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事務所結婚登記詳細懶人包
1.結婚書約: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地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2人以上成年之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 (五)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 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 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此外,今日也再新增2項線上戶籍登記服務,包括父母若曾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委託他人代為監護其未成年子女,之後如欲終止委託,可線上申請;以及同性配偶關係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終止結婚成立或裁判終止結婚確定,當事人一方可於線上申請終止結婚登記。 (一)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該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2.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的習慣),若外籍配偶未能親自辦理結婚登記者,應附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1.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
戶政事務所結婚登記: 網路申辦服務
根據官網的說明,設計概念來自於陽明山的美軍宿舍群,結合美式建築常用的庭園風格,利用棧板、木箱等木質裝飾為元素,希望能打造出一個清新浪漫田園風格的結婚專區,讓新人可以留下美好的紀念。 全新打造結婚拍照區,以極具質感的裝飾木條為背景,搭配自然清新的花藝設計,營造優雅浪漫風格,並提供捧花及多色粉筆讓新人在黑板寫上姓名留念,歡迎新人拍照打卡,留下美好的回憶。 3、國民身分證如要換照片,應繳交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相片1張 戶政事務所結婚登記 戶政事務所結婚登記 (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亦可選擇先上傳相片影像電子檔。 各戶政事務所網站都能下載或上網搜尋關鍵字購買;自己製作也可以,惟格式需符合戶政事務規定的型態。 因為戶政事務所會收走一份,所以可以依個人想法帶2~3份,方便留做紀念。
(二)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一)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者,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一、結婚書約:依民法第982條規定: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方為有效。 其他結婚證明文件: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者,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戶政事務所結婚登記: 登記結婚當天流程:
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3.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但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1.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但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或於驗證後,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但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或於驗證後,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 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戶政事務所結婚登記: 雙方當事人的國民身分證,若為外籍人士需帶護照
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地法,生效日期為O年O月O日」之字樣。 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1.結婚書約:依民法第982條規定: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方為有效。 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 另電子戶籍謄本、紙本戶籍謄本、國籍證明、掛失國民身分證,也都可使用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請,歡迎民眾多加利用,相關申辦進度,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
結婚登記可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但若要同時辦理結婚及遷入(住址變更)登記,請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戶政事務所結婚登記 若您想要選擇假日辦理結婚登記,請您先向本所電話預約或臨櫃預約,我們將於假日依約前來,為您辦理結婚登記。 應於結婚登記日前1個辦公日下午15時前至30日前完成預定,假日預約後如有時間更動,請務必通知我們。
戶政事務所結婚登記: 結婚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經設戶籍者,在國內或在國外結婚,除經駐外館處函轉者外,可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若需同時辦理遷入戶籍,則應選擇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詳請可以至各地戶政事務所官網查詢喔!
當您點擊「我同意」時,視同您已充分了解並同意本網站智能客服「E-GOV小幫手」開始蒐集與處理您所提供的資料,蒐集範圍將包含使用COOKIE記住您的角色與當次對話紀錄。 (三)於國外(含大陸地區)結婚者,已符合行為地法之結婚案件,及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已生效之儀式婚不列入假日預約範圍內。 結婚登記所用的”結婚書約”若想不同於一般單面單色的制式書約,其實只要稍微親手加工一下,質感將會大不同!
