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罪刑法9大伏位
從1886年第一輛內燃機汽車開始,Mercedes-Benz 改變了過去以獸力為主的移動方式,讓汽車成為了人類主要使用的交通工具。 恐嚇罪刑法 改變歷史後,Mercedes-Benz 依然持續創新。 自汽車發明後的130年來,Mercedes-Benz 始終以人為本,提供乘客最頂級的體驗。 儘管載具改變,奢華、舒適與對安全的至高追求不曾改變。
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
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亦同。 決潰隄防、破壞水閘或損壞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九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
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恐嚇罪刑法: 法規內容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恐嚇罪刑法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
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阻塞
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
者,亦同。
恐嚇罪刑法: 恐嚇罪是告訴乃論嗎?
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 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
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
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
監護。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
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
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 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
分之執行。
恐嚇罪刑法: 第 三十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行為人犯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
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恐嚇罪刑法: 第 十九 章 妨害農工商罪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
,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恐嚇罪刑法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恐嚇罪刑法: 第 三十三 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
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恐嚇罪刑法 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
行前為之。 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
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
,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
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恐嚇罪刑法: (二)「恐嚇」與強盜罪的「強暴脅迫」,有差別嗎?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
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
下罰金。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恐嚇罪刑法
刑。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
,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
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
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
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恐嚇罪刑法: 內容—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恐嚇罪刑法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恐嚇罪刑法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恐嚇罪刑法: 社會與公眾
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恐嚇罪刑法: 恐嚇罪刑期 (恐嚇罪刑法第305條規定)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
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
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恐嚇罪刑法: 第 二十五 章 遺棄罪
檢察官最後認定,告訴人是事隔一週才報案,而且當晚還曾為此與張先生發生爭執,難以認定其有何心生畏懼、遭恫嚇後迴避危險等情形,因此予以被告不起訴處分。 案例中的原告、被告雙方即有民事訴訟的糾紛,因此法院認為講我要去告你! 僅是行使正當權利,縱然被害人心有畏懼,也不成立恐嚇,而我要殺你,也可能僅為一時情緒激動而脫口而出,恐怕在一般社會通念裡,並無法足以令人心生畏怖。
恐嚇罪刑法: 旗艦房車來說話 S-Class 對於車壇的超級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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