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64全攻略

(一)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四十條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九條所稱之該管高等法院,包括該管高等法院分院在內,已見院解字第三六四○號解釋。 (二)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所謂候選人並無正缺與候補之分,凡經政黨提名者,苟已依法登記為候選人,其當選與否均依得票之多寡定之。 (一)來電第一點所述情形,甲之繼承開始如在臺灣光復之後,其入贅乙家之子及出嫁丙家之女,對於甲之遺產均有繼承權。 (七)縣參議會議長、副議長,在其縣參議員任期內,除因事故去職時應依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補選外,不得於每屆集會時依普通議案程序提議改選。 (一)非常時期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之榖,係指稻榖而言,高梁、米、大豆、谷子、小米、苞米等類,均係同條所稱之雜糧。

  • (一)軍用被服關係軍事上之供給,雖應認為軍用物品,但其重要性不能與槍彈糧餉同視,自不屬於戰時軍律第十條及第十四條第七款所稱之其他重要軍用物品。
  • (一)士兵於向人詐欺取財時已預萌逃亡之念,此不過詐欺之動機,雖於取得財物後即行逃亡,既不能認為牽連犯,亦非想像上數罪競合,應併合論罪。
  • (一)某甲犯子丑兩罪,經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及有期徒二年六月,確定後經法院依減刑辦法,就無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就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此兩項裁定既已分別確定,即係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條所載之情形,應由審理事實最後法院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該管法院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 甲否定說:現行法婚姻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一方生理上之缺陷,如不妨礙共同生活之目的,自不成立離婚理由民法本條款所謂不治之惡疾,應以有傳染性足以威脅同居生活之安全而不治之惡疾為限,僅係生理機能上之缺陷而不育或不妊之病症,如無傳染他方之危險,縱屬不治,亦不能認為惡疾,而成立離婚理由。
  • (三)第二審法院發見第一審判決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時,不問當事人曾否聲請補充判決,均應就上訴部分予以進行,不得將卷宗發還第一審,命其就脫漏部分補判後再行送卷。

至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所謂赦免,應參照院解字第三五三四號解釋。 (一)訴願法第十條但書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屬於受理訴願官署之職權,惟該官署因訴願人之聲請,認為有必要時亦得停止執行。 (一)孀婦改嫁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者,其前夫之母既為其前夫之直系血親,依民法第九百九十四條之規定,自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其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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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百一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指之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在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已有列舉之規定。 (五)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所謂曾任推事或檢察官,指具有推事檢察官資格而曾經任用者而言,至同條第六款所謂曾任縣司法處審判官二年成績優良者,雖無曾經部派字樣,但依縣司法處組織條例第五條一項之規定,自以曾經司法行政部派為審判官者為限。 (一)原代電所述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部分情形,其辦理選舉均屬違背法律,如經選舉人或候選人以區選舉事務所主席委員為被告合法提起選舉訴訟,法院自應為宣告選舉無效之判決。 (二)直屬長官命其部屬代為經營與職務無關之正當商業,雖僅違反修正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但如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有間接圖利情形,仍應構成懲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六款之罪。 刑法164 (三)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僅有受檢察官之命令或聽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之職權,除係被通緝人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得逕行逮捕外,如因偵查案件認為有傳喚或拘提被告或搜索之必要時,應逕由檢察官或依法有權機關簽發傳票拘票搜索票,並無自行發票之權(參照院字第二三八三號及第二八三四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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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1)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2)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3)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4)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25万元以上的,属“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4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刑期三年以下。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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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後,非不得在其當選之選舉區內充任官吏,惟其如為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七章所稱主管行政機關首長,而經選舉人提出罷免聲請書時,關於此項職務之執行自應迴避。 刑法164 (一)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人或候選人以全縣數投票所中某投票所之選舉有舞弊情事,提起選舉訴訟者,雖自稱為確認選舉舞弊之訴,亦應解為請求宣告選舉無效之訴,此項訴訟應以何人為被告,已見院解字第三七一四號解釋。 (四)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訴訟原告勝訴者,即生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結果,提起此種訴訟自應於同法第三十八條所定之期間內為之。 (一)重婚非告訴乃論之罪,來文所述甲、丙重婚後已逾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期間,如另無因戰事致偵查或起訴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情事,則追訴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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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刑事案件」憲兵官長,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為司法警察官,但僅有受檢察官指揮偵查犯罪之職責,並無追訴犯罪之職權,自非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稱之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二)特種刑事案件之裁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由檢察官指揮執行,關於執行死刑之方法,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應照司法行政部所定者辦理,至此項罪犯,法律上並無應宣佈罪狀之規定,但有必要時宣佈罪狀亦非法所不許。 (一)司法警察官署移送特種刑事案件,如違背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行補正者,經通知補正而不補正,致不知其犯罪者為何人,或所犯為何罪時,自係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由法院諭知不受理後,移送檢察官偵查。 (一)關於縣參議員選舉之訴訟本非民事訴訟,惟依法律之特別規定由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審判而已,關於縣參議員選舉議長之糾紛,既無得向法院提起訴訟之規定,法院即無審判之權限,法院如予判決,則其判決不能發生法律上之效力,無須對之提起再審之訴。 (六)某甲因在淪陷期間犯普通刑事案件被押收後,經法院依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條重行偵查中又發見漢奸罪,縱重行偵查結果被訴普通刑事案件經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而漢奸案件判處罪刑,其羈押日數折抵徒刑應由發見漢奸案件後羈押之日起算(參照院字第二三八五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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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警察官署偵查特種刑事案件,如認被告無犯罪嫌疑自可不移送審判,但不得以裁定為不移送處分,亦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餘地。 (二)判處有期徒刑之特種刑事案件,未於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所定聲請覆判期間內聲請覆判者,其判決即屬確定,縱令該案係縣司法處所審判,亦不得再依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送請覆判。 至非法人之團體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數人時,在訴訟上是否均得單獨代表團體,按諸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四十七條亦應依民法及其他法令定之,法令未就此設有規定者,應解為均得單獨代表團體。

