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兵指揮部9大優點

:2004年3月31日-2004年5月31日何澎生:2004年6月1日-2007年9月20日吳應平:2007年9月21日-2009年10月31日高耀斌:2009年1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副指揮官(少將缺)※憲兵副主官軍階降編為一星少將,職位名稱改稱為副指揮官。 2011年實施「鐵衛專案」,改編憲兵第350、351、352、353、354、355、356、357、358、359營為空軍警衛憲兵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中隊與海軍警衛憲兵第一、二營。 1990年,為配合內政部警政署執行漁港、商港安全檢查任務需要,實施「靖安五號專案」,增編成立憲兵第333營。 1986年、1987年實施「靖安四號專案」,調整擴編憲兵營兵力及調查組與任務型態,以各調查組兼任憲兵隊任務,使警衛區與作戰區互相結合,發揮統合力量及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功能。

憲兵指揮部

1970年1月,裁撤憲兵第201、202、203團等三個團部,改組整編為憲兵第201、202、203、204四個指揮部。 2016年1月起,在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中,組建了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法委員會。 隨之將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保衛局改為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保衛局,將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分別承擔關於涉軍違法行為的偵查、公訴與審判職能。 以支持中華民國政府政策、提倡善良社會風氣、辦理社會公益活動、聯繫後備憲兵及眷屬之情誼,並協力維護社會治安為宗旨。

憲兵指揮部: 明治29年(1896年)当時

憲兵之象徵物為獬豸,為中華民國唯一擁有象徵物之兵科,憲兵軍服右臂都佩有獬豸臂章。 1986年,總統公布「陸海空軍軍旗條例」,至此憲兵終於有專用的軍種旗,單位旗也同時更改為軍種旗樣式。 1953年,陸軍軍旗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取消原兵科色旗地之設計,統一使用紅色,憲兵單位因此使用與其他陸軍單位相同的軍旗。 由於憲兵部隊甄選嚴格,因此一般社會大眾便將所有憲兵以三軍楷模視之,而中華民國役男也多以能入選憲兵為榮。 事實上,也正因為每個憲兵皆具有嚴格篩選標準,憲兵成員也以三軍楷模自詡。 2006年1月1日實施「和平專案」,納編原空軍警衛部隊十個警衛營為憲兵第350、351、352、353、354、355、356、357、358、359營。

1993年起,配合國軍兵力精簡,移編九個憲兵營至海岸巡防司令部(憲兵第212、214、215、216、219、221、230、319、328營)。 憲兵指揮部 1955年5月25日起,憲令部受總政治部密報舉發孫立人兵變而拘捕其舊部300餘名並以匪諜罪誣陷入獄,成為臺灣白色恐怖時期的政治迫害事件;孫立人上將被軟禁33年至1988年蔣經國逝後才獲釋;關鍵證人郭廷亮則於1991年離奇死亡。 1954年1月,派遣海外憲兵執勤,由陸軍第五十、八十軍各派憲兵一排與憲兵第八團第六連組成一連兵力前往朝鮮半島接運韓戰爆發後受困的一萬四千名「反共義士」,於1月23日成功返回臺灣,中央政府遂定該日為一二三自由日。 1947年7月27日,駐滬憲兵第二十三團第七連、第八連在上海與上海市警察局新成分局爆發激烈流血衝突事件,以致上海市警察局全員罷工,此即上海警憲衝突。 8月日本降使今井武夫至芷江向國軍投降,憲兵第十團、第二十一團擔任戒護。 1925年,國民革命軍以黃埔軍校第三期部份學生及隨軍警衛學兵連混編,正式成立憲兵連,為憲兵建軍之嚆矢。

憲兵指揮部: 憲兵組織

列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序列的公安邊防、公安消防、公安警衛部隊的現役人員,按照地方人員確定管轄。 特例: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設立的憲兵隊,執行任務的方面上與警備糾察分隊相同。 2013年,國防部組織調整後,降編更名為「國防部參謀本部憲兵指揮部」,司令和副司令也更名為指揮官和副指揮官,指揮官維持中將,副指揮官降為少將。 憲兵具軍法警察身分,執行特定勤務時更具司法警察權,換言之,軍人犯罪或軍民糾紛即為憲兵投注心力的重點項目,而反毒已成為國家政策之一,近年又屢傳國軍官兵營內吸毒情事,傷害戰力與形象,憲兵於是在既有的偵爆軍犬基礎上,訓練出新的一批領犬員、軍犬執行緝毒工作,以營區查察或配合憲兵隊出勤,確保部隊純淨。

