廈完工,同年7月1日啟用,遷移法院法庭及檢察官偵查庭(當時院檢不分)至此。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地址
二次大戰後,國府接收台灣,桃園鄰近台北,發展十分快速,人口漸增,因此訴訟案件日多,地方人士咸認應該桃園縣境設立法院。 催生本院的促進會於是於1970年組成,並擇定桃園縣桃園鎮法治路1號興建法院建築。 1973年4月1日法治路本院建築完工;同年6月16日本院正式成立。 其後終日治時期,亦僅有桃園、中壢、大溪等登記所之設,以主持地方法院轄內之登記及公證事務。 即使1919年8月8日改名臺北地方法院新竹支部,1938年5月4日再升格為新竹地方法院,今桃園地區亦僅為其所轄而未設獨立之法院。 但是,如果這項請求被法院駁回確定,被告仍然應該依通知出庭,以免受到不利的判決。
- 1962年11月1日再成立第二座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當時管轄台灣西部台中縣以南、嘉義縣以北的案件。
- 比較特殊的例子是2005年4月26日,因時任中國國民黨黨主席連戰出訪中國大陸之旅,泛藍支持者與泛綠反對者直接在中正國際機場(今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航廈爆發衝突,相關當事人被聲請羈押或有被判刑之可能,其裁定或判決,當然更應由本院為之。
- 即使1919年8月8日改名臺北地方法院新竹支部,1938年5月4日再升格為新竹地方法院,今桃園地區亦僅為其所轄而未設獨立之法院。
- @被告地址如按戶籍地仍無法送達,原告可具狀聲請公示送達,第一次聲請公示送達,當事人須於規定期限內登報,並儘速將刊登之報紙檢送法院,以利計算送達時間,是否合法送達,同案件第2次公示送達,法院依職權辦理。
東西向快速道路、西濱快速道路省道縱貫線,中山高速公路及北部第二高速公路貫穿南北與東西,交通便捷。 境內工業發達,具有多元族群融合之特性,犯罪態樣及案件量亦逐年增長;尤其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位於轄內,航空走私毒品、非法藥物及保育類動物案件屢見不鮮;又轄區沿海各鄉鎮常是大陸人民非法入境之處,本署偵查犯罪責任重大。 臺灣高等法院,簡稱高等法院、臺高院、高本院或高院,院本部位於臺灣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是中華民國的二級普通法院之一,組織上直屬司法院,審級上則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 1999年9月15日正式成立臺灣高雄少年法院,原管轄舊高雄縣市(俱為今高雄市)及屏東縣之少年事件。 成立時暫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之院舍辦公,2003年5月9日本院院舍落成啟用。 1樓有第1法庭、刑事專用第2-10法庭、民事專用第2-3與第5法庭、訴訟輔導科聯合服務中心單一窗口、收發室、法警室、當事人休息室、證人鑑定人休息室、候保室、自動電子報到區、輔助電子報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