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退休9大著數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
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
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
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強制退休: 勞工退休準備金常見問答集
A:若事業單位有變更負責人、單位名稱、地址、調整提撥率及改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員(含任期屆滿改選),或有制定/修訂優惠退休辦法、申請暫停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等事項者,均需備齊申請文件報本局辦理。 歲強制退休之依據,如單純新制年資,或許會有一點爭議,但無論如何,退休程序並無任何法律規定,由公司依據工作規則處理。 勞工填具「聲明書」至特定金融機構(土地銀行、郵局或台灣銀行)開立「勞基法退休金專戶」,並通知事業單位及提供專戶之銀行帳號。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依勞基法規定,若雇主未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可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並可限期要求雇主給付,若雇主仍不依規定給付,還可按次連續處罰。 由於對於企業而言,聘僱高齡者本來就會有較高一些的風險,如果再依照上述的內容又無法因而強制退休的話,恐怕會大大降低事業單位聘請高齡者的意願,對於已日漸邁向高齡化的台灣社會而言,長遠來看上述的解釋似乎保障了高齡者的勞動權益,但無形中卻可能減少了受聘機會。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
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事業單位拒絕檢
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強制退休: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
,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
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
以命令調整之。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
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 參照「勞保老年年金法定請領年齡與出生年次對照表」,46年次以前的勞工年滿60歲就可以請領全額老年年金,47年次的勞工要滿61歲,48年次者為62歲、49年次為63歲、50年次為64歲,51年次以後的勞工都要到65歲才能請領。 官員說,公務員一旦退休年齡延後,就可能會出現資深公務員雖然經驗豐富,但體力卻不足;再加上資深公務員退休後,會把知識、經驗帶走,這對公務體系來說也是一大損失。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強制退休: 相關節目
李大哥(化名)2年前年滿65歲從職場退休,今年因經濟需求重回職場,在另一家公司找到一份行政工作,但工作7個月後,竟收到雇主通知,要以勞基法第54條第一項第一款,也就是年滿65歲為由將他強制退休。 勞工退休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兩者之區別在於,「自請退休」的發動權為勞工,「強制退休」的發動權在雇主;如雇主所定之勞工退休金標準優於該規定時,可從其規定。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
議。 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今年58歲,在公司服務近30年的阿銘,由於仍有就學中的孩子,加上年邁又有慢性病的母親需要照顧,經濟重擔不小的他仍兢兢業業於工作崗位上。 但是最近公司向他表明因為阿銘的工作年資已超過25年,達到勞基法退休的資格,因此公司將強制他退休。 想到就要失去支撐生活的經濟來源,難過又錯愕的阿銘另外發現也有其他朋友遇到一樣的狀況,朋友向當地勞工局詢問後,才發現是雇主搞混了規定。 如上圖,假如企業想要以約聘方式聘用勞工,但又擔心聘僱後被主管機關或法院認定員工擔任的職務具有「繼續性」的性質而遭處罰或承擔其他法律責任,在現行制度下似乎聘請高齡工作者是唯一的合法途徑了。 至於大家最關心的可以領到多少舊制退休金,北市勞動局指出,按勞基法第55條規定,退休金的給與標準,是依照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超過15年的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
強制退休: 你可能不知道! 勞動局曝退休金舊制給付條件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強制退休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
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
總數五分之一。 - 勞工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前向第一款之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
- 因為有些工作不宜由年齡大的人擔任,而有些工作對職工身體有所損害,因此讓這些人早些退休,以慰其辛勞,這種情況在採掘業和冶金、化工行業中較為普遍。
-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
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 A:依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公司與董事之間為委任關係,此與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之勞工不同,而該法退休金給付之對象為勞工,故董事之退休金應依公司約定辦理,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中發給。
但該條規定是指不得扣押公務人員向銓敘部請領退休金的權利,換句話說只要銓敘部將退休金匯入銀行帳戶後即可扣押。 強制退休 至於年滿法定請領年齡、已辦理離職退保,但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的勞工,可以請領的是「老年一次金給付」,但就不像年金給付可以「活到老領到老」。 勞保老年年金給付的條件,是要年滿「法定請領年齡」,以及勞保年資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
強制退休: 請領條件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
總額等事項記入。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 雇主按月提撥勞工薪資2~15%到臺灣銀行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僅為減輕雇主一次給付退休金壓力所設,不影響勞工退休時應能請領之退休金。
-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應蒐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狀況,辦理供需服務評估、職場健康、職業災害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進行性別分析,其調查及研究結果應定期公布。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昨(4)日深夜23時許,有位小姐進到桃園警察分局武陵派出所,似乎想尋求協助但員警詢問時這位小姐未不回答,也沒有出示相關證件,女子站在值班台前始終默然無語。
-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強制退休: 勞工退休準備金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強制退休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
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
