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律師6大著數

本所的專業團隊,亦傳承魏千峯律師之理念,除擁有相當的法律能力及知識外,對於各案件之承辦亦秉持著耐心、細心及專注的態度,認真處理每位客戶的案件,協助客戶解決爭端。 勞資糾紛律師 亦可找尋民間勞資爭議協會,除了是勞工局指定認可的協會以外,其找尋委員時間也會較快。 後續就只要等待通知書調解,而在論述過程中,調解委員可依據爭議處輪流詢問。 若超過半數以上委員同意調解方式,則代表調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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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問題都是雇主以試用期檢視新進人員工作能力時,必須要先考量的問題。 由於現行勞動基準法並無試用期之規定,所以很多企業人資人員誤以為試用期不合法,殊不知最高法院判決已經明白肯定試用期的合法性,勞委會也以函釋肯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雇雙方得約定試用期。 反之,如果進用人員明明是勞工身分,雇主卻以委任或其他契約關係與之簽約,因為法院都是實質認定,不會因為名稱是委任契約或其他勞務契約就否定員工的勞工身分,一旦進行訴訟,雇主不一定能夠站得住腳。 搭配2020年1月1日開始實行的勞動事件法為背景,可以說目前勞動法令環境,是有史以來對雇主最為嚴苛的時代。 如果企業沒有把勞動法令遵循納入人資管理標準配備的話,勞資糾紛發生的風險一定上升,企業也就沒有辦法穩定的經營。

勞資糾紛律師: 服務項目

更不要說如果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雇主認為已經無法再維持雙方間的契約關係,想要開除員工終止契約,沒有事先以書面把勞工應遵守特定重要事項約定清楚,可能無法依據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開除員工,這樣子的解僱恐怕會有適法性的問題,員工不服氣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的話,雇主恐怕有很高的敗訴風險。 若公司規模不足,沒有工會可代為協調勞資爭議時。 即可請求勞工局的協助,讓違背勞基法的資方得到應有的處罰。 一般來說,勞工局接收到勞爭爭議糾紛時,會派員前往勞動檢查並請資方提出必要的報告、紀錄與相關文件等等。

  • 若一方反悔不願執行,則可要求「強制執行」其協調結果。
  • 信義律師深耕桃園、中壢地區,對於每任何法律訴 訟案件,事務所每一位律師都是以當事人最有利的方向來去進行訴訟答辯,靠著三十幾年來的訴 訟經驗以及全方位的服務團隊來研究案情,找出對客戶最有勝算的訴訟方式。
  • 試用期對於勞資雙方都是重要的約定,自雇主而言,短短的面試並不能確定求職者是否真能勝任工作,經過一段時間的試用期,在職場上真正實際操作,才能看出新進人員的工作態度及專業能力,所以試用期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及正當理由。
  • 如果我們真的遇到了業主的不公平對待,首先第一步我們該做的就是保持冷靜,再來積極搜集相關證據,像是:自身的打卡記錄表、投保資料、薪資明細等等,這些相關證據要留存起來,為了之後的勞資調解做準備,因此不要嫌麻煩,過程中要積極的尋找證據,才能有很大的勝算拿回自己的權益。

若依主管機關規定,給付退休金,就不會有被裁罰的疑慮,但有對方拿著調解筆錄的內容來另外向我們求償的風險。 依主管機關規定,勞工退休金部分應該匯入指定的勞退帳戶,再由帳戶轉出給該員工,否則會有被裁罰的疑慮,甚至可能勞工反咬一口說未領到勞退休金。 勞資糾紛律師 林柏男律師曾擔任國內知名零售業法務長及律師,有五年以上的豐富零售業法律經驗,擅長處理零售、經銷、加盟,是專業零售律師。

