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379大分析

(六)某甲因在淪陷期間犯普通刑事案件被押收後,經法院依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條重行偵查中又發見漢奸罪,縱重行偵查結果被訴普通刑事案件經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而漢奸案件判處罪刑,其羈押日數折抵徒刑應由發見漢奸案件後羈押之日起算(參照院字第二三八五號解釋)。 (二)在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二十七條所定期間內,向無管轄權之法院提起同條之訴訟,經受訴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者,依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固應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若向法院起訴時已逾期間,則雖在期間內曾向法院以外之官署呈控,仍不能謂未逾期間。 「無記名證定有提示期間。如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於發行人為禁止給付之命令。停止其提示期間之進行」之規定辦理。 (三)普通刑事案件在覆判提審後審理中發見係屬特種刑事案件,如認該案為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一條第二項但書所列之案件,即由該高等法院或分院自為第一審,逕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程序進行審判,否則應以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將該案移送有管轄權之司法處,更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審理之。 (一)舊土地法雖公布於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並經以命令定為自二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但其定施行日期之命令既為同法第六條之所委任,則在法律施行日期條例第二條、第四條之適用上自屬同法之一部,刊登該命令之公報如因東北各省之淪陷致不能依限到達各該省,則依同條例第二條、第四條之規定應自到達之翌日起發生效力,在其效力發生之前,無從適用於各該省。 (三)依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應由第二審法院為第一審審判之事件,當事人誤向第一審法院起訴者,自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適用。

