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扣繳9大分析

甲公司申報當年度營所稅時,必須將A、B在兩國的投資合併計算,結果當年在海外不賺反虧。 因此當A國子公司匯出股利時,曾被扣繳新台幣188萬元所得稅額,在台灣就一毛錢都不能抵稅。 之後要在刷卡或付款之日起 10 日內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額繳款書(格式 353)及將所扣之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專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家如與台灣訂有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者,該外國營利事業得就取自台灣之營業利潤,檢附居住者證明、所得證明等相關應備查核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適用免稅。 我國公司給付境外公司在境外提供服務之報酬究竟應否辦理扣繳,徵納雙方向來存有很大歧見。

台灣財政部於2019年9月26日訂定「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計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營利事業在購買國外勞務的所得稅,由於一般提供國外勞務的公司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所以所得稅課稅的方式採「就源扣繳」,即營利事業於給付時,將應扣稅款扣下後淨額給付國外公司,填寫稅款繳款書後向國庫繳納,並於給付日1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各類所得申報書。 另有關前揭各節稅方式之申請程序、應檢附文件及國稅局審查重點,建議洽詢會計師之專業意見。 原則,列舉各種所得之課徵範圍及認定標準,其中第11款「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乃指不屬於前10款各種所得,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所得者而言,即以所得地是否在境內為準,以概括前10款各種所得以外之所得。 我國境內公司支付國外公司之服務費、資訊處理費,係國外公司向中華民國公司提供綜合性服務,並供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自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當外國企業或是外國人獲取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應在台納稅,但由於納稅義務人身處國外,故依法由給付企業就源扣繳稅款。

境外扣繳: 跨境電商稅率複雜、變化多,十方廣華協助您高效報稅沒煩惱

近年來跨境電商對實質經濟體現重大貢獻,尤其疫情使電商產業來到新高峰。 政府於民國105年起開始制定跨境電商稅率,向跨境電商業者課徵營業稅和營所稅,但跨境電商活動日新月異,政府也針對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實施境外電商課稅新制。 本篇將說明跨境電商各項稅務如何繳交,並解釋境外電商扣繳方式,以供參考。

【2022/10/17,台北訊】依台灣所得稅法規定,在台灣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勞務予台灣營利事業者,應留意其涉及其在境內、外所提供勞務課稅情形。 以上介紹,是以購買一般勞務(ex.設計勞務/專利權/技術服務費…等)來做說明,並沒有特別說明跨境電商電子勞務(ex.FB/GOOGLE/AGODA…等)有何不同。 隨著資訊發展,早期購買國外勞務的規定,套用到目前生活中無所不在電子勞務上,課稅效果不彰。 所以在民國105年財政部開始推動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重點為無形電子勞務交易,定明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境外電商業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 但是若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法人則與一般勞務規定相同,相關使用跨境電商電子勞務的費用認列、扣繳及申報規定,請詳嘉威月刊第44期第28頁。 第三款規定之勞務報酬或第九款規定之營業利潤,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十五點之一規定,得於取得收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台灣境內交易流程對全部交易流程總利潤貢獻程度(以下簡稱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據以計算台灣課稅所得額。

境外扣繳: 境外電商課稅專區

扣繳義務人可依外僑來我國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若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規定扣繳。 若依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居留未滿183天,即應按「非居住者」扣繳。 至外籍員工原經核准在華居留可滿183天,扣繳單位並已依「居住者」方式扣繳,俟後因其他因素致外籍員工未能在華居留滿183天者,應就「非居住者」扣繳率計算扣繳稅額,並補繳差額。 第二個重點在於計算範圍,特別對於跨多個營業的台商企業而言,應按「全部境外所得」計算抵減上限,而不是按個別國家來源所得計算其可扣抵數。 舉例說明,台灣的甲公司前年總共從A國子公司獲配新台幣1,880萬元股利;同一年也賣掉B國的另一間子公司,帳上有認列股權投資損失為新台幣1,938萬元。

境外扣繳

策略三,可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各款所得者,予以免予扣繳,舉例如第4條第1項第21款-權利金免稅:臺灣公司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及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適用該權利金所得免稅。 策略四,可主張扣繳義務人為個人或為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公司而免予扣繳。 國內各式商業組織,包含:公司、行號、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執行業務組織…等機關組織,在支付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其境內所得與報酬時,需代為預扣稅款,並在支付日起的10日內,繳納給國稅局,並完成申報的程序,此即『扣繳申報』的程序,亦是國內各式組織的扣繳義務。 本文建議,為求保障納稅義務人的權利,財政部仍應完整公布「核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二項資訊。 事實上,如認為該二項資訊有涉及租稅秘密保護義務的疑慮,不妨於境外電商申請適用降低扣繳率時,增列同意分享資訊的選項,讓跨國電商主動勾選,如此一來,使台商易於得知完整資訊,達成境外電商與我國企業的雙贏局面。

