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不可不看詳解
惟因在計算「不足支應數」時, 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含免稅股利收入, 致少數財團法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實際上足以支應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 惟在扣除股利收入後, 產生銷售貨物或勞務實際有所得, 卻無須課稅情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另南區國稅局也提醒,機關或團體購置建物或設備等固定資產,如於購置年度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已將購置成本全額列為「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則該資產不得再將按年提列之折舊額列報為支出,以避免同一筆固定資產成本重複列報支出。 機關或團體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規定,僅限「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始能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且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 我國在2018年初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2條,刪除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
- 符合前條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 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作業系統,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作業系統以確保瀏覽的流暢與安全。
- Q:因疫情關係,公司不舉辦員工旅遊;擬將福利金改以現金形式補助員工個人或家庭旅遊,以維持員工能有身心休息的機會;惟因相關法規對於職福金若以現金形式發放,有 40% 的免稅限制,且包括三節禮金或生日禮金等。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從98年1月1日開始,營利事業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的捐贈,除了取得對方的收據外,還要在隔年1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在2月10日前填發免扣繳憑單給受贈者。
機關團體經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須變更者,其最遲應於原編列使用計畫之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已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其變更前、後之支出期間合計仍以四年為限。 (3) 主管機關為提昇社會福利機構之服務品質或為鼓勵業者配合辦理相關業務所給與獎助性質之各項補助費,如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5)其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或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但由營利事業捐助之基金,得部分投資該捐贈事業之股票,其比率由財政部定之。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適用疑義
如果你的背景不是法律人,也請調整觀念,你可以從事法務工作,不要被舊有的法律學院框架限制。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作業系統,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作業系統以確保瀏覽的流暢與安全。
- 經重新核算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500萬元(1,500萬元-1,000萬元)、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100萬元(1,100萬元-1,200萬元),核定課稅所得額4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
- 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 但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營利所得,未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者,不得減除。
- 因為是賦予較重的義務,因此,如果沒有「永久」兩字我個人傾向解釋的應採限縮方式。
- 某基金會94年度所得結算申報案件,該基金會列報收入約7,000萬元,餘絀數2千3百餘萬元,除利息收入約20萬元外,其餘均係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該收入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課稅範圍,該基金會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 (2)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使用財政部核定之「○○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 (9)不符合免稅標準規定而應依法課稅時,其支付交際費及捐贈,可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之規定辦理。
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一)機關團體結餘款使用計畫之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須變更者,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後准予變更。 惟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如101年度結餘款使用計畫變更,至遲應於106年3月31日前)檢附變更後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且該變更後使用計畫仍須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並於結餘款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算4年內使用完畢。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財團法人變相避稅 財部修「長庚條款」
大廈管理委員會、消費合作社、醫療社團法人、業餘或職業演藝團體係屬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應使用財政部核定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該局查核甲財團法人108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財團法人運用基金及各項收入投資於依外國法令募集與發行之境外基金,獲配海外利息所得500萬元,因不符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遭否准免稅,致當年度補徵稅額60餘萬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或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二)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B.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營利所得,而依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服務園地
八、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 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八、所得稅結算申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金額之個人。 答案: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合夥人祇剩1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以以對比2008年中國辦奧運,官方號召全民學英文,這次反而大舉地「去英文化」,背景又是什麼呢? 因為常被參考複製貼上,成為許多公司企業的合約內容,因此以下說明提到『機關』時會附加『或公司』以表示不是只有政府機關,也包含民間機構。 合約文字是死的,需要人去執行的,如果單單僅以合約文字就要拘束對方遵守,或者單單僅以解釋的方式就要逼迫不同意見的對手遵守,是不切實際的想法。 你提到的「永久」保密,這是積極的,正面表述的,主動性的,賦予義務的約定方式,更容易看出當事人真正的意思。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法規內容
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九、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額。 十六、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
機關團體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係屬機關團體的孳息收入,應併同其他經常性收入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並計算其支出比例是否符合該條款規定的百分之六十支出比例。 近來部分機關或團體有投資股票成為集團控股機構,涉有關係人交易或未積極從事創設目的活動等之情事,民間輿論沸騰,認為現行標準之免稅要件未能有效防杜規避稅負之情形,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財政部為因應目前社會現況及外界期待,強化本標準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免稅要件,督促機關或團體積極將各項收入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公益支出,防杜關係人不當利益輸送或成為集團控股機構等情事,擬具本標準修正草案。 (註2)如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時,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得將該不足支應數扣除後, 依法課徵所得稅。 扣除之規定是為了避免影響財團法人從事公益活動的財務能力, 因此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得先扣除創設目的活動支出不足支應數, 如有餘額, 始予課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機關團體為其創設目的之活動需要,租賃房屋所支付之押金,於租約期滿可以收回,係屬存出保證金性質,不得列為支付年度之支出。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15.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如與創設目的有關,其所繳納之所得稅,可否併入當年度支出項下計算支出比例 ?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如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其依法繳納之所得稅,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計算當年度支出比例時,准併入支出項下計算,以免機關團體已實際繳納所得稅,卻因不得列入支出比例之分子計算,致比例未達60%,其全部結餘依法應課徵所得稅而影響其從事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能力。
又上述第點所稱主要捐贈人,係指原始捐助人或捐贈總額達基金總額1/2以上之個人或營利事業。 機關或團體成立後受贈財產,屬免稅標準規定之其他各項收入,但如受贈財產作為登記財產總額之增加並辦妥變更登記者,得認屬基金之增加,不受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計算60%支出比例之限制。 該局仍依相關規定核定餘絀數中屬銷售貨物勞務所得2千餘萬元予以課徵所得稅,補徵稅額5百餘萬元。 該局說明,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符合該標準第2條規定之機關或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後,餘額才須課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 國稅局報你知
此外,也限縮除主管機關法律核准外,未來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若再購買主要捐贈人或關係企業的股票、公司債,或擁有超過三分之一、由主要捐贈企業派任的董監事人選,或不正當讓利給主要捐贈企業的行為,將剝奪免稅資格。 一、機關或團體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費用;或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或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疇。 2.未達支出比率且結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之機關團體,應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後,核發同意函並副知稅捐稽徵機關,免再核轉財政部同意。
某基金會94年度所得結算申報案件,該基金會列報收入約7,000萬元,餘絀數2千3百餘萬元,除利息收入約20萬元外,其餘均係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該收入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課稅範圍,該基金會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另申報所得稅時,因其用於創設目的有關之支出未達當年度收入70%,乃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擬定使用計畫函報主管機關經財政部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 該基金會主張當年度餘絀數已獲財政部同意保留,符合免稅標準規定,全部餘絀數應予以免稅。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者,除應符合上述第點至第點之規定外,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符合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可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所稅
2.符合上述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23.職工退休基金管理會保管之退休基金是否受支出比例之限制 ? 營利事業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保管之職工退休基金,其本息除支付退休金及離職金外不得以任何名義支用,且每年支付退休金及離職金之金額多寡不一,應不受機關團體免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六十規定之限制。 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 該支出比例之計算,分母為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加計其創設目的以外之所得額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額;分子為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
SEO服務由 featured.com.hk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