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退休資遣費8大優點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
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
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公務人員死亡後,有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不予撫卹之情形者,得由其第六十二條所定遺族,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強制退休資遣費 七、退離給與:指按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伍)、資遣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相當退休(職、伍)金、年資結算金、資遣給與或離職給與等給付。 (一)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或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或第85條規定,雇主應依法給付勞工資遣費。
強制退休資遣費: 資遣費哪些情形勞工可以領?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公務人員任職滿二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五十五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後退休者,其後每一年提高一歲,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為六十歲。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基數。 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一、一次退休金: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以後每增一年,加給二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二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強制退休資遣費: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至於另一員工係於新制施行之後方進入公司服務者,因為,勞工退休金條例為勞動基準法之特別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所以,該員工平常之退休金已經提列在其個人帳戶。 但請注意,新制所取代舊制者係指退休金的幾付方式跟計算方式,但退休條件仍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換言之,在新制裡,雇主與員工終止勞動契約,仍有以退休為原因者。 勞工保留勞退舊制工作年資選擇適用勞退新制者,勞工遭資遣時,如已符合勞基法第53條、第54條退休條件時,雇主應依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退休金。 陳信瑜說,「選擇舊制」的勞工符合退休條件被資遣時,雇主要依勞基法標準計算退休金;「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但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符合退休條件被資遣時,則要分開計算。 即舊制年資要依《勞基法》標準計算退休金,新制年資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計算資遣費,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因公傷病及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
施。 - 計算方式: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每滿1年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按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與勞工終止契約時,雇主應給付資遣費給勞工。
武漢肺炎疫情不僅奪走人們的性命、健康,也奪走人們的工作與收入。 這邊很有一個迷思需要特別澄清,如果簽約當下約定放棄資遣費,這件事本身是無效的。 因為此時勞工對雇主的資遣費請求權「還沒有發生」,無法預先拋棄,因此事先拋棄資遣費的約定不成立。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因公傷病及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三、兼領月退休金者,先自其兼領一次退休金扣減;不足扣減時,再自兼領之月退休金依前款規定按月扣減,至應被分配之退休金總額扣減完畢後,不再扣減。
強制退休資遣費: 勞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之免費諮詢服務。 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 1、 純適用舊制:94年7月1日前進入職場,且未在99年6月30日前選擇轉換到新制,則屬於純適用舊制之勞工。 舉例:小虎平均工資為30,000元,工作3年6個月15天,資遣費為30,000元×0.5×=30,000元× (1又37/48) ≒53,124.9元。
- (一)任職滿十年而未滿十五年者,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其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 但本法公布施行前,經銓敘部核准採計者,於未重行檢討停止適用前,仍得依原核准規定辦理。
- 第一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
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二) 事業單位必須已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
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勞工若無無前述不能勝任工作之情事,除主張公司係違法解僱,所以勞動關係仍然存在,勞工可以隨時為自請退休。 具體上,勞工可以發出存證信函表示,主張雇主所為之解僱違反勞基法第11條而屬無效,勞動關係仍然存在,敘明依勞基法第53條主動終止契約並要求雇主給付退休金之意旨。 就適用新制的部分,勞工需於年滿60歲才可以向勞保局支領,但應注意雇主有無依法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
強制退休資遣費: 法律信箱
由雇主親自出面簽署債權;事業單位已清算或宣告破產者,由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出面簽署債權,另需檢附向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 今(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簡稱學保條例)… 相對疫情嚴重的國家,台灣目前狀況雖然算是穩定,但這場經濟衝擊,也已經使得無薪假的情形明顯增加。 根據勞動部的統計,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即俗稱的無薪假)的人數,已經從一月中千人不到,增加到4月8日的8,559人;而1月到3月資遣通報人數是3萬7,795人,跟去年同期相較增加7%,但如果單看3月,資遣通報人數就出現26%的增幅。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強制退休資遣費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強制退休資遣費: 【宇恒週報】 雇主資遣勞工,倘該勞工符合自請退休資格,究應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
督委員會監督之。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