刑法337

(一)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不征費用,惟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已起訴者,始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征收裁判費。 (二)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故非婚生子女其母為臺灣人,而其生父無可考或為日本人未經認領者,亦依上開辦法之規定,恢復中華民國國籍。 (三)出租人基於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三款承租人欠租之事由收回房屋,應依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支付租金遲延之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其支付,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者,其租賃契約始得終止,至租賃契約成立後因情事變更租金額增為若干者,同條第三款抵償租金之擔保金係契約成立時支付者,亦應依同一比例增加之。 (六)執行逮捕拘禁之機關,接到提審票後於二十四小內將被逮捕拘禁人解送,縱連以前之經過時間計算已逾越二十四小時,亦不能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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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四條祇規定司法警察官移送之案件審判期日檢察官得不出庭,原移送官署不能因檢察官未出席而蒞庭陳述。 刑法337 (二)司法警察官認犯罪嫌疑人有羈押必要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檢察官,不得援用同法第一百零八條關於檢察官羈押被告期間之規定。 (一)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審理之貪污案件,在其訴訟程序中,不得於初判或覆判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已提起,應依同條第一條第一項適用刑事訴訟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 (二)司法警察官署偵查特種刑事案件,如認被告無犯罪嫌疑自可不移送審判,但不得以裁定為不移送處分,亦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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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審法第一條第一項既明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始得請提審,惟依法逮捕應於廿四小時解送法院而未解送者,乃屬非法拘禁自得聲請提審。 (四)依原告在一審所訴之事實,並依其在第二審提出之書狀所主張之事實,其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條之規定,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於第二審程序亦準用之。 (一)處理漢奸案件條例第五條所稱之原屬軍人,凡屬陸海空軍軍人或視同陸海空軍軍人尚在任官任役中者,均包括之,不以軍校畢業者為限,此項軍人離職後復任偽軍職者,仍應依同條辦理。 如何確定其酌留家屬必需之生活費,應由執行機關將其財產全部及其家屬人口狀況調查清楚後,按照第一點所示標準予以執行。 (一)在淪陷區域內所借用之偽鈔,現以法幣償還,應按政府所定偽鈔兌換法幣之標準折合,但不妨礙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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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有多次持有,持有多类物品,道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曾因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罪处罚。 (二)进行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上: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之增加給付,應就各個具體事件公平裁量定之,未便一概而論,以阻礙此項法則之適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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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酒后(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2mg/ml)、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據刑法§41條規定,易科罰金的換算標準得以 1,000 、 2,000 或 3,000 元折抵 1 日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具體的折算方式,則需由法官整體審酌犯罪事實、受刑人的犯後態度和經濟背景等因素,才能依個案判斷與決定。 (一)陸軍獨立工兵團工兵保養班技工,如非直接參與作戰或調回後方休養整訓者,即不屬於出征抗敵軍人婚姻保障條例所稱之出征抗敵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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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甲曾任偽省府秘書參議等職,如其行為具備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三條之條件,而罪證確實者,雖於裁判前在押病故其財產仍得單獨宣告沒收。 二﹑囑託羈押機關之公務員對於犯罪嫌疑人於逾二十四小時後仍請司法警察官繼續羈押致未解送法院者自應成立提審法第十條之教唆犯。 (一)檢察官誤算刑期指揮執行刑罰,致受刑人在監多拘禁若干日,如具備過失條件,除應受行政法之制裁外,並應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項之罪。 (五)人民被非法逮捕拘禁之時間,如因經法院之通知限期具覆或裁定而逾二十四小時者,顯與提審法第八條規定不合,不能依同法第十條處罰,更無從成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 (二)提審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書面示知,祇以該書面達到受示知人為已足,非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二)舊土地法施行法第九條所謂將其土地無償收歸國有,應以行政處分行之,如在同法有效期內未為收歸國有之行政處分,原所有人之所有權尚未喪失。 (二)非私建之寺廟住持甲將廟產私賣與乙,乙又以債務涉訟由法院拍賣與丙時,不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除丙已因取得時效或其他法律上原因取得其所有權外,該寺廟之管理人自可於其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前,向丙請求返還,未便由政府機關函法院核辦。 (一)私人主張某寺廟為其所建立而不能證明者,雖其主張不足憑信,究不能遽認該寺廟為公建或募建,如有其他私人能證明為其所建立時,仍應認為私建,至購置之寺廟究為公建、募建或私建,應斟酌購置所用名義及其他一切情形定之。 (二)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向某縣甲投票所投票之選舉人如認該縣乙投票所之選舉有舞弊情事者,得自為原告提起選舉訴訟。 (六)來電第六點所述情形,某一鄉鎮選舉人名冊雖因舞弊涉及該鄉鎮名冊選舉人達十分之一以上,而未達該縣名冊選舉人十分之一以上者,尚難已與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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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诈骗特殊情形:(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犯抢劫罪,抢劫一次的,或者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著作權法這樣說著作權主要保障權利所有人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但《著作權法》亦有規定,若是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他人著作,可以例外不需獲得權利所有人的授權。 當符合這兩項條件,法官就可以宣告得易科罰金——當然,如果法官審酌受刑人的情形,認為不應該讓被告易科罰金,即便符合上述條件,也可以做出「不得易科罰金」的宣告。 能在其他刑罰之外再併科罰金的罪名,法條上都會特別註明,例如刑法§346恐嚇罪的量刑標準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就是說可以在處以有期徒刑之外,另外判決被告需要繳納 3 萬元以下的罰金。

  •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刑期三年以下;偷逃应缴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 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4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刑期三年以下。
  • (二)进行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上: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其他严重的情节。
  • (五)人民被非法逮捕拘禁之時間,如因經法院之通知限期具覆或裁定而逾二十四小時者,顯與提審法第八條規定不合,不能依同法第十條處罰,更無從成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
  • 至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所謂赦免,應參照院解字第三五三四號解釋。
  •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之司法警察官得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三條,以其官署名義將特種刑事案件移送法院審判,但不得以本人之名義行之,至戰區司令長官部省政府或其他無司法警察官職權之軍事機關,既非司法警察官署,其移送之案件無論有無移送書,應一律送檢察官偵查。