  • 憲兵兵科實質獨立於陸軍之外,直屬國防部參謀本部,是一個獨立運作的部隊。
  • 1945年底,憲兵司令部設中將司令、少將副司令、少將參謀長、辦公室、人事科、總務處(轄第一、二、三、四科)、警務處(轄第一、二、三、四、五、六科)、軍法處、軍械處、軍需處、軍官處、會計室。
  • 12月憲兵第一團於西安事變護衛蔣介石,侍衛長蔣孝先將軍、憲兵第一團團長楊鎮亞與團副蔣堃以下殉難官兵百餘人,後以紀念該事件,國民政府令頒12月12日「雙十二」為「憲兵節」。
  • 此外,在雲豹車隊兩側作掩護的憲兵重機,隸屬前身是極具盛名的「憲兵機車連」,如今因組織更迭整併、更銜為「快速反應連」的新連隊。
  • 3月憲兵第三團移駐北平,蔣孝先將軍兼任北平憲兵副司令,指揮憲兵第三團與憲兵第四團,偵破中國共產黨「河北省委」、「北平市委」等案。
  • 1947年警務處改稱第二處,下設「情報」、「組織與保防」及「刑事警察」3個科。

成立初期,設憲兵司令、副司令、參謀長,下設13個處、3個所和1個直屬科。 13個處包括人事、勤務、訓練、情報、逮捕、審訊、判決等,3個所是看守所、修械所和檢診所。 憲兵指揮部 4月創辦憲兵軍官講習會,聘薩孟武及日本憲兵少佐加藤薄次郎、大尉長友次男等人為教官,教育幹部。 8月20日國民政府頒布《憲兵勤務令》,律定憲兵主掌軍事警察,兼任行政警察與司法警官;同日軍政部公佈《憲兵服務章程》,確立憲兵制度,明定憲兵職掌。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位於臺灣桃園市龍潭區大漢營區,為中華民國國防部依《國防部組織法》[註 1]特設的軍事機關,負責辦理中華民國陸軍軍事事務的規劃、督導及執行。

憲兵指揮部: 後備憲兵

1950年4月16日,於臺灣省高雄縣鳳山鎮(現高雄市鳳山區陸軍軍官學校校址)以臺灣防衛總司令部改組整編為「陸軍總司令部」。 二、空軍作戰部隊作戰指揮中心:空軍作戰部隊之作戰指揮中心為各作戰部隊之指揮所,依上級命令執行各作戰任務,當作戰管制之指管通情系統無法通聯時,得依計畫或因應緊急狀況指揮所轄部隊,遂行以本基地為中心之區域防空及地面自衛作戰。 中華民國政府遷臺早期因擔憂其他軍種會叛變之故,因此在臺灣臺北市僅有憲兵駐紮,此一傳統並延續至今;而憲兵為衛戍首都,有效遂行獨立作戰,如今業已發展成為具有大口徑火砲及裝甲車等重型武裝之國軍主力部隊,亦是唯一負責防衛臺灣臺北首都衛戍區之精銳王師。 3月擴編憲兵訓練所為憲兵學校,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介石兼任校長,憲兵司令谷正倫將軍任教育長。 10月特警第一隊於南京成功偵取日本大使川越茂機密外交文件,並偵破漢奸行政院簡任秘書黃浚與其子黃晟對日本密報國軍「江陰封鎖」計畫以致封鎖行動失敗一案,緝獲嫌犯21名。 12月憲兵第一團於西安事變護衛蔣介石,侍衛長蔣孝先將軍、憲兵第一團團長楊鎮亞與團副蔣堃以下殉難官兵百餘人,後以紀念該事件,國民政府令頒12月12日「雙十二」為「憲兵節」。