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核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
要資料時,得請當地主管機關提供。 金融機構依前項取得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稽核作
業。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事業單位拒絕檢
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
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 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
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強制退休資遣費: 保險類
要看工作年資和退休前6個月平均薪資而訂,計算方式為「退休金基數×退休前6個月平均薪資」。 而退休金基數是依工作前15年、每年給予2個基數,第16年開始,每年給予1個基數,最高以45個基數為上限。 舉例,賴小姐工作30年,退休前6個月平均薪資是5萬元,那麼就能領到225萬元的舊制退休金(45個基數×5萬元)。 強制退休資遣費 Tips小心被強制退休還只領到資遣費 除了上述的「自請退休」,還有另一種情形是「強制退休」,就是勞工符合「年滿65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時,雇主可以強制勞工退休,但此時雇主應該要發給退休金,不能只給資遣費搪塞。 陳答:符合新制勞退請領資格的人,請領方式依法有規定: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需一次請領退休金個人專戶中的本金及累積收益;而工作年資滿15年者,日前行政院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除了現行領月退的方式之外,未來也可以選擇一次領。 領月退是將個人退休金專戶內的本金及累積收益,依照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利率等基礎計算勞工可領月退休金的金額,並定期按季發給。
但因工作特性或
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
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
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強制退休資遣費: 第 六 章 退休
勞保老年給付是屬於勞工保險給付範疇,勞工退休金則是由企業雇主提撥,並且分舊制與新制,如果還是搞不懂,可是會吃大虧的。 除此之外,有些勞工也不清楚新制勞工退休金的存在,只知道退休可以跟勞保局申請勞保老年給付,卻不知道自己還有另外一筆雇主按月提撥的勞工退休金。 不久之前勞保局公布,自勞退新制2005年上路以來,約有9000多個退休金個人專戶,因為勞工本人死亡且遺屬超過5年未辦理請領,導致共有1.1億元的勞工退休金無人請領喪失請求權,這新聞也引起一陣熱議。 以下10問由勞保局勞工退休金組機關學校提繳科科長陳淑芬幫你釐清。
七、依法停職而奉准復職者,其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年功)俸(薪)額時,應由服務機關與公務人員比照第七條第二項所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停職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以併計年資。 上述計算勞工退休金,分為二階段計算,工作年資第1年至第15年,第16年至第30年按不同標準分段計算。 同時限制勞工退休金最高45個基數(「平均工資」)天花板限制。 易言之,勞工退休給付雖仍按照其工作年資計算;但只取勞工所有服務年資中30年計算,超過第30年之工作年資均非計算退休金之因子。 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平均工資;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
強制退休資遣費: 屆退勞工被資遣「勞退金、資遣費」2筆錢都能領 請領算法一次看!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
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強制退休資遣費: 工作權益Q&A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 年計。 另依同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20%。 所謂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
有關資遣、退休等勞資爭議屢見不鮮,符合退休條件的勞工,因公司業務緊縮、關廠、歇業或虧損等原因被資遣,常疑惑「該領的是退休金還是資遣費?」根據法規規定,就算被資遣,雇主仍需支付退休金,而非以資遣費計算,且計算標準應以勞工選擇新、舊制的不同而有差異。 依《勞基法》(稱舊制)規定,資遣費是依勞工的年資計算,年資每滿一年應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剩餘月數以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稱新制),則年資每滿一年發給○. 五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但最高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規定,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 但超過15 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
強制退休資遣費: 資遣員工,除了資遣費,還要支付員工退休金?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
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強制退休資遣費: 『簡文成專欄』 雇主依勞基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者,應否預告?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
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 強制退休資遣費
用之責任。 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
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1.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結清年資係指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84條之2之給與標準,結清保留之舊制工作年資,不以成就自請退休條件者為限。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強制退休資遣費 勞工若無前述不能勝任工作之情事且欲繼續工作,可主張公司係違法解僱,具體上可以向法院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一併請求雇主給付非法解僱期間的工資,然後於復職後想申請退休時(且未達雇主應強制您退休時),要求雇主給付退休金。 1.事業單位所定退休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若已於工作規則內明定;或已經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開會制訂優惠退休辦法,並向主管機關報備者,則可依該優惠退休標準向地方勞政主管機關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 A: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自請退休時,雇主自可要求勞工依上開規定預告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