(一)縣市政府及其他依法令有軍法審判權之機關,在上開條例施行後,如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之司法警察官,其前此偵查未結之案件,自得本於該條第一項之職權繼續偵查明確,再依上開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移送法院審判,惟此項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亦得將偵查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其有人犯在押已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送檢察官辦理。 (一)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祇規定司法警察官署移送之案件以提起公訴論,並非認該司法察官與檢察官有同一職權,其偵查結果認被告無犯罪嫌疑時,雖得不移送審判,但不得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對於司法警察官就此類事件所為之批諭,如有不服,仍可向該官署或檢察官請求偵查,亦不適用聲請再議之程序。 (二)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并無司法警察官署對於特種刑事案件祇得移送法院審判之限制,司法警察官署斟酌情形將此類案件送請檢察官偵查,依該條例第一條第一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各規定,自非法所不許。 (一)行政督察專員依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暫行條例第三條所定之職權,非司法警察官其以該公署名義移送特種刑事案件於法院時,不得以提起公訴論,但行政督察專員兼任縣長或區保安司令者,其所兼之職務,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及院字第二七八八號解釋為司法警察官,對於特種刑事案件自得以該項資格移送法院審判。 (一)公務員在懲治貪污條例施行後,因辦理兵役,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因管理壯丁詐取壯丁或其親屬財物,應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七款或第三條第五款處斷,其審判程序應適用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之規定。 (一)淪陷區收復時非法組織之第二審法院,所為確認法律關係存在與否及命被告返還物件之判決已確定者,關於確認判決之部分既無須執行,如並無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九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同條前段規定以經裁判確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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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二十六條所謂其他被告,係指依本條例第十六條應送覆判之同案被告而言,如被告聲請覆判,仍應由原審法院依同條例第十五條將該案卷宗證物送交最高法院覆判,不得將其聲請駁回。 (四)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一條係就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依同條例規定調解之法律關係一一列舉,並非例示規定,惟其他法律關係如有同一或類似之法律理由者,仍得類推適用許當事人聲請法院依同條之規定調解之。 (四)院字第六三號及第一九三號解釋所謂聲請移轉管轄,不限於起訴以後指由檢察官聲請者而言,犯罪被害人在未提起自訴前並非當事人,自無聲請權。 (二)同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就出征抗敵軍人之妻在其出征期內與人通姦而設之特別規定,某子非出征抗敵軍人其子某丑與人通姦,自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處斷,無適用上開條例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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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所謂辦理選舉違背法律,不以違背本法之規定為限,來電第一點所述情形亦屬辦理選舉違背法律。 (三)租賃契約期限逾二十年者,依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縮短為二十年,二十年屆滿後除有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所情形外,依民法第四百五十條之規定,其租賃關係即於期限屆滿時消滅,自無土地法第一百條之適用(參照院解字第三四八九號解釋)。 (一)懲治貪污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懲治盜匪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沒收,係屬從刑之一種,應於裁判時併宣告之,如被告在裁判前死亡,其所得之財物除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辦理外,不得單獨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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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在第二審上訴中,經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所犯合於罪犯赦免減刑令甲項規定應予赦免者,應將原審判經上訴之部分撤銷諭知免訴之判決。 (二)懲治盜匪條例施行後,縣政府於盜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前,率依滇黔綏靖副主任公署所頒布之民眾自衛辦法將匪產處分,事後受害人向司法機關提起請求返還或賠償損害或確認之訴時,司法機關得逕予審判。 (一)犯漢奸罪,如果罪證確實雖未經通緝又未獲案而已死亡者,依最近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八條第二三兩項規定,其財產仍得由有權偵訊之機關分別報請行政院或中央最高軍事機關核准,先行查封其已查封者,並得聲請有權裁判之機關單獨宣告沒收。 (七)法院訊問被逮捕拘禁人後,認為有犯罪嫌疑移付檢察官偵查已逾二十四小時者,除有故意濫用職權之情形外,不能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 (一)觸犯漢奸罪名同時直接侵害私人法益者,其被害之私人自得向檢察官告訴,並得對於不起訴之處分聲請再議,惟來文所舉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第六兩款供給敵人谷米金錢之例,係以供給行為為該罪之內容,而所供給之物資來源如何,在所不間,縱係由于勒徵勒派而來,究非該罪成立之要件,其被勒被派之人自仍不得謂為該罪之直接被害人。