截至目前,責任地境為北部的士林憲兵隊緝毒犬分組已掛牌上路,據悉,近期中、南、東分組也將成立。 憲兵任務中華民國憲兵身兼軍事警察及司法警察身份,負責維護社會治安,執行軍法,維持軍隊紀律,但重點於偵辦軍人、軍事及軍民共犯之犯罪行為。 憲兵屬陸軍之獨立兵科,除義務役預備軍官、義務役預備士官外,職業軍人的軍官方面就讀中華民國陸軍軍官學校、職業軍人的士官方面則就讀陸軍專科學校(前身陸軍高中),指揮官一職不一定是憲兵科,還有從陸軍步兵、陸軍砲兵、陸軍裝甲兵等官科調任。 中華民國的憲兵是由孫中山在民國十二年(1923年)在廣州大本營創建憲兵,經由蔣中正培育壯大,正式編組憲兵;1932年成立憲兵司令部,同年國民政府頒布《憲兵勤務令》,使憲兵部隊的編組、指揮、訓練、勤務等各種制度得以確立;1936年創設憲兵學校,蔣中正兼任首任校長。 憲兵制度起源於法國,英法百年戰爭期間,法國國王挑選精銳組成「憲兵隊」,最古之法文名稱本為”le Gendarmerie”(有武器的軍人),但後來改為 “la Marechaussee”(穿馬靴的騎警隊) ,由陸軍元帥統轄,專門負責處理違犯軍紀的軍人和僱傭兵,此制度卓有成效,也因此流傳下來。 十六世紀開始,法國憲兵隊開始受地方司法機關調遣,執行法院判決的權力,具有一般司法警察權 。

憲兵指揮部: 憲兵指揮部全球資訊網

1929年5月1日,由上海該單位調派人員至南京陸海空軍總司令部,由蔣中正親自指揮,名為「陸海空軍總司令部電務股」。 因實施軍隊國家化,故現由憲兵偵辦之司法(民人)案件已逐漸減少,除非事涉大宗不法或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否則大都交由內政部警政署處理,目前多數檢察官於偵辦重大刑事犯罪或與警察有關案件時,仍喜歡透過憲兵隊來進行偵辦。 憲兵指揮部 由童軍徽及憲兵執行任務用之兵器、刑具及法律所組成,代表憲兵之精神與任務。 憲兵軍士官大多都配戴憲兵兵科領章(肩章),但少數因受專長訓練而配備不同兵科如化學、財務、經理、行政、政戰等。

國防部高層原想參觀美國國安局電訊情報整合中心,美軍情治高層即表示該單位為倣效國防部電展室所組成的。 由於情報整合成效顯著,李翔宙主導將國防部電展室由新店搬到林口,擴展情整功能。 由於憲兵身兼軍事及軍、司法警察身份(司法警察身分無作用),且為鞏固政府中樞、衛戍京畿之主力部隊,因此憲兵組成來源與其他軍種以役男抽籤產生的方式大不相同,而是採取甄選的方式產生。 在所有抽籤抽到陸軍軍種役男還沒抽籤之前,就以嚴格標準將符合憲兵甄選標準資格的新兵挑選出來,於陸軍新訓第二周開始抽籤,中籤者於新訓中心結訓後,進入憲兵訓練中心進行為期四個月之憲兵專長教育(其他未中籤者則回歸陸軍),結訓後方可進入憲兵部隊。 憲兵總主官軍階(中將)不變,但職位名稱改變為指揮官,為了分辨各地區指揮部指揮官,會俗稱大指揮官或總指揮官,憲兵總指揮官不一定是憲兵本科出身的,是由國防部承報人事令給總統府,名單皆為陸軍中將,由總統指派最佳人選。 1933年2月,憲兵第二團擔任國際聯盟調查團團長李頓來華調查九一八事變之警衛工作。

