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申請服辦法詳解
申請短期出境,經核准變更出境原因為出境就學者。 二、依前款之調查結果,役政人員得向當事人或有關機關實地複查後,簽註明確意見,於二十日內將調查審核表、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辦。 主管機關對前條之審議結果,應於十五日內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役男本人;核定一定時間之觀察期或不合格者,應述明理由。
六、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所定死亡或傷殘,指依軍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軍人殘等檢定標準或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核定者。 第 12 役男申請服辦法 條前條所稱家屬,指下列役男親屬: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三、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二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
役男申請服辦法: 秒懂!役男短期出境「申請限制&流程」!
三、申請:由役男或其代理人於公告申請期間,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提出。 申請人數在核定員額內時,逕予核定;逾核定員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前項作業得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於當年內分次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核定員額不含因宗教、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人數。
基於返鄉行程及安全考量,屆退役男於役期屆滿當日中午12時以後即可離開服勤單位;若役男服役或設籍於外(離)島或偏遠地區,需用機關考量交通工具或路程等因素,得視實際需要再酌許提前,惟至多以一日為限。 役期屆滿當日適逢例假日時,得提前於例假日前一日中午十二時以後離開服勤單位。 家庭總收入:指役男與其家屬之存款利息、動產及不動產收益、研發替代役役男第三階段服役期間之工作收入、其他收入及役男家屬工作收入之總額。 但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不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 有關我國之僑民役男身分,應經申請取得,並非具有雙重國籍者即當然為「僑民役男」,又雙重國籍役男不具僑民身分,即屬國內一般役男身分。
役男申請服辦法: 役男出國 申請條件
八、正在政府立案之學校修習碩士以下學位者,其就讀最高年齡,碩士學位未滿三十歲,學士或副學士學位未滿二十八歲,高中(職)未滿二十四歲。 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18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不適用之。 受訓期間上列電子資訊用品個人使用機會不多,且基於營區保密安全要求及減少保管上之責任負擔,請勿攜帶入營。
經費編列機關新北市國防部內政部備註種類義務役在營軍人替代役一等戰殘60萬元60萬元-一、新北市慰問金發放對象:義務役在營軍人。 經費編列機關新北市國防部內政部備註種類在營軍人替代役一次慰問金戰亡120萬元60萬元-一、新北市慰問金發放對象:義務役及現役志願役上校以下在營軍人。 役男申請服辦法 一、替代役役男薪俸區分為前期役男每月6,510元,後期役男每月7,110元及管理幹部每月14,140元、區隊長每月21,090元。
役男申請服辦法: 役男出境注意事項
三、志工資格:從事志願服務相關項目工作滿一年且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具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役男,得優先服該相關類別替代役。 四、一般資格:役男不具前三款所列資格而申請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之役男,如經甄審未入選或條件不合時,得依其志願備選一般資格之甄選。 第 11 條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四、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二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五、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中低收入戶。
凡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戶籍資料、身心障礙手冊等相關資料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替代役,以在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 常備役體位或82年次以前出生之替代役體位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入營前或服替代役在營中,檢具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逕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 (二)核定員額扣減前目具國家考試及格專長證照者錄取名額後,如有餘額者,以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納入甄選,其各類(役)別申請人數未逾餘額時,會同需用機關審查合格後逕予核定;逾餘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役男申請服辦法 持外國護照入境之歸國僑民,具有役齡男子身分者,適用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凡在臺曾設有戶籍之歸國僑民役男,不論其持有本國護照或外國護照入境,其入境期間,一律以本國役男身分計算其在國內居住時間,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役男於線上申請短期出境,雖輸入護照資料錯誤,或護照為新辦,經系統連結移民署網站查無護照資料時,役男在無兵役管制情形下,本系統依然會核發役男短期出境核准單。
役男申請服辦法: 第二章 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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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前款之調查結果,役政人員得向當事人或有關機關實地複查後,簽註明確意見,於二十日內將調查審核表、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陳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辦。 三、對顯著不合申請服替代役案件,得逕予駁回。 第 16 條直轄市、縣 (市) 政府收到前條案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二十日內審查核定,並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鄉 (鎮、市、區) 公所並檢還原調查審核表,由鄉 (鎮、市、區) 公所轉知原申請人。 經核定不合第十一條之要件者,應以書面敘明其理由。