勞資糾紛律師:   案例1. 特休沒用 公司不補發工資

企業主主動遵守勞動法令建立幸福企業,才是勞資雙贏的最佳模式。 但若企業主無心甚至無知,只好任由員工主張行使權利的方式被動達成,但這樣心不甘情不願形成的「幸福企業」,往往是勞資雙輸的局面。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及施行細則第10條關於工資及非工資之各項給予,固然有所規範,但因勞動事件法第37條之工資推定條款,將雇主否認某項給付之性質為工資時之舉證責任,規定由雇主舉反證證明。 這個規定就是禁止就業歧視的規定,違反者依照同法第65條第一項規定,可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而且會公布企業的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當面試官問出上面這些問題或是索取與就業無關的隱私資料,導致求職者向主管機關申訴,招募企業有很大機會被依上開法律規定裁罰並公布名稱。 據勞動部統計,2020年全台灣發生的勞資爭議案件共計27,690件,是有統計數字以來的最高,平均一天發生76件,發生行業別以批發零售業、製造業及其他服務業為前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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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對於勞資雙方都是重要的約定,自雇主而言,短短的面試並不能確定求職者是否真能勝任工作,經過一段時間的試用期,在職場上真正實際操作,才能看出新進人員的工作態度及專業能力,所以試用期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及正當理由。 一個不重視勞動法令遵循的企業,一般都有如下的特徵:不具備勞資爭議風險意識的企業主、對勞動法無知的人資主管、不具備勞動法常識的各級主管、重視自己權益且積極上網搜尋尋求各種勞資爭議問題答案的員工。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指出:「調解人應調查事實,並於指派之日起七日內開始進行調解。」而最後協調的結論具有法律效益,也就是雙方都要遵守不得反悔。 綜上所述,為避免極大化平台業者的利益、當事人間協商地位不平等、或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不明確致外送員的權利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造成勞工與社會產生嚴重問題,阻礙勞雇關係的建立。 因此原告(外送平 台)與外送員應為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所稱之僱傭關係,方符合勞基法立法宗旨,達成尊嚴勞動的目標。 勞資糾紛律師 我經營一家小公司,公司規模不大,內部員工也不多,但我一切都遵守勞基法規定,也從不苛待員工,雖然時有加班的情況,但也都和每位員工約定好,加班的時數可以用補修的方式排休假,也都依規定幫每位員工保勞健保。

勞資糾紛律師: 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

一年多前,新進一位員工,他告訴我因為自己有領低收補助,希望我不要幫他加保勞健保,不然會影響領補助的資格,又跟我說自己在另外的工會有保,所以我這邊不用重複保勞健保險,因為相信員工,也就配合他的方式處理。 這個流程是最吃法律專業的地方,也是相對最繁瑣的過程,雖說處理糾紛流程每一環節都很重要,但不夠了解訴訟流程的一般民眾極有可能會被擁有專業法律支援的業主欺負,調解或仲裁成立的話,會產生民法上的義務,對方不履行義務時你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因此效果和訴訟差不多。 我們會為您提供最專業的分析,及能夠事先調查該公司是否有訴訟在身,提供客戶最有利的解決方式及案件未來的走向。 依照法院的判決,法院要求雇主在解僱勞工時,有義務要明確告知解僱所依據的法條規定及理由,且一旦告知解僱理由之後就不能隨意變更,並且要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

應先與律師討論自身案件之利弊,在進行存證信函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與不足或尚欠的退休金提撥等等。 與律師討論爭議案件,依適當法條及最有利之情形,委託律師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申請,並選任勞資爭議委員,協調當事人與勞工局安排時間。 由於工會對於勞資相關法規的熟悉,故若遇到有勞資爭議相關議題時,亦可向工會提供申請協調。 且工會和資方有固定的溝通管道,也懂得如何與資方談判維護權益。 故若遇到勞資爭議時,可先向工會尋求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專業資方律師團隊,協助資方諮詢並建立完善勞工法令遵循制度,並協助擬定及審閱各式勞動合約,保障公司利益。

勞資糾紛律師: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某外送平台員工於108年申請勞動檢查,經勞工局派員實施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發現該外送平台(下稱A)未依法置備勞工名卡、未訂立工作規則、未舉辦勞資會議、未提繳勞退及投保勞保,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 勞資問題解決專區,勞基法問題、退休與資遣、工時與假別問題、薪資給付、職業災害與勞工保險、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等諮詢。 當事人K女遭公司違法解雇,然其公司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不合法,兩造間僱傭契約仍繼續存在,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對造公司仍應給付我方當事人K女薪資。 其實並不然,如果真的遇上了調解不成,可以找專業的顧問-創健執行顧問公司,創健服務團隊在勞資糾紛上有相當的經驗,只要受理服務過程中都會積極協助處理,費用上也不比律師來得昂貴,因此若有這方面的困擾,不必擔心自己必須獨自面對。 勞資糾紛律師 勞資糾紛律師 除了上述企業勞動法令遵循的缺失外,其他諸如高薪低報、缺少職場性騷擾及職場不法侵害(霸凌)處理機制、營業秘密管理未落實、智慧財產權約定不健全、調動制度不完備、誤解並濫用責任制等,都會在台灣現行勞動法令環境下,讓企業面對勞檢難以過關的處境。 要是勞工進一步提起勞動事件訴訟,雇主有很大的敗訴機率,只好接受勞方的要求。