境外扣繳: 境外網路交易課稅要扣繳?-線上會計諮詢【廷達會計師事務所】新北公司登記、資本額簽證、變更登記

此作法對該工程師較不利,將因增加其薪資所得提高其綜所稅負擔,且將公司之稅務申報風險與責任移轉予該工程師。 2.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使用之財產,如直接或間接提供生產之機(器)具、運輸設備(船舶、航空器、車輛)、辦公設備、衛星轉頻器、網際網路等。 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其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募集與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並在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者,該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台商從事跨國投資很常見,根據台灣《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凡營利事業總機構在台灣境內者,申報營所稅時,申報範圍應包括境內、境外的營利所得,在台灣合併申報計徵營所稅。 以上都需填寫國外電子勞務扣繳憑單繳款書、幫臉書代扣稅款6元,並提供申報給台灣稅局之扣繳憑單之第二聯備查聯給臉書,以證明已扣繳該稅款。 雖然,對取得所得的外國人而言,其被扣繳的稅額,可在居住所在地抵扣稅款;但若境外所得者,要求全額到付的話,境內給付企業仍負有扣繳稅款的義務,此時,境內給付企業就要回算預扣稅金。

  • 所得稅法第 8 條和台灣來源收入(TSI)指南第 15-1 條,在台灣沒有常設機構(PE)的外國公司須繳納預扣稅。
  • 服務項目:線上會計諮詢、新北公司登記、公司變更登記、會計師資本額簽證。
  • 目前與台灣簽訂租稅協定國家共33國,已生效32國,捷克預定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生效。
  • 個人已依照該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 DTTL(也稱為“Deloitte 全球”)每一個會員所及其相關實體均為具有獨立法律地位之個別法律實體,彼此之間不對第三方承擔義務或約束。
  • 而TDR在我國境內轉讓所賺到的錢是我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所得稅),不是海外所得。

對於有前述情形之外國營利事業或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以其稅務規劃專業,提供各種可能的節稅管道方案。 故若不符合以上情況,即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在我國的課稅範圍,所以毋須申報營業稅,也免代扣稅款及申報所得稅。 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 國稅局建議,如果是我國境內居住,他的海外所得超過670萬元,所以基本所得額也超過670萬元,雖然經過計算後基本稅額小於一般所得稅額,只要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稅,亦請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 個人沒有依照該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條例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境外扣繳: Facebook 臉書廣告扣繳教學 – 網路申報及繳稅方式(6%刷卡支付者適用)

在台灣,居住在與台灣有稅收協定的國家的外國個人或公司,將遵守稅收協定的條款和條件,並享有預扣稅(WHT)減免優惠。 也就是說,最終該公司可扣抵境外已納稅額的限額僅為新台幣60萬元,而不是將境外繳納的稅額新台幣150萬元全數扣抵。 Deloitte 亞太是一家私人擔保有限公司,也是DTTL的一家會員所。 Deloitte 亞太及其相關實體的成員,皆為具有獨立法律地位之個別法律實體,提供來自100多個城市的服務,包括:奧克蘭、曼谷、北京、河內、香港、雅加達、吉隆坡、馬尼拉、墨爾本、大阪、首爾、上海、新加坡、雪梨、台北和東京。

境外扣繳

特別注意,當在購買國外勞務時,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者,亦免依該項規定繳納營業稅。 投資在臺灣掛牌的臺灣存託憑證(TDR),投資人拿到外國發行公司委託存託銀行給的股息、紅利、利息或其他收益,是海外所得。 而TDR在我國境內轉讓所賺到的錢是我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所得稅),不是海外所得。 計算方式是用「交易時的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再扣除相關必要費用,例如手續費等,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境外扣繳: 會計師資本額簽證

