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離職預告期必看介紹

依此,在不定期契約上,不論是「雇主要解雇勞工」或「勞工要辭職」(雙方終止勞動契約)時,都要事先告知。 同時第16條即規定了不同工作年資,所要遵守的預告期間長短。 事實上,《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欲辭職原則上應該提前通知雇主,除了某些例外情形才不用提前告知。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
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離職預告期: 什麼是離職預告?

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
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核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
要資料時,得請當地主管機關提供。 金融機構依前項取得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稽核作
業。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勞動基準法離職預告期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 勞動基準法離職預告期 勞動基準法離職預告期 勞動基準法離職預告期
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
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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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 勞動部曾表示,勞基法的預告期間規定是勞動的最低標準,如果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要比勞基法更長之預告期間,無非是低於法律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
  •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 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 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
    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 每年領完年終後,都會有一波年後轉職潮,離職日、離職預告、員工交接等議題,就會被搬上檯面。
  •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不論工作年資多長,提前預告的時間都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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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勞動部在10月29日發布了新解釋令,清楚說明了這2項規定的計算方式,並要求雇主計算的預告工資要從優給勞工。 以下將快速說明這項新公告的內容讓雇主、人資們了解。 就算雙方勞動契約有特別規定,提離職需提前1個月告知雇主,此約定仍屬無效。 根據司法實務判決,勞工在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效力,因此終止勞動契約仍具有效力(形成權)。 勞動基準法離職預告期 但是,若雇主因此受到損失、虧損,得與勞工協商或透過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 同時可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如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則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向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
,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
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
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
別休假。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特定性工作: 是指可以在「特定期間內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 如果是「不定期契約」的勞工,雖然隨時可以提離職,但要提離職時,必須遵守第16條第1項的勞基法離職預告期規定來告知雇主。

勞動基準法離職預告期: 法令專區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
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但其他所定勞動
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
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
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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