(一)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所謂「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顯有不當者」,係指判決內未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或由其他訴訟程序違法足以影響事實之認定者而言。 (一)關於第一條者,新懲治漢奸條例較輕於舊懲治漢奸條例,凡犯罪行為合於新條例之規定者,應依該條例第一條及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分別適用新條例處斷。 (二)曾任偽組織非機關首長之薦任職及委任職公務員者,尚須憑藉敵偽勢力為有利於敵偽或不利於本國或人民之行為,方能適用懲治漢奸條例第三條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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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辦法第十一條末段所謂調處不協,係指定有調處辦法當事人不表示同意而言,如其調處並未定有調處辦法即無同條之適用,同條所定期間雖非所謂不變期間,但當事人不於期間內起訴者,仍不得再行起訴,又當事人主張調處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確認。 (一)依律師法第二條第二款所謂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不得充任律師,其已充律師者不得執行律師職務。 (二)民法第九百七十四條及第九百八十一條之同意,於父母皆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時,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規定,由父母共同為之,父母之意思不一致時以父之意思為準。 (七)以非法方法剝奪人民之行動自由,如係出於誤會而無犯罪之故意,自不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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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歸化人之妻依國籍法第八條但書之規定,不隨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須依其本國法喪失其國籍後,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一)某甲由某乙具保停止羈押後逃匿,經法院裁定命某乙繳納保證金額,並沒入之,正執行間某甲被緝獲到案,其已沒入保證金之裁定不得停止執行。 (一)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六條所稱辦理兵役之人員,不僅限於原有辦理兵役職務人即受該辦理兵役職務人員之合法委任,臨時辦理兵役者亦包括之。 (一)減刑辦法第一條但書所定唯一死刑係指法定刑而言,其因酌減判處無期徒刑者,仍依同條但書之規定不予減刑。 (一)軍用被服關係軍事上之供給,雖應認為軍用物品,但其重要性不能與槍彈糧餉同視,自不屬於戰時軍律第十條及第十四條第七款所稱之其他重要軍用物品。 刑法337 (一)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属于第(一)项“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属于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刑期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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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經納稅之鹽由甲地運至乙地販賣,而未依鹽政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由鹽政機關發給單照,即屬同條例第七條第三款所稱之私鹽,應依同條例第二十九條分別處罰。 (二)選舉人或候選人確認當選人資格不符或所得票數不實提起訴訟時,應以當選人為被告,如認其訴為有理由,應於判決主文內宣告當選無效。 (一)縣政府辦理煙毒案件經省保安司令部發回覆查時,縣政府軍法機構業已裁撤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者,司法機關自應予以受理。 (三)漢奸財產被查封後經裁判沒收者,如有第三人出而主張權利,應參照執行沒收漢奸財產應注意事項第三項辦理。 (一)訴願期限依訴願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應自官署之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算,官署抄沒人民之財產而拍賣之,如未送達處分書,人民自可隨時提起訴願,不生逾限與否之問題。

  •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以上两种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 (三)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又同法第一項所謂投機事業,係指利用時機投資博取不正當之利益而言,至直接或間接經營商業之區別,已見院字第二五○四號解釋。
  • (二)非私建之寺廟住持甲將廟產私賣與乙,乙又以債務涉訟由法院拍賣與丙時,不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除丙已因取得時效或其他法律上原因取得其所有權外,該寺廟之管理人自可於其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前,向丙請求返還,未便由政府機關函法院核辦。
  • (一)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属于第(一)项“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属于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刑期三年以下。