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強制退休 但亦非謂雇主得故意不強制勞工退休,而應本誠信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視勞工身心狀況是否堪任工作而妥適決定。 老王是退休公務人員,但任職公職期間,因刷卡而積欠卡費,當時銀行曾以支付命令方式取得執行名義,近來銀行查得老王有一筆退休金存放在戶頭,故向法院聲請扣押,老王得知消息後認為銀行無權扣退休金,跑來尋求律師協助。 了解到自己幾歲可以領到「全額年金」之後,也可以了解一下「減給老年年金給付」,也就是勞工可以提前在法定退休年齡到達前,就開始申請年金,只是每提前1年會被減給4%,最多可以提前5年、會被減給20%,也就是會被打八折。
強制退休: 工作機會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
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但其他所定勞動
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
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
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主管機關得遴聘受僱者、雇主、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之代表,研議、諮詢有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事項;其中受僱者、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林萬億表示,總統蔡英文在競選期間,針對中高齡勞工就業權益問題,曾經主張推動「中高齡就業專法」,建構友善中高齡的就業環境,針對中高齡勞動者「職務再設計」,職務再設計部分,基本上也適用於中高齡警消、護理人員。 已年滿60歲的勞工,建議先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或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試算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的金額,再提出申請退休金,以保障自身權益。 勞委會指出,符合勞基法舊制第54條強制退休要件者不多,可領得強制退休的職災勞工人數更少,勞基法舊制採勞工退休時點領取,原初立法在於要求雇主應照顧職災勞工,但勞退新制需雇主按月提撥,雇主責任已相當明確清楚,勞退新制理應不會產生強制退休問題。
強制退休: 法規叢書案例
因此,當員工成就退休條件,而被迫離職,雇主必須依法支付退休金,此為雇主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員工因此也獲得退休後生活保障,為勞工應有的權益。 未領取退休金前,舊制屬於「退休準備金」是雇主的財產置於中央信託局;新制屬於「個人退休金」是勞方的財產置於個人退休金專戶。 強制提繳部分:依規定,雇主每月替勞工提繳不低於薪資百分之六的退休金入勞工的個人退休金專戶(不得另外從任何的薪資名義中扣除)。 第56條 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
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法律明定勞工退休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抵押、抵銷或供擔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第1項)。
強制退休: 勞保破產聲浪不斷 退休金影響多大?公式教你實際試算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 強制退休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強制退休: 法律論壇
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
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而保留舊制年資者(若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者無法辦理結清年資)。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不同身分適用之時間可參照該條例第7條、第8條之1及第9條規定),且於該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 由於預告期間之勞雇關係依然存在,故預告期間應併入工作年資計算,而資遣費與退休金之計算亦與工作年資長短有關,年資越長者,雇主應給付之資遣費或退休金就越多,增加其財務負擔。 又雇主應預告而未預告者,尚且關涉雇主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之問題,是以,雇主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應否預告之疑義,實有探究之必要。
A:不是,雖契約自由是民法基本原則,惟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屬公法性質,並為保障勞工權益而制定,是勞雇雙方協議結清舊制工作年資,依法應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的給與標準結清年資,否則即牴觸法令強制規定,不生結清年資之法律效果。 A:不用,年資結清是以勞動契約存續之前提下,雇主結算勞工的舊制工作年資並依法給付結清金,而非以勞工重新受僱方式辦理。 強制退休 故勞資雙方並未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年資及其他勞動條件(如特別休假、工資…等),不因結清而受影響。 勞退新制與舊制的主要差異之一,在於是否「必須在同一間公司任職」。 根據舊制的規定,勞工必須在同一間公司任職,且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其中之一的年資條件,才可以請領退休金。 因此,一旦勞工有跳槽或工廠關廠、公司歇業而就新職,工作年資就必須重新計算,導致很多勞工都不具請領退休金的資格。
強制退休: 退休金能不能被強制執行?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
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
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
總數五分之一。
另勞工如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可由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 又勞工未滿60歲惟喪失工作能力者,得提早請領退休金。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
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
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草案條文也規定,雇主如果違反年齡歧視規定,可處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沒有限期改善,可以按次處罰。 黃秋桂說明,禁止年齡歧視規定包括雇主不可以年齡為差別待遇,其次,雇主對非年齡因素的差別待遇要負舉證責任,另外勞工如果提出申訴,不得做出不利處分,並要負賠償責任。 邁入高齡化社會,為了協助年長者就業,行政院會25日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長黃秋桂指出,年長者就業主要面臨年齡歧視、體耐力下降和社會刻板印象等問題,因此草案中最主要訂定禁止年齡歧視專章。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強制退休: 第 六 章 退休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
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
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
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
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