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修條文第10條7大好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簡稱憲法增修條文、憲增條文,是中華民國政府為回應民主化的呼聲與本土化風潮等政治情勢而新增的《中華民國憲法》條文。 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分開,在不修改原有憲法本文的原則下,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並另以增修條文的方式修改之,使憲法能在政府實際統治領土(自由地區)順利運行。 自1991年(民國80年)5月1日首次公告施行以來經過七次修訂,現今施行的是2005年(民國94年)6月10日公告的第七次增修版本、及部分2000年(民國89年)4月25日公告部分條文。
程序法第 9 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此一原則已兼顧行政機關維護公益與當事人權利之要求。 ( 1 )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起當事人信賴之國家行為,例如行政處分、行政法規(包括法律、法規命令、解釋性或裁量性行政規則)。 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依其侵害人民權益之輕重程度不同而有差別,釋字第 636 號解釋意旨即謂,若涉及嚴重拘束人民身體自由而與刑罰無異之法律規定,其法定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
增修條文第10條: 政府遷台與兩岸分治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2022年3月28日,立法院長游錫堃貼出公告;公告到9月28日。 2020年5月20日,中華民國總統蔡英文在第二次總統就職演說時表示,立法院將成立修憲委員會。 2020年9月14日,立法院朝野協商同意成立修憲委員會,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22人、國民黨14人、民眾黨2人、時代力量1人組成。 同年10月6日,立法院修憲委員會於院會通過名單後正式啟動。 1948年(民國37年)5月10日《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 隨後5月20日,蔣中正與李宗仁就任行憲首任總統、副總統,中華民國政府正式组建。
- 依據孫中山構想,五院均為政府機關,並非議會;故他設想包括立法院在内的機構均为治權機構,以達到“人民有權”,“政府萬能”之效果。
- 經過一次修憲複決投票,證明修憲門檻很高,要約962萬人(此次複決961萬9,696人)有效同意票才會通過,這比蔡英文在2020年獲得的總統選舉史上最高得票817萬票還高。
- 惟傳統「男尊女卑」、「父、夫權獨大」、「法不入家門」的思想仍牢不可破,因此未能兼顧男女平等及子女利益保護。
- 人身自由:全稱為「人民身體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基礎,關係到了人身而為人的人性尊嚴,以及個人人格之自由發展。
- 第五次(本次修憲經司法院大法官第499號解釋文判決失效)第六次國民大會改為任務型機關,有相關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正副總統彈劾案提出時才選出代表。
臺灣憲法制定以台灣為主體的新憲法,終結中華民國政權,建立完全以台灣為主體的正常國家。 1949年(民國38年)年12月7日,鑑於不利形勢,中華民國政府宣佈將政府遷往其甫於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後代表盟軍自日本佔領領土臺灣的首府臺北市。 進入1950年代後戰事漸歇,中國國民黨領導的中華民國政府與中国共产党領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隔台灣海峽兩岸分治的格局型成。 中華民國憲法在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由政府實際控制的領土中依然保持着法律上以及現實上的效力,是中國歷史上施行時間最長的一部憲法。
增修條文第10條: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摘要
全國性或地方性公民投票在公投失敗後,2年內不得再進行相同提案的公投;但是修憲複決公投並未有相關規定,立法院可隨時重新通過提案,公告半年後交付複決公投。 刑法第 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 院釋字第 554 號解釋應予變更。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 增修條文第10條 239 條之罪,對於配 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 旨有違,且因刑法第 239 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 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同樣涉及修宪,須經逾半數國民公民投票同意,難度較高,會引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一方在反分裂國家法當中的台獨爭議,對於台海現狀的風險也高。
﹝8﹞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增修條文第10條 ﹝7﹞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2﹞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會撤銷1999年版,以回退到1997年版,所以2000年版會復述1999年版第10條,但第八項「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稍改「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以及第十二項「澎湖、金門、馬祖」稍改「澎湖、金門及馬祖」。 憲法§16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本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指當人民之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主張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加以救濟。
增修條文第10條: 憲法第七次增修
身為特殊權利,智慧創作專用權原則上不能拋棄,此明文規定於「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12條前段:「智慧創作專用權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拋棄」。 另有關智慧創作說明書,則是依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 11條,其內容應載明:1.智慧創作之名稱、種類;2.申請人及欲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3.智慧創作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1)符合本辦法規定之特徵、範圍。 (2)智慧創作之歷史意義、現存利用方式及未來發展。 (3)智慧創作與申請人之社會、文化關聯,包括身份關係、習俗及禁忌等。 (4)與智慧創作申請人社會脈絡密切相關,不宜公開之理由。 不同於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智慧財產權法,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2條,原住民族委員會乃該條例之主管機關,二者並不相同。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3條規定:「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故於民國96年時,作為維護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方法之一部,立法院遂依據本條制訂「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立法者於一般非修憲性法案時是否要以記名投票或不記名投票來進行決議,屬於議會自治範圍,司法機關應予以尊重。 增修條文第10條 然對於修改憲法,此種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的行為,應當秉持公開透明原則,讓人民能予以觀察理性討論,始具有修憲正當性。 國大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試圖通過修憲案,乃違反公開透明原則,其修憲瑕疵已明顯重大到無需調查就可以確認,有違修憲程序。 增修條文第10條 又國民大會所欲增修之條文,雖與憲法本文屬同一位階,然而大法官指出憲法中有些基礎價值係整部憲法之所以存在的根基,若容許修憲者予以修改,將造成整部憲法的崩解,不再是原本的中華民國憲法。
增修條文第10條: 憲法内容
但卻一直到99年4月30日修法才又將戶籍法之規定回歸民法親屬編,修正子女姓氏規定為:「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及聲請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之相關規定。 實務運作上,曾有父母未經另一方同意逕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姓氏登記即被以偽造文書判刑之案例。 至於原本預定於第二階段研修之分居及離婚原因相關條文修正部分,因鑑於夫妻財產制更為重要迫切,故暫先按下,先進入第三階段修正夫妻財產制。 第五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本次憲法增修,是經過國民黨及民進黨在國家發展會議中的共識而進行的。 1996年12月,時任總統李登輝舉行國家發展會議;會議中,為了要把行政院院長一職改由總統任命不用經立法院同意,時任總統李登輝以「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凍結臺灣省省長及臺灣省議會選舉」來交換。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 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增修條文第10條: 中華民國憲法與兩岸關係
國民大會代表第四屆為三百人,依左列規定以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之。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總統發布依憲法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國民大會依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集會,或有國民大會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請求召集會議時,由總統召集之;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集會時,由國民大會議長通告集會,國民大會設議長前,由立法院院長通告集會,不適用憲法第二十九條及三十條之規定。 此次修法還是立基於國人傳宗接代之觀念;且須滿足「母無兄弟」之要件,且條文既謂約定,即須父母雙方協議,但又未規定約定不成應如何處理。 在此期間,97年5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戶籍法第4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開始有了抽籤規定。
見李立如,女性主義法學與親屬法的發展,司法改革雜誌63期(民國95年7月),頁35-40。 對應CEDAW、一般性建議及總結意見與建議,我國目前民法親屬編及其他婚內平權相關法律尚有許多進步空間。 除了以上三階段之修法外,陸陸續續民法親屬編尚有其他重要的修法。 其中尤以父母均亡時子女監護權歸屬問題、一夫一妻制度之貫徹及子女姓氏問題,最為各界關切。 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前項第一款每省、直轄市選出之名額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增修條文第10條: 憲法法庭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增修條文第10條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