憲兵指揮部: 臺灣時期

中華民國憲兵除執行軍法(軍法警察),糾察軍隊紀律(軍事警察)外,依《刑事訴訟法》第229至231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2至4條之規定,亦具有司法警察身分,平時受法務部之檢察官或檢察總長指揮,戰時由國防部參謀本部參謀總長指揮,勤務對象包含一般民眾,但重點在於偵辦軍人、軍事及軍民共犯之犯罪行為。 憲兵兵科實質獨立於陸軍之外,直屬國防部參謀本部,是一個獨立運作的部隊。 憲兵部隊雖配備有裝甲車及大口徑迫擊砲,但與陸軍的野戰任務不同,在戰時憲兵的任務為軍紀糾察、維護社會秩序、衛戍行都-臺北市與近郊(大臺北地區),遂行城市作戰、執行反恐任務,收容、審問、管理戰俘,軍事交通要道管制。 在重大災害發生時,參與救災,協同警察管制災區人員進出、維持災區秩序等任務。 1932年1月16日,於南京市瞻園路126號以首都衛戍司令部與陸海空軍總司令部憲警處合併成立憲兵司令部,首任憲兵司令谷正倫中將。

憲兵指揮部

此外,在雲豹車隊兩側作掩護的憲兵重機,隸屬前身是極具盛名的「憲兵機車連」,如今因組織更迭整併、更銜為「快速反應連」的新連隊。 新歸新,但快反連骨子裡流的仍是機車連精實駕車技術的血液,並以此為基礎,再被賦予相較過去更繁重的首都衛戍重任,因此這也成為快反連當前戰力組建的課題。 憲兵著迷彩服時,士兵等級臂章與陸軍相同均為深綠為底色,梅花黑色、階級黑色,迷彩服的小帽與陸軍一樣均有國徽一枚。 1943年3月,憲兵司令賀國光將軍調任重慶衛戍司令,張鎮將軍繼任第三任憲兵司令。 1934年6月日本為尋侵華藉口,密令駐南京大使館副領事藏本英明隱匿行蹤,偽稱失蹤已遭中國人殺害,派軍艦開抵下關要脅;後為憲兵查獲躲藏於明孝陵衛,遂平息日本陰謀。

憲兵指揮部: 明治39年(1906年)当時

1945年底,憲兵司令部設中將司令、少將副司令、少將參謀長、辦公室、人事科、總務處(轄第一、二、三、四科)、警務處(轄第一、二、三、四、五、六科)、軍法處、軍械處、軍需處、軍官處、會計室。 1947年警務處改稱第二處,下設「情報」、「組織與保防」及「刑事警察」3個科。 可見,警備糾察分隊的勤務僅涉及軍人、軍車的軍容軍紀等問題;而法律意義的刑事執法權或治安行政執法權,而是屬於軍事檢察院或軍事保衛部門。 警備糾察中查處假冒軍人、假冒軍車和假冒軍隊單位的案件,要移交給地方司法機關管轄處理。 憲兵指揮部 憲兵指揮部 法理上認為,一般刑事案件(即不含違反軍人職責犯罪),軍人身份並不構成特殊主體。

憲兵指揮部

道路機動旨在針對撤離元首、轉移至指揮所接續指揮的「萬鈞計畫」,或因應衛戍區松山機場反空機降等機動打擊任務等兩個原因實施演練,亦藉此維持車輛性能並累積甲車駕駛市區道路、特定路線行駛能力和經驗,符合國防部當前「仗在哪裡打,就在哪裡練」的演訓精神。 (二)選擇隱固地點,建立備用之聯合作戰指揮中心,保持完整之指管通情系統與作業能力,俾能適時接替任務。 依據《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2—4條、《刑事訴訟法》第229—231條、《軍事審判法》第58—60條,憲兵有司法、軍法警察權。 憲兵士官、軍官(少尉至上校)階之階級肩章皆為金黃色,上面皆印製憲兵科徽一枚,唯獨底色為橄欖色,(將官為橄欖綠底,黃線一星)。

憲兵指揮部: 空軍作戰指揮部部徽涵義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清廷變法,推行新政,派載澤、徐世昌、紹英赴日本考察,返國後乃倣傚日本憲兵制度,由慶親王和日本訂立合同,聘請日本籍顧問川島康浪(日本憲兵軍官)於同年在大沽口創設憲兵學堂,正式採用「憲兵」名稱。 續於光緒卅二年在北京設置「陸軍警察所」,指揮編成「陸軍警察營」糾察軍紀。 阿根廷有隸屬於安全部的阿根廷國家憲兵,主要負責農村治安、邊境防衛、防止走私、查緝販毒、打擊環境犯罪等,而國防部底下則有各軍種自己的憲兵單位。 1946年7月1日,軍事委員會、軍政部、軍令部、軍訓部整編為國防部,原有各電信機構合編為「國防部第二廳第一司」。

