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所得稅詳細懶人包
勞基法所規定的實質加班費免計入薪資、員工免繳綜所稅,而企業也免辦理扣繳。 但如果是加班費之名的津貼,企業要辦理扣繳且列入員工綜所稅範圍。 加班費所得稅 加班費所得稅 勞基法施行細則§10將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列為「非經常性給與」,指公司可能依照員工出差地點遠近、時間長短給予不同金額補助或額外油資補貼,因每月金額不固定,且主要補貼交通費用而非員工提供的勞務,因此不算是工資。 企業因為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的加班費,員工可享每月46小時的免稅時數,在時限範圍內領取的加班費,可免視為薪資繳納綜合所得稅。 根據《ETtoday財經雲》報導,勞動部表示,事業單位若欲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需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8週彈性工時」,有工會者,要經工會同意,如果事業單位屬無工會者,則需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再調整出勤,而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開罰2萬到100萬元。
95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 公司如果是以員工達成公司預定目標發放績效獎金、業績獎金,且有事先約定發放標準,則該獎金具備勞務對價性屬於工資(註8、註9);又公司在勞工達一定年資時,一次發給久任獎金當作員工報酬,也屬於工資(註10)。 然而,雇主發給員工的薪水、獎金等薪資名目非常多,究竟哪些屬於工資須申報,又有哪些不屬於工資無須申報呢?
加班費所得稅: 相關連結
(二)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須檢附戶籍資料以憑認定),且這個房子必須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符合上述勞基法工作時數上限的加班費,也就是員工每個月加班46小時以內的加班費,跟伙食費一樣,員工免納所得稅,公司開立扣繳憑單時要記得排除這部分。 然而當年的函釋中另有但書規定,如果員工不論有無加班事實、不論加班時數多寡,公司一律按月定額給付,這種情況其實就要視為所得稅法中的「津貼」,屬於薪資的一環,無法適用免稅規定。 陳瑞嘉表示,事業單位務必確實檢視,計算加班費的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否有漏列,不要損害勞工法定權益,否則勞動檢查時恐面臨2萬至100萬元罰鍰,以及被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處分。
- 又如果以本人名義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而另以配偶名義重購的話,也可以適用扣抵的規定。
- 本人欲查詢成年子女之所得資料,僅攜帶自己的身分證正本及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未提供子女之委託書及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則無法查詢子女之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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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欲查詢未成年子女之所得資料,僅攜帶自己的身分證正本,因未提供配偶之委託書及未成年子女之身分證明文件,則無法查詢未成年子女之所得資料。
(二)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一)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如果這項收入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數在18萬元以下,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仍然應該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企業給付員工加班費有兩種,包括依勞基法規定的「實質加班費」,還有公司的「名目加班費(實質為定額津貼)」。
加班費所得稅: 薪資人事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加班費所得稅 A15: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所得稅額,從完成移轉登記那一天起2年內,如果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款超過原來出售價款,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是原財產交易所得已從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部分就不可以再扣抵。 如果是先購買再出售的話,也可以適用,但是要在出售的年度扣抵。 舉例來說,台北市一家公司自2018年與一名員工約定每月薪資10萬元,另按月額外給付加班費2.5萬元,惟該公司僅申報扣繳該員工的月薪10萬元。 國稅局經過查核後發現,不論該員工加班時數多寡、公司都是核發加班費2.5萬元,因此認定為薪資津貼,公司須補報扣繳憑單並補繳短扣稅款4.5萬元,同時裁處三倍以下罰鍰。 首先我們要來看在勞基法中的定義,在勞基法§2有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勞工局說明,類似阿德的案例不少,問題出在老闆阿德核算這2小時加班費,只用「本薪」換算(30000元/30日/8小時)出時薪,然後加成1又3分之1倍計算,而忽略了加班費計算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重要概念。 很快的2022年即將來到年尾,公司的員工是否還有特休未休完呢? 在此提醒雇主們,以前如果是員工因為個人因素沒把特別休假休完,… 如勞工因健康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雇主也不得強制其工作;違反將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本人欲查詢未成年子女之所得資料,僅攜帶自己的身分證正本,因未提供配偶之委託書及未成年子女之身分證明文件,則無法查詢未成年子女之所得資料。