依該要點規定,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營業人,其所得稅可申請稽徵機關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並依該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後所計算之扣繳稅基,再乘上扣繳稅率,得出扣繳金額。 境外扣繳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勞務報酬前,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依核定結果計算所得額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相較於前述方案先扣後退,此方案提供簡化計算所得之方式,並可大幅降低先就全數報酬扣繳稅款所積壓之資金成本,以及減輕事後申請退稅作業之負擔。 依法規定,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電商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其適用稅率為20%,以可否提供帳簿文據分為2種計算方式,其中淨利率和境內利潤貢獻程度須向財政部或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才知道自己可適用的比率。 營利事業尤其是製造業,因研發或改良產品,而與外國公司技術合作,或引進外國公司的專利、商標使用在生產的產品上,亦或委任外國公司提供其他勞務服務,都是營運中經常發生的交易,因此筆者經常接獲委任客戶詢問,支付一筆外國公司的權利金或勞務服務等支出,究竟需不需辦理扣繳? 以下擬就此三個常見的疑問,援引相關的稅務規定說明,期能讓讀者對此議題有基本之瞭解。

該局特別指出,於法定申報期間內,扣繳單位得透過網路重新上傳更正扣繳憑單資料,惟申報同一給付日扣繳憑單如多次上傳更正,後申報資料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系統將以最後一次上傳更正成功資料收檔。 以法商在台為例,只要向台灣國稅局申請獲准後、即可適用10%扣繳率,我國會先向法商收取21%扣繳稅款、再核退法商11%稅負。 另外,依照所得稅法舊制規定,當年度1.5億元已涵蓋未分配盈餘稅額1,300萬元,則B可額外以半數未分配盈餘稅額650萬元(1,300萬元/2)抵繳外資股利扣繳稅款,等於B實際扣繳稅額為2億9,350萬元(3億-650萬)。

境外扣繳: 相關連結

按此,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對象如非境內自然人,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由買受人自行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國外律師在國外辦案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免納並免扣繳所得稅。 惟該國外律師在臺期間執行業務所索取之報酬,除來往機票費用如非報酬之一部分,應免計入所得扣繳所得稅外,其餘給付之報酬,仍應依執行業務報酬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 除了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的規定,也可以注意一下提供權利金的外國公司,是否為與我國簽定租稅協定的國家,其權利金適用的扣繳稅率可以從無所得稅協定國家的20%降到5%~15%(大部分國家為10%),惟亦需事先申請,方准適用。 二、營業稅方面:國外公司透過網路提供服務予台灣使用者,視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 原則,列舉各種所得之課徵範圍及認定標準,其中第11款「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乃指不屬於前10款各種所得,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所得者而言,即以所得地是否在境內為準,以概括前10款各種所得以外之所得。
  • 如外國營利事業能提供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提供服務之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申請認定,得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台灣境內之營業利潤,據以計算扣繳稅款,惟因貢獻度比例認定不易,實務上申請認定之困難度相對較高一些。
  • 以上介紹,是以購買一般勞務(ex.設計勞務/專利權/技術服務費…等)來做說明,並沒有特別說明跨境電商電子勞務(ex.FB/GOOGLE/AGODA…等)有何不同。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7年起公司分配股利給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國外營利事業,須依規定扣繳率21%辦理扣繳,且自108年起不得以半數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抵繳應扣繳稅額。
  • 國內各式商業組織,包含:公司、行號、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執行業務組織…等機關組織,在支付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其境內所得與報酬時,需代為預扣稅款,並在支付日起的10日內,繳納給國稅局,並完成申報的程序,此即『扣繳申報』的程序,亦是國內各式組織的扣繳義務。
  • 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在某案件之判決,就勞務報酬與其他收益應如何認定為我國來源所得之判斷標準,提出相當精闢之見解,足堪為徵納雙方遵循。

拗口的法條原文:「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白話文:(台灣該繳的稅金一毛不能少)給你抵的金額最多不能超過把海外所得加上之後多繳的稅金。 此外,為消除雙重課稅問題,我國已和日本、荷蘭、英國等32個國家簽署全面性所得稅協定,雙方企業在對方國的營業利潤,只要事先申請即可「先繳後退」減免所得稅,而實際扣繳率則按照雙方協定,可有效節稅。 財政部官員指出,過去不乏聽聞有些跨境電商與境內企業交易,會要求境內企業代繳稅款,意即交易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跨境電商業者就要實拿100萬元,結果境內企業實際必須支出125萬元,企業負擔大幅增加。 跨境電商營所稅新制上路後,跨境電商租稅負擔降低,轉嫁稅負的誘因減少,消費者也有機會減輕負擔。 境外扣繳 境外扣繳 而新制回溯至去年適用,呼籲跨境電商儘速申請,今年5月就能以新制申報營所稅;至於去年已經就源扣繳20%的部分,也可以申請退稅。 (三)不符合前二款情形,但可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主要營業項目者,按該主要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

