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057大著數

「身體」包含人體四肢五官齒舌、內臟生殖器官、容貌外觀等。 「自由」一般說來可分為意思自由(言論、著作、出版、講學自由)與行動自由(可憑個人意志行動)。 恐嚇罪只要語意上知道恐嚇危害的內容是針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就成立。 恐嚇的內容僅限於生命身體財產,和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包含「自由」和「名譽」不同。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刑法305: 蔡坤鐘 律師

當被害人提出告訴後,即使後來願意原諒不再追究,檢察官仍然可以主動介入偵辦,行為人(恐嚇別人的人)仍得受判決處分。 但如果被告有悔意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在法庭上可以請求從輕量刑,可能得以緩刑或易科罰金。 在兩者都令人心生畏懼的前提下,上西天的選項顯然已讓人的生命受到強烈威脅,被害人若稍加抵抗即可能慘遭不測;但相較之下,被害人可能覺得潑漆也沒關係,畢竟這種情況沒有立即性的危險,還有轉圜餘地。 因此「上西天」就會被視為屬強盜罪的「強暴脅迫」,因為被害人沒有選擇空間,但「潑漆」就屬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恐嚇」,因為被害人沒有因此陷於無法抵抗的困境。 一般來說,恐嚇的內容必須是「不法」的惡害,例如傷害生命、身體等(這些行為是本來就不能做的,所以是不法的惡害)。 如果行為人是以「合法」的提告或報警作為恐嚇內容,實務上則多認為不會構成恐嚇罪(因為提告或報警都是屬於人民的基本權利,所以是合法的行為)。

刑法305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陳○男、徐○宏之上訴意旨以其等僅有毀損行為,並未為惡害之通知云云,而為指摘,自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05: (三) 恐嚇罪是公訴罪嗎?

如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等,以「現實」之強暴脅迫手段加以危害要挾,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應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而非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你好,王永灵律师: 我办理的准生证上,第–条,第—款,第—项的空栏没有填写。 可是我们那里办理都不写的,我是离婚,老婆初婚,我有一个女儿。 谢谢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绑架罪的内容,但单独规定没有绑架儿童条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以绑架罪论处。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刑法305

立法上,设立一般规定,又设立特殊规定的,是一种常见的方法。 刑法本身有很多这样的条文,如此规定,也是体现罪行法定原则的。 因为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本身要明确,禁止模糊的构成要件。 所以,在一般伪证罪之外,再规定一些特殊的情况,是有利于构成要件的明确化,是合理的。

刑法305: 伪证罪案件详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05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是关于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违禁品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予以收缴的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上訴人等搬取某氏銀棹花瓶等件,既無據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之意思,復 經聲明非俟該店歇業不能返還,核其行為,係以加害他人財產之事相恐嚇 ,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罪。

刑法305: 恐嚇罪是告訴乃論嗎?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305 刑法305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刑法305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刑法305

至於用什麼方式通知惡害,法律並沒有限制,不管是用口頭說的、傳Line等通訊軟體,或是直接亮刀亮槍的肢體語言,只要可以讓被害人知道自己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即將要被危害,都可以是惡害通知的方式。 恐嚇是指用威嚇方式,對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事(例如砍手砍腳、散播私密影片等),向被害人做出惡害的通知,使被害人心生恐懼。 學說上有認為本條條文中所規定之加害內容,解釋上可以涵蓋與所列舉之法益具有同等保護價值者,例如信用、營業可解釋為涵蓋於名譽概念等。 然本罪客體為自然人時固然無疑,是否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則有爭議。 有認為僅限於具有意思自由之自然人,亦有認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亦有自己之意思決定機關,得基於其意思決定而從事社會活動,且以加害法人之名譽或財產予以通知,亦間接對個人法益予以加害,亦得為本罪客體。

刑法305: 伪证罪裁判要旨

伪证行为只要足以影响件结论即可,不要求实际上影响了案件结论。 伪证行为的方式没有限制,如在口头陈述中作虚假陈述,在文字鉴定中作虚假鉴定,不记录或者擅自增添重要事实,删除录音录像中记录的重要事实,在笔译或者口译中作虚假翻译等。 伪证行为不限于作为,证人在陈述时,对自己记忆中的事项全部或者部分保持沉默,使整体上的陈述成为虚假陈述时,成立不作为的伪证罪。 关于证人作虚假证明中的“虚假”的含义,外刑法理论上有不同学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305: 恐嚇罪刑期 (恐嚇罪刑法第305條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害人违背事实,否认自己的法益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也可能成立伪证罪(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除外)。 此外,在排除非法证据和涉及自首、立功认定等场合,相关的侦查人员、监管人员、检察人员也符合本罪的“证人”条件。

构成本罪,行为人的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的整个过程。 刑法305 无论是行为人作虚假证明还是虚假鉴定,以及虚假记录或翻译,只要实施行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05: 刑法第30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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