(一)犯罪在戰時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施行前,而裁判在施行後者,依該條例所定科罰數額,既較裁判前法律之數額提高,該裁判前之法律,即屬有利於行為人,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適用裁判前之法律處斷。 (三)死刑之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應於監獄內為之,至執行方法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如禁煙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第十九條),應照司法行政部所定者辦理。 刑法337 (一)來文所述難民收容所,如係貴陽市政府根據法令所設立,則該所管理員乃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固應認為刑法上之公務員,否則亦係辦理社會公益之事務,依懲治貪污條例第一條第二項及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應以公務員論。 (三)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二十六條所謂其他被告,係指依本條例第十六條應送覆判之同案被告而言,如被告聲請覆判,仍應由原審法院依同條例第十五條將該案卷宗證物送交最高法院覆判,不得將其聲請駁回。 (四)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一條係就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依同條例規定調解之法律關係一一列舉,並非例示規定,惟其他法律關係如有同一或類似之法律理由者,仍得類推適用許當事人聲請法院依同條之規定調解之。 (四)院字第六三號及第一九三號解釋所謂聲請移轉管轄,不限於起訴以後指由檢察官聲請者而言,犯罪被害人在未提起自訴前並非當事人,自無聲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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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原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訟,未以當選人資格不符或所得票數不實為理由者,既無從為宣告當選無效之判決,即不能不將原告之訴駁回。 (三)自訴人及被告均為當事人,與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情形不同,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檢閱或抄錄卷宗證物之權。 刑法337 (二)縣司法處就縣政府所移送之貪污案件諭知被告無罪確定後,除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規定得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外,別無救濟方法。 (一)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以得票次多數者當選時,如不願應選應以得票又次多數者當選,惟以得票次多數者(包含又次多數者)當選,仍應受同法第三條第十一條之限制。 (二)公務人員盜賣接收物資於未起訴前死亡,其所得財物,應由該主管機關獨立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追繳(參照院解字第三四○三號解釋)。

至私人之訴訟以此項職員或公務員為證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之規定,自無不可,法院並非不能票傳,如受合法之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經法院科以罰鍰後,仍不遵傳到場者,依同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得拘提之。 (二)司法警察官署辦理特種刑事案件填具移送書,並無時間之限制,其移送法院審判已逾二十四小時者,自應以提起公訴論,但不能僅因移送審判逾二十四小時,即認為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 (一)「普通刑事案件」憲兵官長,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為司法警察官,但僅有受檢察官指揮偵查犯罪之職責,並無追訴犯罪之職權,自非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稱之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二)特種刑事案件之裁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由檢察官指揮執行,關於執行死刑之方法,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應照司法行政部所定者辦理,至此項罪犯,法律上並無應宣佈罪狀之規定,但有必要時宣佈罪狀亦非法所不許。 (一)司法警察官署移送特種刑事案件,如違背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行補正者,經通知補正而不補正,致不知其犯罪者為何人,或所犯為何罪時,自係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由法院諭知不受理後,移送檢察官偵查。 (一)關於縣參議員選舉之訴訟本非民事訴訟,惟依法律之特別規定由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審判而已,關於縣參議員選舉議長之糾紛,既無得向法院提起訴訟之規定,法院即無審判之權限,法院如予判決,則其判決不能發生法律上之效力,無須對之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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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经营数额在1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且有以上(1)至(4)四种情形之一的。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刑期三年至七年。 (三)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15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刑法337 (二)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刑期三年至七年。

(三)違背提審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應依同法第十條處罰,不另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 刑法337 (三)原附件第三項各款所述情形,自係成立陸海空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之罪,因而洩漏軍事上之機密者,應依同條第二項處斷。 (一)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所謂選任代理人,不僅指代理人以本人名義選任他人為代理人而言,代理人以自己名義選任複代理人亦包含在內。 刑法337 (二)刑訴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二項所謂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係指認聲請理由不成立者而言不包括程序問題在內。 (一)非常時期公務員因案奉准停職,送由軍法執行總監部訊明判決無罪,准予復職時,應由該公務員之長官,本其職權,補發停職期內之俸給,與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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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縣參議會發現地方行政等機關有舞弊情事,送請主管機關辦理者,有權傳訊之機關對檢舉人被檢舉人均得予以傳訊。 刑法337 (一)選舉鄉鎮民代表選舉人不親自到場投票而委其子女或其他選舉人代投者,其投票為無效,如其無效票數較當選人中得票最少人所得票數與落選人中得票最多人所得之票數之差數為多時,除當選人所得票數為較無效票數與落選人中得票最多人所得票數之和數為多者,不因無效票數之存在而受影響外,其他當選人之當選均應認為無效。 (六)中國人以土地向日本人設定抵押權,經日本人於偽滿整理地籍時申報確定為日本人所有者,日本人並不因之而取得所有權,該中國人自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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