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15條5大分析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2.本則案例中,公司已經先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預告資遣勞工,但後來又另外表示要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僱勞工,看起來好像是事後變更解僱事由,違反上述最高法院見解。 勞基法規定,除夕到初三上班,應發雙倍薪資,提醒資方注意。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檢查員對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時,得通知事業單位之雇主、雇主代理人、勞
工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之一第
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法律論壇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 勞工如因有婚、喪、事、疾病等因素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假,惟勞工請假規則係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較優之規定,自可從其規定。
  •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修正生效前,雇主有
    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於修正生效後,尚未清算完結或破產終結者,勞
    工對於該雇主所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得於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數
    額內,依同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墊償。
  • 參、定義
    部分工時勞工: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
    勞工(下稱「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
    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
    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係指依各項公務員人事法令
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而於本法第三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
員。 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
利、加班費等而言。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
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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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三)勞雇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 施者,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二、發給工資之期限:
(一)年度終結: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年度終結後三十日內 發給。 勞雇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
其遞延之日數,於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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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再者,如果是在除夕、初一這兩天出勤工作,因為性質屬於國定假日,所以依照勞基法規規定,雇主應加倍發放工資給你。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每年定期發給之書面通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雇主應於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發給工資之期限前發給。 二、書面通知,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
列印之資料為之。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故勞工於適用該法前之年資,如未有中斷之情形,於適用該法後其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調整勞工例假或休息日。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之內涵

放假如果是在除夕、初一這兩天出勤工作,因為是國定假日,依照勞基法雇主應加倍發放工資。 春節連假要到了,如果勞工在春節期間要出勤,加班費怎麼算? 依《勞基法》規定,春節6天為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假並支薪,勞動部也解釋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指出「國定假日」及「休息日」的計算方式不同,呼籲雇主依法加給工資,也提醒勞工維護自身權益。 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法定休假日,雇主要求勞工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休假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違者將依法查處。 接下來,時間來到農曆初二、初三,因為恰逢行事曆上的週六休息日、週日例假日的出勤模式。 二、結合部分時間工作與彈性工作時間制度,亦即約定每週(每月、或特
定期間內)總工作時數,但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內每日工作時
段及時數不固定者。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
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勞動部提醒,今年的春節連假,可能適逢部分事業單位的發薪日(例如:2月5日),勞動部也呼籲雇主在可能的範圍內,儘量在假期前提前發放薪資,至少,也要按照原定的日期,準時轉帳入戶,才符合法令規定。 2.國定假日遇到休息例假日需補假:雇主可以和員工協商另外約定日期,因此補假日不一定要按照上圖的日期,但一定要給補假,但若補假日又上班應發給雙倍薪。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節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 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請假外出另謀工作,請假期間工資照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第九條規定,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範事業單位有大量解僱勞工情事時應遵循之相關程序,包含:解僱計畫書之通報、預警機制、自治協商、強制協商、就業及轉業輔導、訴訟扶助等。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捌、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一、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工廠、公
司及行號等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由雇主
辦理加保。 至於僱用勞工未滿 5 人及第 6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各
業以外事業單位之部分工時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規定,得
自願加保。 惟雇主如已為所屬勞工申報加保者,其僱用之部分工時勞
工,亦應辦理加保。 (二)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公、私 立學校之受僱員工。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雇主
僱用勞工人數,以同一雇主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
之僱用人數。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雇主資遣我時應該做些什麼?

勞動部強調,2022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 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由於1月31日(一)至2月3日(四)為國定假日,若這4天員工有出勤上班,當天若出勤在1到8小時內,除原有工資之外,都應統一再給予一日工資,作為「加倍發給」。 5.工作日超過8小時或休息日出勤都算加班,必須發給員工加班費,而例假日原則上不能加班,除非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合法加班。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 經本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第30條第3項(8週)、第30條之1(4週)規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
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
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
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時,雇主應給與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工資及失能或死亡補償。 勞工如因有婚、喪、事、疾病等因素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假,惟勞工請假規則係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較優之規定,自可從其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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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第 六 章 退休

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 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
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 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
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 註1:例假日原則上不能加班(勞基法§40),只有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加班才算合法,須在事後24小時內報備當地主管機關並於7天內補假1天。 不論公部門、私部門,都對其在職場中的表現,大為讚賞,甚至超額進用原住民族員工。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不只親自頒獎致謝,也希望未來能為族人,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貳、適用
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除依其應適用之勞工法令外,並參照本
注意事項辦理;僱用中高齡及高齡之部分工時勞工,亦同。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年上班勞基法: 雇主若違反相關規定,該如何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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