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7條8大優勢

用籃球賽區別進攻端與防守端的術語來說,集體勞動法是屬於進攻端的勞動法,想讓勞工集結群體力量以爭議行為施壓作後盾,較為對等的協商爭取勞動條件的改善。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個體勞動法特別是勞動保護法則為防守端的勞動法,則用強行規定、以國家公權力防守維護勞工所應享有的最低基準權益。 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
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雇主共
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註釋-國定假日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
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再者,如果是在除夕、初一這兩天出勤工作,因為性質屬於國定假日,所以依照勞基法規規定,雇主應加倍發放工資給你。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
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勞動基準法相關假別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關核備。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日,均應休假。

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年上班勞基法: 台灣勞工平均月加班15.9小時 勞動部:9成領到加班費或補休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
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
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前項勞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聽說過有的公司到職第一個月不足月,薪資是月薪,依比例計算後假日無薪,只有上班日有薪,這樣算違反勞基法嗎?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
假。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每三個月,以每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
曆計算,以勞雇雙方約定之起迄日期認定之。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但書所定坑內監視為主之工作範圍如下:
一、從事排水機之監視工作。 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
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約定未逾合理範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
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三、平均工資:為估算當年度終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 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 但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
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二、勞工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另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 另,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工作時間得採3個月總量管控,但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年上班勞基法: 雇主若違反相關規定,該如何自救?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
    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
    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
    內者。
  • 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
    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再者,由於農曆春節前,上班族需於1月22日星期六事先補班一天,並和2月4日進行調移,才能達成過年放9天連假的權益。 因此,按法規來說,這天的休假性質就屬於「休息日」,加班費也是依照週六出勤的加班費率計算即可。 放假如果是在除夕、初一這兩天出勤工作,因為是國定假日,依照勞基法雇主應加倍發放工資。 春節連假要到了,如果勞工在春節期間要出勤,加班費怎麼算? 依《勞基法》規定,春節6天為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假並支薪,勞動部也解釋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指出「國定假日」及「休息日」的計算方式不同,呼籲雇主依法加給工資,也提醒勞工維護自身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第 六 章 退休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各地者,雇主得訂立適用於其事業單位全部勞工
之工作規則或適用於該事業場所之工作規則。 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 請注意,不應該在事前即約定不加倍發給工資一律改換擇日補休;也就是說要等當天員工來上班後,經協商是給予加班費或是選擇補休,並應約定補休期限(例如次月選一天補休完畢或三個月內選一天進行補休)。 1.如果10月10日要上班,而且沒有協議將原放假日挪移到其他天,這天就是『國定假日出勤』,需經過勞工「個別」同意。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時,雇主應給與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工資及失能或死亡補償。 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依法放假一日。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特別提出是因為實務上有遇過這樣的狀況,勞檢員認為員工有排班只是請假,原本約定的薪水仍應照算, 請假要看請什麼假另外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
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
,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勞動基準法實務爭點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給假原則,即依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所示: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各公民營事業單位對具有投票權員工依左列原則給假:一、星期日或原屬休息日舉行投票,不另放假。 二、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按往例放假一日。 如放假日仍須其繼續到工者,應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加給其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但應不妨礙其投票。 本條立法理由係,為使本法有關國定假日之規定與中央內政主管機關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一致,並維持對勞工具有特殊意義之勞動節放假規定,酌為修正。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也就是說國定假日來上班,無論來1小時、2小時或8小時,前8個小時內一律加給一天工資。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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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可將內政部所定之休假與工作日互調;雇主不得與有選舉罷免權勞工協議調整選舉罷免休假。 內政部所定之休假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所僱用之全部勞工;勞動部指定之選舉罷免休假適用對象為有選舉罷免權勞工。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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