加班費所得稅: 加班費是否免稅,抑或要列入薪資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又如果以本人名義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而另以配偶名義重購的話,也可以適用扣抵的規定。 至於「自用住宅」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這個地址辦峻戶籍登記,而在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 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一) 土地租賃所得的計算,是把全年租金收入減除這塊土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後的餘額當作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明(2023)年農曆春節連假將從1月20日開始,一直放到1月29日,共10天,不過補班日會安排在1月7日以及2月4日,對此,不少勞工質疑,補班後會不符合一例一休的規定,而根據《ETtoday財經雲》報導,勞動部強調,如果雇主沒有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開罰2萬至100萬元。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本人甲委託配偶乙查詢其所得資料,乙僅攜帶自己的身分證正本,未提供甲之委託書及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則無法查詢甲之所得資料。 以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二) 個人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綜合所得淨額及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 基本所得額未達670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
加班費所得稅: 個人綜合所得稅
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 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 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 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 加班費所得稅 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本所主張任何權利(不論係以契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為基礎)。 (一) 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在勞基法施行細則§10、分別有提到年終獎金、三節獎金「非經常性給與」,因實務中多數公司有盈餘時才會發放年終,這樣的年終性質屬於恩惠、勉勵員工性質的獎勵(註4),而三節獎金則是基於節慶習俗而給予的獎勵(註5),因此多數情況下三節、年終獎屬於「非工資」。
例如一位員工如果在一個月內正常工作天中已加班49小時,46小時的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另外超過的3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如果在國定假日又加班了8小時,只要他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基法的標準,這8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 依財政部1980年函釋規定,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所領取的加班費,只要未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的加班時數範圍(每個月46小時,經工會同意為54小時,三個月內以138小時為限),則該筆加班費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免課綜所稅,公司也免辦理扣繳。 舉例說明,一男工如果在一個月內正常工作天中已加班49小時,46小時的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另外超過的3個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如在國定假日又加班8小時,這8個小時可以不包括在「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因此只要他領的加班費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標準者,這8個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 A:個人為雇主的目的執行職務工作而支領的加班費,不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標準的話,可免納所得稅。 但加班費超過上開規定標準者,超過部分要列入薪資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又如果是不管有沒有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是屬於津貼的性質,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
加班費所得稅: 加班費是否免稅?抑或要列入薪資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一) 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書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二) 加班費所得稅 至於扣除額部分,也要檢附足以證明的文件,供國稅局審查。 以上所說的「證明文件」,是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而且經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證明文件。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還沒有康復無法工作的證明;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按照上面說明的工資定義,我們可以知道依勞工出勤狀況發給的「全勤獎金」,以及因延長工時工作發給勞工的「加班費」都屬於「工資」的範疇。 然而,有許多企業的薪資結構十分複雜,發放薪資的名目也無法直接透過字面來理解,也因此行政主管機關和法院主要還是依雇主實際發放的條件進行個案實質認定。 小編整理出四種常被混淆是否為工資的薪資項目,並列出行政機關、法院相關判決及解釋認定原因供雇主們參考。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員工因為超時工作而取得加班費,依法可以有條件免繳納所得稅,公司針對這筆薪資收入也可以免辦扣繳,但若國稅局查核後發現,這筆加班費是按月固定給付的津貼,就會將認定是薪資的一部分,公司仍要依法辦理扣繳,同時勞工也需要針對「加班津貼」繳納所得稅否則可能面臨罰鍰。
加班費所得稅: 員工拿加班費 課稅分2種 這一類免綜所稅
