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結婚登記5大著數
自111年12月5日起,「在國內現有戶籍者之終止委託監護登記」及「雙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終止結婚成立或裁判終止結婚確定之終止結婚登記」,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2.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的習慣),若外籍配偶未能親自辦理結婚登記者,應附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內政部表示,自2015年7月1日起,陸續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合作,提供跨機關服務,現行民眾至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辦出生、死亡登記,就可一併申請新生兒健保加保、健保卡、勞保生育給付、國保生育給付、死亡者健保退保、人身保險清查通知及勞保家屬死亡給付等服務。 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 國人與外交部所定之特定國家人士(如越南、緬甸等)在國內結婚,須先至該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持憑結婚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及驗證結婚文件,面談通過後,再攜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3.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但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1.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戶政結婚登記: 內政部一站式服務專區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為簡政便民,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當事人在國內設有戶籍,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項下「線上申辦戶籍登記項目」申請登記。 1.結婚書約: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2人以上成年之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 戶政結婚登記 此外,內政部今日也再新增2項線上戶籍登記服務,包括父母若曾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委託他人代為監護其未成年子女,之後如欲終止委託,可線上申請;以及同性配偶關係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終止結婚成立或裁判終止結婚確定,當事人一方可於線上申請終止結婚登記。 • 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1.結婚書約: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地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2人以上成年之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
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 結婚書約:依民法第982條規定: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方為有效。 一、結婚書約:依民法第982條規定: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方為有效。 即日起,民眾線上辦理出生、死亡登記的同時,可一併申辦新生兒健保加保、健保卡、勞保生育給付、國保生育給付、死亡者健保退保、人身保險清查通知及勞保家屬死亡給付等7項跨機關服務,以及終止委託監護、經法院判決終止同性配偶的結婚登記等2項戶籍登記。 「在國內現有戶籍者之終止委託監護登記」及「雙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終止結婚成立或裁判終止結婚確定之終止結婚登記」,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項下「線上申辦戶籍登記項目」申請登記。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戶政結婚登記: 結婚專區
2.大陸配偶需持憑入出國移民署核發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並於許可證上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章戳,及通過面談之入出境許可證停留效期從「一個月」更改為「六個月」之延期戳記,始可受理結婚登記,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書或委託書亦應經海基會驗證。 但於民國97年5月22日前(包括97年5月22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請結婚雙方事先填寫,需有2位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的證人親自見證並親筆簽名(或蓋章)喔。 若您想要選擇假日辦理結婚登記,請您先向本所電話預約或臨櫃預約,我們將於假日依約前來,為您辦理結婚登記。 應於結婚登記日前1個辦公日下午15時前至30日前完成預定,假日預約後如有時間更動,請務必通知我們。
(五)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 戶政結婚登記 (一)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三、在國內結婚者,應附繳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2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
戶政結婚登記: 國籍申辦
(三)於國外(含大陸地區)結婚者,已符合行為地法之結婚案件,及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已生效之儀式婚不列入假日預約範圍內。 現行民法第982條發布後,結婚已從以往的儀式婚演變為登記婚,結婚也不再是宴請身邊親友而完成的儀式,而是涉入許多行政資料檔案的變更,藉以取得法律上對婚姻的保障。 本網站使用前瞻技術提供更好的使用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為維護您的權益,開始使用前懇請事先詳閱「隱私權保護政策」。
- 依據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要旨,結婚書約上之證人,必須能確認結婚當事人確有結婚之真意,否則在法律上即有瑕疵,會造成婚姻無效哦!
- 現行民法第982條發布後,結婚已從以往的儀式婚演變為登記婚,結婚也不再是宴請身邊親友而完成的儀式,而是涉入許多行政資料檔案的變更,藉以取得法律上對婚姻的保障。
- 為提供更便捷的服務,機關間進一步合作,即日起,提供民眾線上申辦出生、死亡登記的同時,一併可以申辦前述跨機關服務事項。
- 還有其他問題都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