(三)約定地租超過耕地正產物收穫總額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依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減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出租人對於應減之部分當然無請求權,無待於承租人之抗辯,故請求支付地租事件,法院審理結果認為約定地租超過耕地正產物收穫總額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應依職權適用同條項之規定,就應減之部分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及被告各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對於兩造共同訴訟之各人皆須合一確定,而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各有一部分共同訴訟人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情形而不到場者,得依兩造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各對他造未到場人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下:1.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3套以上的;2.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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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二十七條所定期間內,向無管轄權之法院提起同條之訴訟,經受訴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者,依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固應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若向法院起訴時已逾期間,則雖在期間內曾向法院以外之官署呈控,仍不能謂未逾期間。 「無記名證定有提示期間。如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於發行人為禁止給付之命令。停止其提示期間之進行」之規定辦理。 (三)普通刑事案件在覆判提審後審理中發見係屬特種刑事案件,如認該案為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一條第二項但書所列之案件,即由該高等法院或分院自為第一審,逕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程序進行審判,否則應以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將該案移送有管轄權之司法處,更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審理之。

(一)經縣政府以行政處分所沒收之盜匪不動產,第三人出而主張權利時,除得向行政官署訴願請求變更或撤銷其處分外,並得向司法機關提起確認所有權或回復所有權之訴。 (一)原呈所載確定判決主文,應解為廣告提出典價時,被告應將所典房屋返還原告,不得謂非命被告返還典物之執行名義。 (一)在外臺僑純為臺灣人民血統或為臺灣人與中國人之混血種者,依在外臺僑國籍處理辦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恢復中華民國國籍,如父為臺灣人而其母為日本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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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漢奸財產被查封後經裁判沒收者,如有第三人出而主張權利,應參照執行沒收漢奸財產應注意事項第三項辦理。 (一)訴願期限依訴願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應自官署之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算,官署抄沒人民之財產而拍賣之,如未送達處分書,人民自可隨時提起訴願,不生逾限與否之問題。 刑法164 (二)同辦法第十一條末段所謂調處不協,係指定有調處辦法當事人不表示同意而言,如其調處並未定有調處辦法即無同條之適用,同條所定期間雖非所謂不變期間,但當事人不於期間內起訴者,仍不得再行起訴,又當事人主張調處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確認。