境外扣繳: 公司解散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指出,企業於給付外國公司各項所得時,需注意是否正確遵守國內扣繳規定以免遭罰,也應關注如何有效降低公司扣繳稅率。 最後一點提醒注意,以往台商集團從各國取得納稅證明後,還要透過台灣在當地的駐外單位驗證,才能在台抵稅,不過自2017年度,台灣財政部門簡化作業流程,多數跨國企業可以直接拿當地的納稅證明回台灣抵減營利事業所稅。 所以如果你是Facebook直接往來戶,付款方式將變成月結的方式,也就是說Facebook會在每個月將上個月的廣告費用寄給你,這時你只要電匯給Facebook廣告費用總額的80%,並填寫扣繳憑單繳交20%的境外稅就完成付款及繳稅了。

境外扣繳

公司方面認為勞務報酬是否屬我國來源所得係以勞務提供地為判斷標準,如勞務提供地在境外,即非我國來源所得,應免扣繳。 境外扣繳 惟實務上,國稅局只要勞務之提供地、使用地或結果地在境內或提供綜合性服務,都認為屬我國來源所得之其他收益,如未辦理扣繳,則予以補稅及處罰,這種作法令公司方面困擾不已。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時,應將取得之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並注意有無租稅協定之適用,以免申報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並依所得來源國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我國106年5月1日實施之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制度,係針對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交易模式,責請境外電商業者來臺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境外扣繳: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

當您的事業稍有成長時,FB廣告越下越多時,您的會計人員/會計師/記帳士一定會開始提醒你:記得要開始幫忙臉書廣告扣繳稅款。 儘管心痛又麻煩,但公司遲早應該正視這部分的成本,以避免未來可能的稅務風險。 境外扣繳 該局提醒,委託國外律師在國外或在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提供法律服務所給付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無扣繳所得稅問題,惟如該國外律師在臺期間執行業務所索取之報酬,仍應依執行業務報酬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以免因短漏報受罰。 舉例來說,台灣的公司透過國外社群網站刊登廣告,並支付廣告費用新台幣10萬元,由於該社群網站在台灣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台灣公司支付廣告費用時,應扣繳20%稅款,即2萬元,並於代扣稅額當日起10天內繳清。 取得經濟部工業局免稅證明後,向國稅局申請免稅,上項免稅之核准,若在給付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前已完成者,即免予扣繳;若在給付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時尚未完成者,仍應先予扣繳納稅,俟取得免稅證明後,再辦理退稅。

該局說明,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業於98年1月16日修正發布,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非屬政府派駐國外之工作人員,自98年1月1日起,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之稅款;如超過者,則按給付額扣取20%之稅款。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8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薪資所得,得視全月給付總額按18%或6%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另須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在現今全球分工合作頻繁之商業社會,向外國公司採購各項服務或是支付權利金皆是臺灣公司常有之交易,然考量臺灣一般對外國公司提供服務之扣繳稅率為費用總額的20%,實為不低之交易成本,且容易引起交易雙方之爭執影響交易,若能適當的運用上述相關法規減低扣繳稅款,必能促進良性之國際合作及交流並確保合理稅收。

境外扣繳: 法規查詢系統

原本當境外電商販售勞務給我國企業時,企業支付款項前,要先扣繳20%稅款;但是境外電商販售服務對象是一般消費者,由於消費者無扣繳義務,國稅局難以掌握境外電商的銷售情況,導致無法課稅。 新制上路後,有了營業稅資料做基礎,國稅局即可推算境外電商在台灣的銷售情況。 該局查核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其他費用項下屬專案服務費7億餘元,其中國外聯屬公司派遣人員機票款3千7百餘萬元及旅館食宿費3千6百餘萬元,合計7千3百餘萬元,於支付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案經該局查獲責令補繳應扣未扣稅額及處罰。 境外扣繳 即便台灣租稅協定覆蓋有限,但是為避免讓台商遭到雙重課稅,海外所得如果已經依當地稅法規定,繳納過所得稅,只要提供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核發的納稅憑證,便可以新台幣計算,扣抵台灣的營所稅應納稅額。 惟美中不足的是,財政部網站公布資訊僅有「申請適用的跨國電商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本次核准的適用期間」三項,但對於最關鍵的「核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卻仍隻字未提。

境外扣繳: 境外扣繳篇-以臉書廣告費為例

香港SEO服務由 Featured 提供

Similar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