下單就送珠寶盒 即將進入結婚旺季,充滿貴族色彩的法蝶珠寶…weddings全站熱搜 名人婚禮分享|獻唱自創歌曲、獨特狼人殺主題,現場直擊資生堂千金李宓的夢幻婚禮! 中山區商業發達,中山北路商圈婚紗店林立,造就本區婚紗攝影相關產業興盛,而本區區花蝴蝶蘭更是臺灣的瑰寶,其「幸福翩然而至」的花語,更是祝福新人的最佳賀詞,本所特地將蝴蝶蘭裝飾於結婚拍照專區,營造一個幸福花園,讓新人留下溫馨的回憶。 請結婚雙方事先填寫,需有2位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的證人親自見證並親筆簽名(或蓋章)喔。
戶政事務所結婚登記: 結婚登記園地
依據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要旨,結婚書約上之證人,必須能確認結婚當事人確有結婚之真意,否則在法律上即有瑕疵,會造成婚姻無效哦! 所以提醒您應備文件之結婚書約或結婚證書,應依上述之規定才不會造成無效撤銷。 本網站使用前瞻技術提供更好的使用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為維護您的權益,開始使用前懇請事先詳閱「隱私權保護政策」。
且如在國外結婚已符行為地法者,其婚姻亦屬有效,可由單方單獨辦理。 * 若是希望假日辦理結婚登記的新人,可先向戶所預約假日時間辦理,戶政事務所會另派人員加班處理,但是假日辦理不得指定登記日,該日辦理即為結婚登記生效日。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或在國外結婚,除經駐外館處函轉者外,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 大陸地區人民應有經大陸公證處及海基會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入境需面談,取得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
戶政事務所結婚登記: 結婚登記就選這!台北市戶政事務所 5大超好拍「背板」大公開
2.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 國人與外交部所定之特定國家人士(如越南、緬甸等)在國內結婚,須先至該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持憑結婚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及驗證結婚文件,面談通過後,再攜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三、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 外籍配偶需有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 單身的證明 戶政事務所結婚登記 )。 結婚當事人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或有於假日辦理結婚登記的需求,建議您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生效日期。 ※依內政部規定,結婚適逢假日無法於當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可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上班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 結婚當天抽不出時間辦理結婚登記,但又希望婚禮日就是結婚登記日的新人,可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天先向戶政事務所預約提前辦理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舉個例子來說:若阿蘭要遷戶籍到臺北市信義區,則他們就直接到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與遷入登記即可。 從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就能找到全台所有的戶政事務所資訊,然後可以從該戶政事務所的官網找到結婚登記佈置的相關資訊,只不過目前僅「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有建立結婚拍照牆佈置的資訊,其餘縣市目前在官網上,針對結婚登記的佈置還是沒有特別著墨。
戶政事務所結婚登記: 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或國內無戶籍者,應附繳單身證明(向原屬國申請)。
漂亮的結婚書約若想留做紀念,請準備兩份,一份讓戶所人員會收回,另一份漂亮的書約可以自已保留收藏。 Weddings全站熱搜 婚戒推薦|精選新人必問36題! 買結婚戒指前一定要知道 人生第一次買婚戒,總有滿肚子疑問!
- 所以提醒您應備文件之結婚書約或結婚證書,應依上述之規定才不會造成無效撤銷。
- 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 全新打造結婚拍照區,以極具質感的裝飾木條為背景,搭配自然清新的花藝設計,營造優雅浪漫風格,並提供捧花及多色粉筆讓新人在黑板寫上姓名留念,歡迎新人拍照打卡,留下美好的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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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婚登記可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但若要同時辦理結婚及遷入(住址變更)登記,請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 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三)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已取得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核發之永久居留證者,亦同。
戶政事務所結婚登記: 公開資訊
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結婚書約:依民法第982條規定: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方為有效。 1.結婚書約: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2人以上成年之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
4.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自102年11月11日起實施。 如果是在平日辦理登記,不用預約登記;如果是在假日辦理登記則需提前3天以上,致電到戶政事務所預約辦理登記結婚事宜,或是網路預約也可以。 小編認為這是最直接的方式,省去大海撈針的時間成本,直接選定幾個你預計想去登記的戶政事務所,然後致電給對方,說明你是即將要結婚登記的新人,想事先知道目前該戶政的背板佈置是什麼,通常服務人員都會很熱心的協助拍攝佈置照片寄信給你。 3.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方為有效。 但於民國97年5月22日前(包括97年5月22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自111年12月5日起,「在國內現有戶籍者之終止委託監護登記」及「雙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終止結婚成立或裁判終止結婚確定之終止結婚登記」,當事人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文件為外文者,並應另附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3.在國內結婚者,應附繳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或數位相片。 為提供更便捷的服務,機關間進一步合作,即日起,提供民眾可於線上申辦出生、死亡登記的同時,一併申辦上述跨機關服務事項。 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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