  • 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公务员录用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涉及的体育、体能测试等体育运动中,组织考生非法使用兴奋剂的,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
  • (一)在外臺僑純為臺灣人民血統或為臺灣人與中國人之混血種者,依在外臺僑國籍處理辦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恢復中華民國國籍,如父為臺灣人而其母為日本人者亦同。
  • (三)自訴人及被告均為當事人,與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情形不同,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檢閱或抄錄卷宗證物之權。
  • (三)租賃契約期限逾二十年者,依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縮短為二十年,二十年屆滿後除有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所情形外,依民法第四百五十條之規定,其租賃關係即於期限屆滿時消滅,自無土地法第一百條之適用(參照院解字第三四八九號解釋)。
  • (七)原告提起同法第三十八條所定之訴訟有理由時,自應宣告選舉無效。
  •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

(四)對於漢奸共有財產之沒收,應參照院解字第三三○二號解釋辦理,至漢奸與其父同財共居並無私有財產者,不得予以查封沒收。 (二)沒收漢奸之財產執行設無查封財產目錄,仍應由檢察官予以調查,非必於判決主文或理由宣示或說明其應沒收財產之範圍。 (一)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不征費用,惟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已起訴者,始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征收裁判費。 (二)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故非婚生子女其母為臺灣人,而其生父無可考或為日本人未經認領者,亦依上開辦法之規定,恢復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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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15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刑期三年至七年。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元的。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3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或者致人死亡的,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4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或者致人重伤、自杀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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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十年以上:1.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刑法164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2.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一)合於製藥用之煙毒查緝毒品給獎及處理辦法既設有特別規定,依修正之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十七條末段,自應依該辦法處理。 (一)刑法第四十條所稱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係指法定最重本刑而言,並不包括依總則加重或減輕情形在內。 (一)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均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一)計算河南被災時期地權移轉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所定原業主與買受人全家人口及原有土地面積總額,應以該條項之修正條文發生效力之日為準,故原業主出賣土地應算入買受人原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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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一)犯懲治貪污條例之罪者,其所得財物如係屬於公有,應於刑事判決時依職權為追繳之宣告,既為該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明定,覆判決院於刑事判決確定後仍得以職權予以補判。 (二)在奉國民政府三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處字第二○六號訓令前,鄉鎮民代表選舉訴訟已繫屬於法院而未裁判者,應依此項訓令辦理,若已經裁判駁回,不得以此為理由提起再審之訴。 刑法164 (三)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又同法第一項所謂投機事業,係指利用時機投資博取不正當之利益而言,至直接或間接經營商業之區別,已見院字第二五○四號解釋。 (三)遺產稅稽征機關申請法院扣押財產之事件,如法院認為不應扣押者,應以公文答復之,至稽征機關送請科罰之遺產稅案件,無論應否科罰,均應由法院以裁定行之,其不應處罰者,主文記明某某不處罰字樣,稽征機關毌庸列為聲請人,納稅義務人應稱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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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在戰時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施行前,而裁判在施行後者,依該條例所定科罰數額,既較裁判前法律之數額提高,該裁判前之法律,即屬有利於行為人,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適用裁判前之法律處斷。 (三)死刑之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應於監獄內為之,至執行方法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如禁煙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第十九條),應照司法行政部所定者辦理。 (一)來文所述難民收容所,如係貴陽市政府根據法令所設立,則該所管理員乃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固應認為刑法上之公務員,否則亦係辦理社會公益之事務,依懲治貪污條例第一條第二項及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應以公務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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