  • 某外送平台員工於108年申請勞動檢查,經勞工局派員實施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發現該外送平台(下稱A)未依法置備勞工名卡、未訂立工作規則、未舉辦勞資會議、未提繳勞退及投保勞保,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
  • :勞工因為雇主違反法令,而受有損害,勞工可以交給專業勞工律師為您求償。
  • 應先與律師討論自身案件之利弊,在進行存證信函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與不足或尚欠的退休金提撥等等。
  • 日前門諾基金會就發生因沒有公告、人事令等明確資料,勞資糾紛案尚未正式成案,從這裡就可以看出,很多你想不到的細節,都會影響最後的結果。
  • 很多公司人資人員誤以為,只要加班有給加班費,遵守工時上限,一切就合法。

存證律師函,以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名義,代為當事人向對造表達意見,也嚴正告知對方目前委託本所律師辦理此案件,請對方不可輕怠,並且要求對方於文到幾日內向我方律師事務所聯繫,洽談後續該如何解決本件紛爭。 ,本所擁有專精法律的專業律師群以及充滿活力行政團隊,不但可協助本所客戶解決法律爭議外,更可積極協助客戶佈局海內外市場。 「東律」朝致力成為亞洲法律事務對接窗口為目標。 反過來想,如果你是個人才,業主如果敢大膽啟用便會認為你是個好人才,並且尊重你,給你很好的發揮舞台,相反的,如果一直不懂自己的權益,只會一直陷入勞資糾紛的坑裡面,一旦了解勞工的權益,面試工作時也可以篩選掉一些地雷。

勞資糾紛律師: 沒有完備的出勤紀錄

依勞基法第30條第5、6項規定,雇主有義務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應逐日記載至分鐘。 勞動事件法第38條更有關於工時推定之規定。 如果企業沒有召開勞資會議決議通過,就讓員工加班,或是讓女性員工在晚上10點到凌晨6點的時段內工作,或是跟著政府辦公行事曆出勤,實際上實施8週變形工時,挪移休息日形成連續假期,再用隔週或前一週禮拜六補班,如經員工申訴勞檢查獲的話,可能被主管機關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剩餘的部分,待釐清的事實必須要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才有辦法能用公權力調查,話說回來若您的資料還是不夠明確,走到訴訟的結果法院也是無法判斷的,最終仍分文未得。 律師黃帝穎:「因為高虹安是現任的立法委員,在會期期間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他有不受逮捕的特權,也就是俗稱的保護傘。」一旦高虹安失去立委身分,保護傘就會消失,媒體人周玉蔻還說,說高虹安一上任就會被抓走。 再過不到20天的時間高虹安就要接任新竹市長,她的立委助理費爭議北檢持續調查中,前辦公室主任也遭到約談,不過黨內立委接任已經確定,高虹安卻遲遲不辭掉立委職務,律師黃帝穎點出,立委有不受逮捕的特權,面對質疑,高虹安回應職務盡快交接中。

勞資糾紛律師: 法律專欄

除了保密問題,也有許多人擔心如果調解不成立後續要怎麼處理,若因雙方無法達成共識,致調解不成立,可向法院提勞動調解或民事訴訟,透過司法途徑解決爭議。 另資方如涉及違反勞工法令,勞方可向勞工局提出檢舉申訴,由勞工局派員對事業單位實施勞動檢查。 甚至有區域在政府的協助下,勞資爭議事件經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或雖經調解成立,但雇主未依調解結果履行者,勞工因此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強制執行時,可向該政府申請勞工涉訟權益補助金。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1名戴著鴨舌帽的男子,在超商享用美食時,下一秒員警慢慢靠近,直接上前逮人,原來這名男子,竟是1名傷害通緝犯。 台北市文山一警分局表示,39歲鄭姓通緝犯無業,晝伏夜出、居無定所,是令轄區員警相當頭疼的人物。 鄭嫌日前與人發生衝突犯下傷害案,經法院判決三個月有期徒刑定讞,卻未到監仍在外逍遙自得、未見悔意,直到被警方鎖定循線查… 勞資糾紛律師 貨款給付、產品物流配送、產品瑕疵、廣告行銷、商標專利、公平交易法等問題,交給林柏男律師為您處理,輕鬆不負擔。 撤回告訴的權利、縱然經過撤回也不生撤回效力,而讓代行告訴人為求保護被害人利益,以提起告訴的立法本意得到落實。 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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