役男申請服辦法: 役男就業輔導
內政部提及,役男因家庭因素服補充兵役,是為了讓肩負家庭重責的役男,免於因入營服役,而讓家庭陷入無人支柱的困頓。 役男申請服辦法 中華民國89年4月26日內政部臺內役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5 條,本辦法自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之日起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但役男因公傷病或經核列生活扶助甲級,經權責單位出具因公傷病證明書或列級資料者,其傷病住院期間無保險病房時之上一等級病房費差額不受前開補助日數限制,惟於有保險病房空床時,應立即辦理轉房,未辦理轉房者,該段住院期間不予補助。 (三)補助作業程序: 1、就醫期間之醫療費用補助,應由役男先行支付後,於三個月內自行或由權責單位協助役男檢附申請表及醫事服務機構開立之收據正本,以書面或電子傳輸方式送役政署審查核發補助。 2、役男傷病住院期間如無保險病房而住上一等級病房,其病房費差額應由役男先行支付後,於三個月內自行或由權責單位協助役男向役政署檢附申請表、切結書及醫事服務機構開立之收據正本(或切結與正本相符之影本),以書面或電子傳輸方式送役政署審查核發補助。 3、前二目申請醫療補助及病房費差額期間,如因情形特殊經役政署同意者,不受三個月申請期間之限制。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報考高中以上學校新生或轉學生時,除研究生及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外,其考試成績加分優待,准用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 役男申請服辦法 ,於免役、除役後未滿5年: (一)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 分25%計算。
役男申請服辦法: 申請案件
僑民役男一旦須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其兵役義務即與國內一般役男完全相同。 役男申請服辦法 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不列入居住時間計算,但在離校後,就必須依規定計算在臺居留時間,於居留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1條之規定,役男繳附在國外製作之文件,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
- 故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之國人,返國屆滿1年後之兵役問題,適用上述「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 凡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戶籍資料、身心障礙手冊等相關資料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替代役,以在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
- 應受現役徵集之學生,參與實驗教育年齡逾二十四歲仍未完成者,不得緩徵。
- 出境國外就學役男,屆役齡返臺探親或度假,入境後即得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境」。
第14條役男或其家屬有收養、招贅、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以該役男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提出申請服替代役二年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替代役役男因下列親屬死亡,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父母、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假15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給假10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含外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假5日。
役男申請服辦法: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民國101年)
五、就讀前款以外學校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 應受現役徵集之學生,參與實驗教育年齡逾二十四歲仍未完成者,不得緩徵。 (二) 核定員額扣減前目具國家考試及格專長證照者錄取名額後,如有餘額者,以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納入甄選,其各類 (役) 別申請人數未逾餘額時,會同需用機關審查合格後逕予核定;逾餘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二、志工資格申請案:其各類 (役) 別申請人數未逾核定員額扣減專長資格錄取名額後之餘額時,會同需用機關審查後逕予核定;逾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三、一般資格申請案:以各類 (役) 別核定員額扣減專長資格及志工資格錄取名額後之餘額總數,再按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陳報之一般資格申請案件總數,配賦各直轄市、縣 (市) 員額。
- 代表國家參加各類競賽及訓練:依實際需要核給。
- 逾期不到應徵役男,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院。
-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對核定服替代役者,均應分類建立名冊列管;對核定不合者,應將申請時間、核定機關日期、文號及不合原因,分別登錄於兵籍表及有關冊籍,並鍵入資訊系統存檔列管。
- 1.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 但辦理基礎訓練所需管理幹部員額,不在此限。
- (二)補助項目及額度: 1、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役男身高、體重不符合服役標準者,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提出,俾於入營前專案予以重新測量或洽送醫院鑑定改判體位。 依替代役實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規定,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徵集作業事項,準用徵兵規則之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自107年起不再徵集82年次以前出生之常備役體位役男服常備兵役,並依兵役法第25條第3項規定轉服1年役期替代役。 前揭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資格符合者,轉報內政部役政署協調需用機關調整役男勤務及服勤地點,使其依規定得於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以兼顧役男家庭生活。 需用機關無法調整者,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安排至距離役男住家60分鐘以內車程之政府機關(單位)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