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勞工保險局詳細資料
爰雇主欲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當依前揭規定辦理,不得任意與勞工終止契約或強迫勞工自行離職。 答:管委會如係將大廈管理維護工作委任保全公司、管理維護或物業公司辦理,其所派駐之人員係受僱於保全、管理維護或物業公司,早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應由該公司負擔雇主責任。 爰所詢工讀生如為學校所僱用,依上開規定應由雇主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及就保。
- 答:查勞雇關係存續期間,勞工除有提供勞務的義務外,尚有忠誠、慎勤之義務,亦即勞工應保守公司的秘密及不得兼職或為競業行為的義務。
- 另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公司亦應於僱用員工後三日內為您投保健保。
- 如私校經營困難已是可預知之趨勢,為保障私校受僱勞工權益,更應將渠等納入勞動基準法之保障,避免因經營不善而損及勞工權益。
- 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如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則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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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工如已提供勞務,雇主即應依勞動契約約定之數額、給付之日期定期給付工資,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發薪日給付。 答:查勞動基準法第13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已有明定,雇主除有同條但書或災保法第84條所定各款情形外,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另勞動基準法第13條屬強行禁止規定,所以勞工如有第12條第1項所定情事,於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仍不得終止契約。 至於第12條第2項所定期間,俟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屆滿後,前後合併計算。 答:查勞雇關係存續期間,勞工除有提供勞務的義務外,尚有忠誠、慎勤之義務,亦即勞工應保守公司的秘密及不得兼職或為競業行為的義務。 惟現行勞工法令並未明文禁止勞工之兼職行為,故勞工利用下班時間兼職,如未損害雇主之利益,且未影響其勞動契約之履行及正常生活,原則上並未違反勞動法令之規定。
- 項規定有不得參加之情形外,餘均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 所稱「團體協商」如係指依團體協約法進行之協商,如經簽訂團體協約,工作規則與之牴觸者,無效。
- 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非繼續性工作得簽訂定期勞動契約。
-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 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勞保局呼籲,請上列欠費之工會所屬理、監事及會員,督促工會儘速繳費。 勞工保險局台北總局辦事處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号(中正區)。 一善居士吳定城老師服務項目:八字算命、文王卜卦問事、結婚擇日、公司嬰兒命名、安神位安公媽 台北市勞工保險局 … 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依法令公開之個人資料是否得被蒐集、處理及利用,使用者須自行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規劃並執行法律要求之相關保護措施。 台北市勞工保險局 除了您主動於網站登錄提供個人資料外,您可能在本局網站的討論區等單元,主動提供個人資料如電子郵件,姓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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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9日 — 63年9月設立台北市連絡處於台北市濟南路二段42號,於82年5月遷移至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6號。 86年1月遷回台北市濟南路二段42號原址,並於89 … 款規定,擔任導師係屬教師之義務,其職責係以輔導學生為主,非從事行政工作;對於「公、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外」之教師,屬一致性規範。 本次適用對象排除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爰同一學校中教學工作者兼任行政職務或行政職務兼任教學工作者,均納入適用。 一、本授權範圍僅及於著作權保護之範圍,不及於其他智慧財產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專利、商標、及本局標誌之提供。 A7:本局收到申請書件後,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將於10個工作天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5個工作天內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項規定,勞工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該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故私校編制外工作者若為退休後再受僱,學校仍應為其提繳退休金。 條分別定有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規定,前開假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另勞工如因有婚、喪、事、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依該規則規定辦理;惟勞工請假規則係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較優之規定,自可從其規定。 規定,如雇主未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或勞工因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合理補償,尚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且服務年限與受訓期間之比例,若經綜合考量已逾合理範圍,且顯失公平者,其約定無效。 雇主如認勞工有提前違約行為要求員工損害賠償時,應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以據此確定賠償金額,尚不得逕自工資中扣除或強制員工簽署契約。
台北市勞工保險局: 列印勞保及勞退「單位名冊」
所稱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指僅從事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相關課程綱要所列課程、大專校院發給學分或授予學位之課程教學者。 當事業單位歇業時,於支付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完畢後,該準備金如仍有賸餘,其所有權則屬該事業單位。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013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總局) 台北市勞工保險局 …
至工作規則所訂獎懲事項是否合理,仍應由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詳予審核。 A:查私立各級學校依前開規定所進用之編制外校安人員,其任務為校園內外緊急事件處理、通報、急救相關業務,爰非屬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自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勞保局提醒,職業工會會員除須關心所屬工會財務運作、積極參與工會活動及會員大會外,應於繳納保險費時,請工會開具正式繳費收據並妥善留存,以備日後保障權益之用。
台北市勞工保險局: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A17010000J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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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裁罰公告事項,係由各主管機關提供,如有資料正確性疑義,請洽各公告機關進一步查詢。 另勞工退休金條例裁罰或加徵滯納金案件依規定公布處分金額。 台北市勞工保險局 台北市勞工保險局 又109年6月12日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修正施行,自該日起之處分案件併公布罰鍰金額。 )按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係屬社會保險,有關是否投保勞保、就保及職保係依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與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無涉。 親愛的網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後稱本局)網站非常重視並尊重網友的隱私權。
台北市勞工保險局: 台北市新生社土地辦理標租相關作業委託技術服務案
惟勞動基準法業經多次修正,工時制度已具相當彈性,且勞工退休金負擔亦已明確,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已無不適用該法之理由。 為保障渠等勞動權益,爰公告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依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二、 如應備文件齊全,本局會以掛號寄送承保通知函件及核編之保險證號,嗣後投保單位應按照該證號辦理保險相關事務。 2012年1月20日,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發起組織的台大工會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立案。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以「兼任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教學助理,依其所附證明文件,尚難認定其與該校間存有僱傭關係」為由,否決台大工會的成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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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並保存五年。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或未完成交接工作,如有造成雇主之損害,雇主得依民法規定向法院為對勞工提出損害賠償之訴,惟仍不得拒付工資。 工資應依勞動契約約定之金額、給付之日期定期給付,終止契約時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給付,雇主不得以無端之理由拒絕給付。 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所稱「盈餘」之意義,該法未見規定。 另,研究計畫助理所從事之工作,如係為以學校為名申請之相關研究計畫工作或從事校內行政業務,其雇主皆為學校,研究計畫主持人則僅係為雇主之代理人。
一、本系統提供自上網日次日起5日內(不含國定假日、例假日)預約服務。 二、目前本系統僅提供預約取件之服務,如需要辦理業務諮詢者,仍請至各辦事處抽取號碼牌依序等候。 三、提醒您,如您臨時有事未能於預約時段取件,請先上網取消預約;如有未取件紀錄達2次,則停止受理預約服務2個月。 四、 如有疑問,請洽各辦事處,服務電話如下方附件。 勞工保險局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中部辦公室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 北區勞動檢查所 中區勞動檢查所 南區勞動檢查所 國內相關勞工業務 … 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