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資遣費必看攻略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時,雇主不須提前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且不用給予資遣費: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勞動部資遣費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部資遣費: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動部資遣費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勞動部資遣費 開啟後,依使用者所適用之平均工資計算期間,6個整月份的,選擇【六行版】工作表;或頭尾2個不完整月份及中間5個整月份的,選擇【七行版】工作表。

  • 基金之提繳、墊償與管理運用等相關作業規定,訂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提繳及墊償業務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基金運用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
  • 如勞工遭資遣時已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該段年資依該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計給退休金(參閱連結1)。
  •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
    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
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勞動部資遣費: 資遣費怎麼算?試用期會有資遣費嗎?5個問題一次搞懂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
議。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
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
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 倘若雇主將業績未達標準列入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規章,詳列其屬於「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而得予不經預告之解僱情事,業已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
  • 但若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 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 資遣費是勞基法保障的權利,既然不適用勞基法,那也沒辦法向雇主索取資遣費,只能依照公務員相關法令去索取離職金(參考勞動基準法第84條)。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
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
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
總數五分之一。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2005年7月1日之前的資遣費和退休金制度(簡稱勞退舊制)適用《勞基法》;之後資遣費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簡稱勞退新制)計算。 然而若解僱原因是員工過失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依據《勞基法》第12條,雇主可以直接解僱員工,不需預告,也無需付出資遣費。

勞動部資遣費: 資遣通報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勞動部資遣費
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
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
資墊償基金。 勞動部資遣費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而針對會計師部分,由於會計作業屬於公司經常業務,故很難認定為該職務為「非繼續性」的業務,難適用於勞動基準法第9條所謂定期契約之規範,故應無簽訂定期契約之可能。 《中央社》報導,勞動部漲許銘春本月22日受訪時表示,勞動派遣因為勞僱團體對派遣人數事業單位上限、負面表列使用行業別,存有滿重大的歧見,短期內要訂定勞動派遣專法,會比較困難一點。 現在就是分階段,初期以行政指導,以及勞資雙方有共識條文入法先推動,但是最終還是會落實總統的政見,訂定專法。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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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知,勞動基準法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必須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且不具有繼續性的工作,才可為定期契約。 然而因同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從而企業界產生「定期契約終止,雇主無須支付資遣費」的說法,不少雇主可能為達降低成本及彈性運用人力的目的,傾向與員工簽訂定期性契約。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
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勞動部資遣費: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新制資遣費的法規依據為「勞工退休金條例」;舊制資遣費的法規依據則是勞動基準法),隨著時間的推進,勞工的資遣費計算方式,會漸漸以新制資遣費為主。 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或第85條規定,雇主應依法給付勞工資遣費。 三、季節性工作:例如農夫在春天至秋天期間需要人力協助採收作物,但冬天就沒有這個需求,那麼他就可以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採收完成後就自動解雇。 勞退新制施行之後,許多公司為了節省每月應按勞工薪資提撥之6%勞退金,紛紛精簡人事,改用派遣人力為公司提供勞務。

勞動部資遣費: 定期契約資遣費: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有些企業為了節省成本,或是為了因應快速變遷的市場環境,選擇聘用大量的約聘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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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
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
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
供擔保。

勞動部資遣費: 第 六 章 退休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
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勞動部資遣費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勞動部資遣費 勞動部資遣費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遣費則需要在勞動契約終止日的30天內發給勞工,否則僱主就會面臨《勞基法》30萬~150萬之間的罰鍰。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雇 勞動部資遣費
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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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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