1952年5月14日,中華民國駐日本東京憲兵隊官兵,由隊長李建武上尉率領下搭乘輪船招商局海隴輪撤回臺灣。 1937年12月南京保衛戰,憲兵教導第二團奮勇抗敵傷亡殆盡,憲兵司令部副司令蕭山令壯烈殉國。 1926年,何應欽將軍所部國民革命軍第一軍駐紮東江,並於東江成立憲兵隊,東江憲兵隊為國軍地區憲兵隊之始。

憲兵指揮部: 服務躍升

1977年,實施「靖安一號專案」,納編原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北、中、南三個警備營為憲兵第239、240、241營。 1956年,裁撤憲兵第一、七團,憲兵第八、九團改編為憲兵第201、202團,各憲兵營整編番號為憲兵第211、212、213、214、215、216、221、222營。 9月憲兵新兵訓練大隊改編成立憲兵訓練指揮部,1961年5月16日擴編為憲兵訓練中心。

1929年初北伐統一,在青島正式成立憲兵司令部,任命吳思豫為憲兵司令統率憲兵第一團、第二團,並令率兩團憲兵由南京北上接收青島、濟南,任務完成後撤消憲兵司令部。 荷蘭皇家憲兵隊乃荷蘭軍隊四個軍種之一,執行軍事警察和一般警察的職責,包括跨國界犯罪、移民出入境,也負責保衛王宮、總理官邸、機場等重要設施。 1940年4月1日,整併軍事委員會軍令第二廳第四處通信情報科、軍事委員會軍政部交通司研譯組、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交通隊、中央委員會調查統計電訊偵查機構、交通部電政司等電信單位,成立「軍事委員會技術研究室」。

憲兵指揮部: 憲兵砲兵大隊

一、聯合空中作戰中心及備用聯合作戰指揮中心:(一)空軍作戰指揮部聯合空中作戰中心,承國軍聯合作戰指揮中心命令,負責空軍制空作戰之策劃、兵力派遣、任務賦予及作戰行動之管制;並協調友軍規劃有關聯合作戰之空軍兵力運用與作戰行動之配合,以達成共同任務。 憲兵隊、指揮部單位資料由憲兵指揮部網站之單位櫥窗就有,屬於服務軍人、人民性質單位,已無所謂洩密之情節。 依據中華民國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本條例第六條所定之官階旗,為陸海空軍上校以上軍官官階識別之旗,第五、憲兵官階旗:旗式及其製作方法同陸軍官階旗。

憲兵指揮部: 憲兵 (日本軍)

中華民國建立前的中國近代憲兵(並非九門提督)始自清朝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因義和團之亂八國聯軍攻陷北京,1901年清廷訂結辛丑條約,聯軍撤離北京,清廷乃在北京成立「京師善後協巡營」維持京畿治安。 1932年一二八事變後,改制為「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辦公廳機要室電務股」,由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機要室主任毛慶祥指揮。 北三選區立委補選將登場,針對民進黨被控黨內黑道爭議,民進黨立委補選參選人吳怡農今(4)日在臉書發文,直言「這是政治性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 台北市北松山、中山區立委補選藍綠為黑道議題交鋒,國民黨立委參選人王鴻薇近日緊咬北市綠營黑道人頭黨員爭議,以及民進黨黑道出身的中常委黃承國,… 民進黨九合一選舉大敗,總統府發言人張惇涵今(4)日晚間轉述,執政黨面對選舉挫敗,總統蔡英文除辭去黨主席職務、承擔政治責任外,也認為,…

拿破崙時期建立了憲兵的獨立指揮體系,大幅地增加憲兵員額,也在歐洲大陸各地建立憲兵部隊,拿破崙戰敗後,有效又多功能的法國憲兵制度並沒有被捨棄,有些國家將其憲兵部隊更名為人民衛隊、騎警隊等,但其本質不變。 本部隸屬國防部,主掌國家安全情報、軍事警察,協力警備治安、衛戍首都、支援三軍作戰,依「軍事審判法」、「憲兵勤務令」規定,掌理軍事(法)警察勤務;另依「刑事訴訟法」、「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兼理司法警察勤務。 2004年,電展室主任李翔宙中將著手電展室近年來最大的一次改革,親自擬定改革計畫,下令將原本大型資訊庫形態轉化成有價值的情報蒐研單位。 連美國國家安全局都曾兩度赴電展室取經,並學習電展室編成1個任務相似的電訊情報整合中心。