如果是時薪制人員,出勤時間也需在8小時以內,並依出勤時數加倍給薪。 違反規定的雇主,一樣可依法處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 加班費所得稅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舉例】小明一個月內正常工作天中已加班50小時,46小時的部分屬於免稅,另外超過4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但若國定假日又加班了6小時,只要他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基法的標準,這6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官員表示,依據《勞動基準法》以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財政部的函釋,薪資收入當中的加班費不超過單月46小時者,可以免納綜合所得稅;對於公司方面而言,加班費一樣能以費用列支,但不用辦理扣繳。 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該局指出,上班日發生颱風,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已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然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
加班費所得稅: 加班費免稅時數 每月上限46小時
如果是不管有沒有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給加班費的話,是屬於津貼的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 3.企業無論員工有無加班,以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者,則屬於員工津貼的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課稅,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1.公司固定發放的定額加班費,例如張君於甲公司固定每月領取加班費6,000元,則必須併計入個人薪資所得,誠實申報繳納所得稅。 加班費所得稅 新北勞工局舉例,以老闆阿德(化名)公司的行政人員薪資明細,包含了本薪30000元,還有全勤獎金2000元、職務加給3000元,另外9月加班2小時加班費335元,以及勞健保費勞工自付額扣項等等。 阿德在受檢時表示,都有按照加班時數發加班費給這位行政人員,卻仍被新北市勞動檢查員認定有「加班費發給不足」的情形。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申報適用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額時,要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蓋有收件章的契約書影本)、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及戶口名簿影本,向申請扣抵年度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如果是以委託建造的方式取得自用住宅房屋,則要檢附委建契約書、建築執照和使用執照影本,並以建物總登記日所屬年度作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申請退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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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國稅局表示,在稽徵實務上時常發現有些企業不論員工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等於是以加班費之名行津貼之實,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薪資收入也涵蓋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按月定額的加班費性質上近似於津貼,因此仍要計為薪資收入、適用扣繳規定。 許多公司會按照實際到職人數核發伙食津貼,或辦理團膳來做為薪資(工資)報酬的一部分,將此當作給予在職員工工作報酬,而這類伙食津貼應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所取得的經常性給予,屬於工資(註6)。 簡單來說,「工資」主要是用「員工所獲得報酬」是否跟「員工工作表現」有關(符合勞務對價),如果有高度相關,就十分容易被認定為工資,應列入工資項目,並核實申報薪資;反之,如果是和「公司整體營運獲利」有關,就比較容易被認定是「恩惠性給與」,屬於「非工資」。
加班費所得稅: 雇主須知
本人欲查詢成年子女之所得資料,僅攜帶自己的身分證正本及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未提供子女之委託書及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則無法查詢子女之所得資料。 本人欲查詢配偶之所得資料,攜帶自己及配偶的身分證正本,惟未提供委託書,則無法查詢配偶之所得資料。 保險給付: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超過3,330萬元者,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加班費所得稅: (二)伙食津貼通常屬於「工資」: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二) 房屋租賃所得的計算,是把全年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當作所得額,上面所說的損耗和費用是指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財產保險費,和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出租而支付的利息等。 納稅義務人如果無法舉證必要損失及費用憑證時,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費用標準,可直接減除租金收入43%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加班費所得稅: 服務園地
就公司營利事業員工而言,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不分男工、女工,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如須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述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 3.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面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為避免事業單位不懂法令而觸法,新北市勞動檢查處提供「法令遵循健檢服務」,業者可依需求提出申請。 新北市勞工局長鄧瑞嘉指出,勞基法違規最大宗項目是加班費,提醒事業單位務必確實檢視,不要損害勞工權益。 根據《勞基法》規定,7天之中勞工應有2天為休息,其中1天為「例假」,令1天為「休息日」,因此如果讓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日,將違反一例一休規定。 另外,民間企業如果是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不過會以「一日換一日」的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安排成連假,需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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