下轄政治作戰室、督察長室、人事軍務處、軍事情報處、戰備訓練處、後勤處、計畫處、主計處、化學兵處、工兵處、通信電子資訊處等幕僚部門。 空軍作戰指揮部(簡稱空軍作戰部、空作部、聯合作戰指揮中心〈JAOC〉)為中華民國空軍所屬指揮部之一,駐地位於臺灣臺北市大安區公館蟾蜍山福興營區,隸屬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為空軍戰術及防空作戰最高指揮管制機構,負責作戰管制空軍各戰術作戰部隊之作戰與戰備任務訓練。 憲兵指揮部 備註:憲兵雖然是陸軍兵科,與中華民國海軍陸戰隊屬海軍兵科相似,但不像海軍陸戰隊受海軍司令部管轄,而是由國防部參謀本部憲兵指揮部管轄,在所有軍服(不含迷彩服)、帽徽等均有自己的圖騰與特色。 憲兵方面是融合陸軍、軍事/司法警察的因素而產生部分相通與部分不同的特色。

今(12)日憲兵節,憲兵指揮部11日深夜發布圖文,強調憲兵有戍衛領袖、拱衛中樞的光榮傳統,具忠貞軍風、梅荷志節;未來會繼續在優良傳統的基石上,不斷精進、創新。 隨文發布的照片,披露國軍憲兵當前作戰訓整備內容,除了呈現憲兵部隊任務多元、繁雜;對比過去較少發布戰訓相關內容,此次因應憲兵節也可謂是一大突破。 空軍東部區域作戰管制中心(駐花蓮縣新城鄉)各預備作戰管制中心平時可執行任務,戰時於JAOC/ACC遭敵軍攻擊無法遂行指管時,可立即接替ACC原空中指管作業,接續遂行空中作戰指揮任務。

憲兵指揮部: 明治22年(1889年)当時

),為中華民國國軍中具有軍法、司法警察權力的執法部隊;其管轄機關原為直屬中華民國國防部憲兵司令部,2012年降編為國防部參謀本部憲兵指揮部,2021年5月後改為直屬國防部。 因具有執法權,並擁有獨立的指揮、人事、後勤補給系統,故不隸屬於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其地位類似於古代之禁軍、禁衛軍,主要任務之一是保護中華民國總統和中華民國副總統。 1950年3月1日[需要較佳來源],改組原駐臺灣之憲兵司令部東南指揮所,於臺灣臺北市涼州街恢復成立憲兵司令部。 同年將由中國大陸撤回臺灣之憲兵第一、三、十八團官兵與原駐臺之憲兵第四、八團統合整編,改組為憲兵第一、四、七、八、九團及幹部訓練班、特務營、通信隊、軍樂隊、特高組等,原國防部及各軍種總司令部警衛營納編為憲兵獨立營。 原駐大陸之憲兵司令部西南指揮所則因國共戰爭失利潰散,憲兵司令部副司令兼指揮官李楚藩殉國。

、中華民國總統府及其他重要政府機關、機場、港口及軍事基地,執行反恐任務,平時可支援中華民國警察維護治安,戰時亦可成為獨立戰鬥及後勤支援部隊。 1961年,憲兵司令部設計「藍色旗地、中置獬豸」的軍種旗及單位旗呈報國防部核定,但未獲國防部同意,國防部另設計「藍色旗地、中嵌以嘉禾環繞之憲兵科徽」之憲兵單位旗,然而此時所用的憲兵科徽是大陸撤退前的舊式圖樣。 2016年2月19日,政戰局擅權指揮202指揮部臺北憲兵隊違法調查、拘捕並扣押民眾所持過往50、60年代的戒嚴時期文獻,經媒體報導後國會與輿論譁然,引起臺灣白色恐怖再現的疑慮,後續報告懲處局長許昌中將以下多名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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